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長照雇主負擔 工商界籲減半
2014/07/15 18:08:36瀏覽215|回應0|推薦0

20140715 04:10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郭建志/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已完成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將比照全民健保方式強制納保,企業、被保險人與政府的保費分擔比率,也比照健保,各為60%、30%、10%,但是工商團體則認為,長期照護屬於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不應將政府的責任加諸在企業身上,因此建議,企業降為30%,政府的負擔增為40%,而勞工保持30%不變。

  為讓工商企業界支持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衛福部政務次長林奏延及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曲同光,連日來相繼造訪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及工總理事長許勝雄。

  林伯豐與許勝雄口徑一致地表示,不反對政府實施長期照護政策,但是他們強調,雇主在勞工工作期間,已經負擔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險、就業保險、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因此,政府必須要考量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負擔能力,「因為企業必須要先能夠生存,才有能力付出。」

  林伯豐特別就未來財務支出方面表達,不希望有人事費用浮濫、支出浪擲等健保現有的弊端情形。

  據了解,衛福部規劃的長照保險保費費率應會介於1%至2%,但還需要進一步精算,確實的數字可能要在行政院審議時才會確定。不過,林奏延在會面時強調,由於需要長期照護者會比健保者少,粗估所需總額約為健保的五分之一。

  衛福部的推估是以2016年上路,且使用率為70%,並依照不同給付假設推算得出總額約為1,000億至1,200億元之間,這大概是健保總額的五分之一,因此長照保費也將低於健保保費的五分之一。

  林奏延以實施長照保險制度的德、日及韓為例指出,都由雇主分擔所雇勞工及其眷屬部分保險費,原因是在勞動關係中,雇主對受雇者負有「生存照顧義務」,他還說,除國家基於社會安全,具有照顧人民任務而應分擔保險費外,雇主基於社會連帶責任及對員工的照護義務,也應分擔部分保險費。

  工商團體負責人認同企業有社會責任,雇主對受雇者負有「生存照顧義務」,他們也不反對,但是,他們要問:勞工從開始工作到法定65歲為止,因為職業關係發生的失智或失能的機率有多少?就比例原則企業所應負擔60%是否太高?況且,企業已經為勞工負擔其他的各種費用,因此力主企業負擔降至30%,政府提高至40%。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曲同光則表,因長照保險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在某些架構上較接近,因此衛福部期望分攤比率等項目上可比照健保法,也不會使民眾有要適應兩種制度的困擾,但他強調,不排除在立法過程中納各方意見而作修正。

長照保險 也要收補充保費

  衛生福利部規畫的長照保險架構將比照健保也將收取補充保費,同時,長照保險法的保費未來也將隨二代健保總檢討的結果進行調整。

  長期照護保險法是政府為因應台灣人口快速老化且失能人口快速成長,而必須推動長照相關政策而推出,衛福部希望能在9月、10月送至行政院審議,待立院三讀通過後,預計在20162017年實施。

  依據衛福部的調查指出,2014年的失能者平均全家人口數為4.58人,如果長照保險法能依計畫在2016年上路,直接受益的保險對象有78萬人,同時也能改善失能者同住家人的照顧負擔約有279萬人,兩者合計共357萬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5%。

  依據衛福部的規畫原則,承保方式雖然是依照健保的架構,但是,長照保險則有3年投資資格的等待期,為的是避免長年居住國外者,到需要長期照護時才回來加保,因此設有投保3年的等待期,也就是說,投保3年後,才能獲得長期照護的給付。

  而在給付方式上,可依長照需要等級及照顧計畫提供給付,並得依保險對象的需要,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收住式等方式提供服務。

  至於給付項目則有131類。1類是「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也就是現在沒有,但未來若有發展成熟的新型服務、或是良好的照護模式,可公告納入保險給付。

  至於其他13項分別是:身體照顧服務、家務服務、安全看視、護理服務、生活自立或復健訓練、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空間規畫或修繕、交通接送、喘息服務、照顧訓練課程、照顧諮詢、關懷訪視及照顧者津貼。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pa285&aid=1509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