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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權益遭炒 會員可保工會成員資格
2014/09/05 20:58:30瀏覽102|回應0|推薦0

【中央社台北5日電】2014.9.5

勞動部今天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未來企業工會成員因勞資糾紛遭解僱時,可暫留工會成員資格,繼續爭取權益。

勞動部今天表示,過去許多企業工會幹部,為了替員工爭取年終獎金、加班費等相關權益,而遭到雇主以解僱方式打壓工會,工會幹部一旦被解聘,就會喪失工會成員資格,無法繼續為全體工會爭取權益。

勞動部指出,為了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影響工會運作,已於8月中預告修正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預計年底前能夠正式上路。

勞動部說,未來企業工會可增訂工會章程,當工會成員因勞資糾紛遭企業解僱,在向法院或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訴訟期間,仍可暫時保留工會成員資格。

如果工會章程中沒有上述規定,也可以緊急召開會員大會,讓工會幹部即便被雇主解僱,也能暫時保留原身分,留下來替工會成員伸張原有主張。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即時報導】2014.09.05 03:30 pm

勞動部下周要修工會法施行細則,增訂只要會員大會同意,即使工會幹部或會員為爭取加班薪資等權利,被資方不當解雇,仍具有工會會員或幹部資格;或也可於會員被解雇之後開會員大會追認會員資格,直到裁決確認為止。

官員說,近年來不少工會幹部或會員為爭取加班薪資等權利,被資方不當解雇,馬上就喪失工會會員資格,影響工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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