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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破『阿扁無罪』的謬論
2015/04/14 15:45:50瀏覽3066|回應0|推薦6
陳前總統任內爆發一連串貪汙醜聞,卸任後經過司法審判鋃鐺入獄,這不僅是陳前總統個人的悲哀,也是每個台灣人民的悲哀。對照陳前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時的清新形象,其今天的下場令人不勝唏噓。然而,貪汙就是貪汙,犯罪就是犯罪,犯貪汙罪而入獄乃天經地義,但怪異的是,我國至今依然有一群人堅持相信陳前總統完全無罪,他會坐牢是司法迫害,真是如此嗎?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許多人問陳前總統貪汙罪證確著,為何還會有人說他無罪?筆者現在就用最簡單的語言來揭開這些『無限期挺扁』的人所編織的鬧劇。首先,陳前總統有多個案件被起訴,但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罪,有的案件因罪證不足無法起訴或著經審判後判決無罪如辜仲諒案、機密外交案及帛琉海外洗錢案。有幾個經三審定讞判決有罪的案子如龍潭案洗錢案、陳敏薰人事案、南港案、元大併復華案及教唆偽證罪案,以上三審定讞案件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還有一些案子還在審如國務機要費案及國泰世華案。挺扁者的策略邏輯就是無限放大無罪案件,對判決有罪及在審中之案件置若罔聞。

有人問挺扁人士那判決確定的案子怎麼解釋?他們會告訴你:司法迫害、判決不公、程序不正義、中途換法官等一大堆理由,故阿扁還是無罪。這些問題都有討論的空間,但陳前總統收錢然後幫人喬官位難道不是事實嗎?即便程序有瑕疵也不影響陳前總統的犯罪事實。就司法迫害的部份,難道每個案子經歷十位以上法官的審理、傳喚無數證人、法院開會無數次,瑞士凍結扁家財產、美國查封扁家以貪汙所得所購買之房屋,難道法院、證人、法官、瑞士法院及美國司法部全是馬總統的人嗎?馬總統在今天這個自由民主的時代何得何能可以指揮這麼多法官及證人甚至可以把手伸到國外的司法單位?筆者對此百思不得其解,希望挺扁人士要指控也要拿出證據。

講了這麼多挺扁人士應該心服口服了吧?非也,他們接著將圍繞著『實質影響力說』跟『法定職權說』開始鬼打牆。前者是說總統的實質影響力很大,可以決定各種政務官的人選,所以如果錢給陳前總統,最後由財政部長去喬事情,那陳前總統一樣有罪。後者是說總統的職權僅限於法定上所列舉的項目如主管國防、外交與兩岸、頒發勳章及主持國慶典禮等等,如果有人送錢給陳前總統去喬事情是送錯人了,應該送給如財政部長才對。對此法院是採『實質影響力說』而判決陳前總統有罪,筆者也認為應採此說,因為我國憲政制度的設計是偏向總統的雙首長制,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而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如果說馬英九、陳水扁及李登揮諸位總統對各部會人士安排毫無影響、毫無所悉,全都是看報才知道自己提名的行政院長是如何安排的,這恐怕依通常經驗常識來說是難以服人的。

到此綠營的疑問就結束了嗎?非也。他們接著會搬出林益世案與賴素如案來與陳案對比說為何林案中的法官採『法定職權說』,陳案的法官確採『實質影響力說』。首先,我們要釐清收錢者的職務與他的影響力的關聯性有多大。林案中法官認為林的影響力不是來自於他當行政院秘書長或立委而是來自於他的身分、地位、聲望、黨政關係等,再者,法官提到林益世所影響的中鋼是民營機構而非政府機關,故不採『實質影響力說』。關於以上論點,筆者認為存在著很大的討論空間,也是法律圈爭辯不休的話題,筆者礙於篇幅以及自己非法律專家,在此不與贅述。但筆者要強調的是林益世最後依然因其他罪名被判刑、賴素如也因為利用議員職位替特定廠商在議會護航而被判刑,據此難道可以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只辦綠不辦藍嗎?如果真是如此,林賴又為何會被判刑?即使它們的刑度不及陳前總統重,但也無法因此而推理出陳前總統是無罪的。

簡而言之,挺扁人士的戰略就是放大無罪案件,有罪案件就推是司法迫害、程序瑕疵、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馬總統指揮辦案,真要跟他們討論,就會說林案跟陳案法官所採的說法不同。法律爭點確有可討論之處,但無論他們怎麼講,林賴兩人也不是無罪、馬總統按常理也不可能影響幾十位法官加上國外的司法部門,所以說來說去,要說陳前總統無罪乃毫無道理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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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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