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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一】勞動法自廢20年 邊緣成主流 工運主體待轉移
2014/11/10 21:15:20瀏覽302|回應0|推薦0

2014/05/01 苦勞評論 孫窮理 苦勞網記者

84工時鬥爭與代價

20006月,在陳水扁就職後的第二個月,勞委會(現勞動部)提出「週44工時」的版本,送進立法院,國民黨提出「雙週84(週42)工時」甲級動員、民進黨不敢得罪勞工,開放投票,「雙週84工時」完成三讀,預計次年(2001)實施。但接著,勞委會主委陳菊開始全力反撲,想要再強推「44工時」,11月,勞團與兩大總工會組成「84工時大聯盟」,捍衛一個本與他們訴求無關的結果。

為了抵擋勞委會提出的「44工時」修法,以及「緩衝、得勞工同意、視經濟情況調整」等「假84」方案,整個12月,勞團在拜會、施壓、遊行中過去,一直到1229號,塵埃底定,「雙週84工時」得以施行;但是在84工時鬥爭中,根本已經無暇顧及「一次修法、兩階段實施」40工時的本意,「雙週84工時」這個過渡性、權宜性的制度,就這樣,13年了。

而隨著「雙週84工時」的實施,它的兩大配套:「8週變形工時」與「取消女性加班及夜間工作限制」也正式上路,其中號稱為機器24小時不停的石化業、電子業設計的「8週變形」,透過工時調動,免除雇主加班費(相關報導),這種在《勞基法》做有利勞工的修正同時,又自我廢除的條款,其實並不讓人陌生,前一次是發生在1996年。

取消勞動法保障的變形工時

1996126號,《勞基法》修法,一體適用於服務業勞工,同時間加入了30條之14週變形工時」、84條之2「適用《勞基法》前舊年資須經勞資協商」,以及84條之1「責任制」三大配套,「責任制」的威力,表現在近年醫護人員、保全員等屢屢發生的「過勞死」案例(相關報導相關報導)上,而否認適用《勞基法》前的舊年資,我們也在國道收費員資遣案上(相關報導),看到了它的效果。

法律的自我廢除不算,還拉著勞工來背書,2001年「經濟發展諮詢會議」,在「勞工代表」尸位素餐地被拱上委員寶座的氣氛下,所有《勞基法》當中的這些條款,都一一加上「須經工會,無工會由勞資會議同意」的條款,當時,官員、學者、工會領袖,近乎天真地告訴大家說,「這樣資方希望有工會能協商,會增加工會的組織率」。

但是,今天發生的事實是:服務業的勞工,經常是無意識地沒有加班費,到了意識到問題,向老闆要求加班費,老闆一句話「我們是彈性工時,沒有加班費」直接打回去,而勞工再進一步了解(通常除非有工會組織,不然還走不到這個階段咧),老闆才會搬出法條說「我們是4週變形」,但是理論上,4週變形有它的程序,到了像家樂福工會死纏爛打3年,才鬥出一點點成績(相關報導)。但是,一直到今天,資方持續抗拒,家樂福工人的加班費,還是沒有真正拿到,勞政單位也沒有想真的拿出辦法出來。

派遣法由何而來

立法、修法的過程,工人拿不到實質的好處,這是10年來,工運界「反派遣立法」的背景。早在2001年,勞委會就提出了《人力派遣法》的主張,當時也就是「84工時配套」方案之一,20047月,服務業發展綱領會議提出12個重點服務業的發展方向,其中「人力資源派遣業」赫然入列,經建會力主派遣立法,當時的說法是:

為使人力派遣工作者、派遣企業與用人單位有法可依據,勞動派遣法是發展相關行業的重要法案,法規制度建立完成後,人力派遣業應有相當大之成長空間。

  1999年,日本修正《勞動派遣法》,將原先「正面表列(什麼行業可以用派遣)」修正為「負面表列(什麼行業不可以用)」,之後大量促動派遣的產生,在派遣高峰時期,東京日比谷公園等地,大量出現所謂「派遣村(參見Global Voices報導)」,低薪的工作貧窮者露宿街頭,在這樣的背景下,20049月,當勞委會正式把第一個版本的《勞動派遣法》與《勞基法》契約章先法草案提出來的時候,勞團立即組成「禁止派遣勞動聯合行動」,2006年,勞委會搞了當時正夯的「審議式民主」召開公民會議,工會動員抵制(相關文章)。

勞團反派遣立法的另一個脈絡,是2004年任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的盧天麟,在民進黨拉攏工會頭人的政策下,態度受到質疑,「反派遣」是一個大家都認同的前提,但是不是「反派遣法」呢?這種拉扯,一直到盧天麟出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20075月,再出任勞委會主委,任內,盧天麟也不再推動派遣立法了。

20099月,國民黨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一改派遣單獨立法的策略,推動《勞基法》派遣專章,團結工聯再動員反對(相關報導),派遣立法持續延宕,到了去年(2013),潘世偉再提出新的派遣立法版本,這一次換了個名字,叫做《派遣勞工保護法》(參見關鍵評論網的〈整理〉)。

雇傭就是雇傭

這裡,可能沒有辦法一一討論《派遣勞工保護法》的內容,但是,以「勞工保護」為名的法律,讓人直接想到的,就是另一部同樣冠上這個名稱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1990年代,為面對關廠問題,由勞團提出《關廠法》,200211月,《大解法》立法,將「代位求償」、「跨部會處理機制」、「勞工債權優先受償」、「限制投資及貸款」,以及「刑事化條文」全數去除,成為一部「殘補式」的關廠程序法(相關評論)。

「保護」是一個偽善的修辭,它迴避了勞工對於「大量解雇」或者「派遣」這些行為加以管制、禁止的要求,而將其視作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只是在它發生的時候,做一點補貼,這就好像有人要打斷你的手,你不質疑為什麼他要打斷手,而跟他協商要打斷左手或右手一樣,是非常荒謬的。

舉例來說,《勞基法》第9條本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在定期契約結束後繼續工作,就視為不定期契約,具有同樣性質的派遣,本來就應該做同樣自動轉正的解釋,但是勞動部不這麼做,卻要在「保護法」裡,訂下「派遣工工作一年,『得要求轉正』」的無用規定,廢除《勞基法》第9條的保障。

在大量使用派遣人力的公部門,由於預算員額(人事費)的限制,大量採用「勞務採購」的方式,以「業務費」進用人力,這是早年各機關大量出現「臨時人員」與「工讀生」等情形的主因,後來,因為要規避《勞基法》第9條規定,人事單位三令五申,要求各機關要避免向個人進行「勞務採購」,以避免被實質地認定為勞雇關係,而向公司「勞務採購」,不就是派遣嗎?「何謂派遣」不是一個問題,「何謂雇傭」才是,如果不能回到勞動法體系所欲保障的雇傭本質來討論,所謂「規範派遣」全是花拳繡腿的虛招。所謂正面、負面表列、派遣工比例,甚至同工同酬等,其實也都是文不對題的,是雇傭就是雇傭,跟行業、比例、待遇這些,又有什麼關係?

工人運動不能自我廢除

在公部門餵養、私部門規避法律需求的情形下,派遣業這種透過人力盤剝獲利的行業,不需立法,便已經興旺了起來,近年,各種邊緣的勞動者團結、組織工會的行動陸續出現,與10年前「反派遣」不同的地方是,抗爭的主體漸漸從「正職工」,轉換到「派遣工」,過去以正職工反對替代性勞動力為主的論述已經顯得不足,而與各種邊緣勞動者共同行動的能力,剛剛好是傳統工會欠缺的。

過去近20年來,在勞動法令在工時、契約(派遣)、解雇保護上進行「自我廢除」式的倒退,使得越來越多的勞動者被邊緣化、甚至成為多數,而工運的鬥爭,則需要將勞動法由自我廢除的狀態中恢復過來,而台灣的工人運動,從2000年「84工時鬥爭」之後,就已經幾乎再看不到有上升到有能力與整體勞動政策對話的集體行動。

今天,我們的問題已經是,如果不回到邊緣勞動者的需求出發、將派遣工納入組織,恐怕不只是勞動法令的自我廢除,而是工人運動的自我廢除。反過來看,當邊緣勞動者成為主流,工運主體的轉移,才會是運動得以重新拉高的機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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