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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2小時班沒加班費 勞團抗議變形工時
2014/08/19 23:31:33瀏覽165|回應0|推薦0

新頭殼newtalk2014.08.19 林雨佑/台北報導

「常常一天要上班12小時以上,卻沒有加班費!」抗爭許久的家樂福工會今(19)日上午和勞團20多人再到勞動部前上演行動劇,指控資方以造假勞資會議記錄等作法,規避勞基法規定,讓員工超時工作卻不給付加班費,並要求勞動部應該要立即禁止這樣違法的「變形工時」規定。勞動部表示,經工會申訴,已要求各縣市政府調查家樂福是否有違法規定,對違法情形可處罰230萬元。

2個月前才遭家樂福以「偷吃香蕉」為由解雇的家樂福工會樹林工會理事長陳明德表示,資方用各種理由一掰再掰,稱過去有超過半數勞工同意變形工時,根本都是假的。變形工時這樣違法的規定,「不能用就是不能用」。

家樂福工會理事長籃世華說,他們本來只要上班7小時,卻規定要超過10小時才能領加班費,且要事前申請由公司核准;但去跟公司申請,公司卻又反控說「你們自己要留下來上班的,跟公司什麼事?」10多年來,家樂福沒付過加班費,他們常常一天上班超過12小時以上,遇到節慶時候的2個禮拜還要禁休,資方這樣實在很糟糕。

勞團還演出行動劇,由戴著面具的資方拿著大剪刀剪破貼在勞基法大網子上的「工時正常」、「加班付薪」、「工會協商」、「出勤記錄」和「勞資爭議」標語,象徵資方可以用各種方式破解和規避勞基法對於實行變形工時的前提。

北市產總總幹事陳淑綸批評,勞基法雖然有規定,但現實狀況是員工上班有打卡,下班超過下午5點機器就收起來,變成責任制,出勤記錄始終是perfect,要罰也罰不到;勞資會議也造假,去要勞資會議會議記錄時卻常常謊稱找不到。

勞動部官員出面從陳明德手中接下陳情書後,隨即走回勞動部,由勞力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謝倩蒨接受訪問。

謝倩蒨表示,1996年勞動部增定勞基法第30-1條有關變形工時的規定,前提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且雇主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實行4週的彈性工時;而家樂福是在1998年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綜合商品零售業」,可依法實行變形工時之行業。

謝倩蒨說明,原本1天工時8小時,經變形工時後可延長到1012小時,但4週的總工時數同樣不得超過168小時;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裁罰230萬元。

謝倩蒨表示,家樂福工會在今年2月向勞動部申訴,勞動部也發函並要求各縣市政府去調查,目前也已經有縣市政府依法裁罰家樂福,罰完後該給的加班費還是要給。而不當解雇家樂福員工的部分,工會在8/13已經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至於勞團指控家樂福積欠2億加班費的事情,謝倩蒨表示,這部分她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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