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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9 18:47:54瀏覽1478|回應0|推薦0 | |
老闆跟你說6月20日要資遣,資遣費都算好也給你看過沒意見了,要你工作到今天6月10日就好,明天起不用來上班,11-20日期間的薪水照發,當作10天的預告工資,次月的5日會把6月份20天工資及資遣費匯入你的帳戶。 你當真11日起就開始停工,反正老闆說資遣、明天起不用來上班了嘛,結果3天後收到公司的line或簡訊告訴你,無故曠職3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解僱)。 我們已連續處理了幾件這樣的案件,公司口頭告知資遣,也給了你1張資遣費計算明細表單,多數人都以為資遣費明細就是承諾與保障,可是事實並非如此;若是公司說要資遣,應要求公司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後才可離職,無任何證明文件,又遇上不良雇主,未來爭議會很多;若是雇主堅持不開立任何證明文件,麻煩你3日內發個存證信函給公司,寫明「因公司資遣並告知自某年某月某日起不用再來上班等」,未來可省掉很多麻煩。 另公司也不能隨意與你終止契約,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之要件,但就算有第11條要件,公司還得負舉證責任,否則你可拒絕資遣,要求回復工作權。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實在很無奈,自己的權益只好靠自己捍衛了,不過老話一句,公司裡有工會才是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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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