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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18:21:30瀏覽363|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特派記者林宸誼/廣州專題報導】2014.10.23 多名擔任東莞台企的律師表示,「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6年就有了,今年廣東省人大通過的「條例」,其實就是在原有條例基礎上重新修訂,內容脫離不了「母法」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範圍,他們建議台企可以主動協助員工成立工會,主動依法解決員工切身利益問題,才能避免勞資雙方產生對立。 擔任東莞100多家台企法律顧問的廣東尚寬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志鴻表示,一般條例修訂過程只需要到二審即可,「但這次修訂過程中各方意見分歧很大,所以一再調整,直到三審才完成。」 他進一步分析,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不管是陸企或是台商,並不重視員工的權利,更別說1996年的「條例」版本,「反而是國企還比較守法,除了跟個別員工簽合約外,也跟工會簽集體合同。」 孫志鴻舉「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為例,「裡面都是引述『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新意。」他還認為,「條例」實施後,是否會對企業經營有影響還有待觀察,「『條約』裡提到要集體協商工資,但員工通常不願意把自己的工資攤在檯面上,恐怕勞資還沒開始協商,員工內部就先吵成一團。」 廣東集體合同 罷工門檻提高 【經濟日報╱特派記者林宸誼/廣州專題報導】2014.10.23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已經通過啦,不是還在徵求意見?」包括佛山台協會長周樑成、中山台協會長李俊德,在電話中語氣相當訝異,完全不知道「條例」已通過並公布。 代表東莞台協會與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總工會溝通的律師劉建榮表示,比較最初與最終版本最大差異,就是在於是否賦予員工在集體協商過程是否有停工怠工的權利。 他分析,最初版本認為企業超過規定時間未答覆或者拒絕協商,所引發員工集體停工、怠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條在最終版本裡已經刪除;而且把最初版本的『三分之一員工』就可要求集體協商,改成『半數以上員工』,是把集體協商的門檻提高,對企業來說是一種保障。」 2014.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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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