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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6 20:22:25瀏覽21384|回應3|推薦15 | |
這次的新聞熱不知道為什麼比較沸騰一些(記者沒別的可以寫嗎﹖)。老實說﹐被遣返是一件 --- 不太光采﹐但﹐嗯﹐挺「常見」的事。我也被遣返過﹐只是我鼻子摸摸﹐自認倒霉﹐搭原機遣返。事後也從沒想過要向當地國家求償﹐也沒鬧到外交部去就是。
我也曾經在加拿大入境(蒙特婁)時被請去旁邊的隔離室喝咖啡聊天(當然是他們喝咖啡﹐我聊天啦)。因為實話實說﹐所以還是讓我入了境。對方態度也都是持很正常的態度﹐並不無禮。後來再去加拿大幾次就都沒有這個問題了。
去美國時倒從不曾被為難過。當初申請簽證就一次被核准簽下五年效期﹐看來當時單身的我是很「安全無虞」﹐不會「見機跳機」的。如果是去辦正事﹐那他們就讓我停留到我該走的那一天﹐一天也不多給;如果是去玩兒﹐那通常就給六個月。(我當然是沒有這麼多錢留在美國半年﹗)通常去辦事時會囉嗦一點﹐問這問那。但是實話實說﹐倒不會刁難。去玩的話就少問很多。只有一次去夏威夷﹐寫的住址是朋友的家。移民官很關注地告訴我「你知道你持觀光簽證是不可以在這兒結婚的吧﹖」 「我只是來這兒玩﹐住在朋友家而已。和結婚一點關係都沒有。」 「啊﹐那祝你假期愉快﹗」
單身去日本兩次也沒有問題。因為抱歉的長相看起來就不像是去「賣」的(是要賣誰﹖)﹐讓領隊在我後面白擔心了半天。
去歐洲時最常走的是阿姆斯特丹的機場(沒辦法﹐為了積點數賺免費機票)﹐常常會聽到旅行社的朋友說又有年輕貌美的顧客在那裡被刁難。但是從來沒被我碰上。只有被抬槓過:
「你要去哪﹖」 「我要去馬爾默。」 「去那裡做什麼﹖」 「去玩兒。」 「你說﹐瑞典有什麼東西我們荷蘭沒有的﹖幹嘛要去瑞典﹖」 「Orz …..」無言以對。
還有一次 「這是什麼﹖」我在護照上夾了一張台灣的電話卡被好奇的移民官找到。 「這是台灣的電話卡。」 「真的﹖那這張用完了嗎﹖」 「快用完了﹐你要嗎﹖」 「真的可以給我嗎﹖你確定不要了﹖那謝謝了。」趕快大章一蓋讓我過去。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賄賂官員。
還有一次在海關那裡 「有帶什麼東西要報稅的嗎﹖」 「沒有。」 「有帶酒嗎﹖」 「有﹐一瓶土耳其客戶要送我老闆的藥酒﹐你要的話就給你﹐因為我實在不想再把酒帶到波蘭去再回台灣。」(老闆反正也不喝酒。) 「我不要﹐我不要。你走吧﹗」
大概老天爺對我好﹐去了不少次﹐從來都沒碰上有事。所以那次在倫敦City機場踢到鐵板被遣返時﹐反應是很激動的。 倫敦機場很多個。當年是留職停薪想到那裡邊學邊玩。有一個客戶提供了一個倫敦郊區的員工宿舍讓我免費住在那兒。我先到加拿大出差﹐加拿大的客戶好心地幫我用很便宜的價錢買到倫敦的機票﹐從希斯羅進入英國。一切都沒有問題。到底希斯羅機場是個國際大機場﹐工作人員都很「見過世面」。
過了三個禮拜﹐去了比利時一趟。走的是City airport.。出去時沒問題﹐再回來時卻在移民關那裡踢鐵板。 「從哪來的﹖」 「從安特衛浦。」 「去那裡做啥﹖」 「去朋友家度周末。」 「回程機票呢﹖」 「我是在這裡買的機票﹐回程用完了。」 「那你到英國做什麼﹖」 「我想在這兒玩幾個星期。」 「那你帶了多少錢﹖」 我把全身的現金﹐旅行支票和三張信用卡都給他看。 「就這些﹐夠住個六七個星期了吧﹖」 我說。 「太夠了。」 啥﹐這什麼意思﹖ 然後他又從頭開始問我住哪﹐回程機票在哪等等。 然後就把我請到小房間去「拷問」去了。 在我經過其中一個房間時﹐還看到一個老黑坐在那裡﹐神態凝重﹐看來也是被拷問過的。 我當時還天真地想﹐事情搞清楚後﹐他一定會讓我出去的。 但是﹐當時這位官員已經抱定「一定遣返你」的念頭了。因為他很大大方方地告訴我﹐他一看到我就知道我「不是來渡假」的。我想他是認為我是偷渡來打黑工的大陸人士。他也拿走我的護照簽證﹐想找出是否是偽造的。當然我的簽證是真材實料﹐但因為他已醜話說在前頭﹐就開始找我的渣。倒楣的是他去搜我的大行李﹐被他搜到我從台灣帶到加拿大又帶到英國的商業紙。他於是很高興地(有沒有看過小人得志的樣子﹖)說我拿觀光簽證到英國辦公務。我如果果真偷懶辦商務簽證就大概沒事了吧﹖只是我實事實辦﹐去觀光辦觀光簽證有錯嗎﹖就這樣﹐兩三個小時後﹐我被迫簽了一份文件﹐換取了打一通電話的權利及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地被帶上飛機。(其實拷問過程真的很難受的﹐如果你曾被冤枉過就可以體會到這種「天理何在)」的心情。)
這裡我要說的是﹐報紙新聞告訴大眾﹐在國外碰上這種情形時要趕緊打電話到當地辦事處或使館﹐以最快的時間得到幫助。這一點是不成立的。通常對方是不會讓你和外界聯絡的﹐除非你先簽了那份「自動放棄在本地控告上訴的權利」文書。
再回到了比利時後的第一件要事就是趕到當地的大英使館去complain。其實那時我的心情大壞﹐根本就不想再「踏入」大英屬地。但是當地律師告訴我(朋友的女兒和女婿都是律師)若不去提告﹐就等於承認有罪。所以這個程序不能免。不然我就會永遠被蓋上了「曾被遣返」的黑紀錄﹐可能終生都不能再到英國去 (老實說﹐誰希罕﹖)。
這個complain告完後﹐就由英國的某一人權公會幫我打官司了。(沒想到我一生奉公守法﹐和人第一個打官司就是告洋狀。)官司一打就是大半年﹐人權律師也要我自己寫一份控訴﹐讓他可以呈堂做證物﹐我於是就卯起勁地寫了七八頁「狀紙」(油和醋也都大大地加下去)。
過了許久﹐律師來信告訴我官司輸了(大概百分之九十九都會輸吧)﹐也把判決書轉給我。我看了判決書(五大張)﹐覺得法官真是英明的包青天再世。因為他把那個移民官從頭給罵到尾﹐(大概看了我的聲淚俱下的控訴﹐說他態度傲慢﹐動手又動腳地把我推到機艙裡﹐大表同情吧﹗)我想若我是那個移民官的上司﹐大概就有個好理由把他給記過處分﹐甚至開除。只是在最後一頁﹐他告訴我﹐我於理還是敗訴了。因為當初辦的觀光簽證是旅行團用的簽證﹐而我卻是用來自助旅行的﹐和旅行團的行程不同。他知道在我們的國家很多人是這樣讓人代辦簽證﹐以圖方便的﹐但是這已造成了「失信」﹐所以我就敗訴了。
雖然輸了﹐但是法官對法的解釋讓我心服口服﹐而律師也認為我的氣也爭回來了﹐再上訴也討不了好﹐百分百不會贏﹐要我放棄。我自然順了專家的意見。
法官還在判決書上說只要我下次好好地辦簽證﹐英國政府就不應該用我的舊紀錄拒絕讓我進入英國(最重要的一句。)。只是我覺得天大地大﹐幹麻一定要去那裡自取其辱呢。過了好多年都心有餘悸不敢再踏入英皇領土。有個客戶是做海運的(那個供我宿舍住的客戶)﹐還開玩笑地說「明的不能去﹐我讓你走私進去吧﹗坐我們的貨船偷渡進去怎樣﹖」守法如我﹐當然是敬謝不敏。不過我留在那裡的行李倒是真的用這個方法送回我身邊。
所以這次這位同胞的做法(回來後再向對方申訴)是正確的。只是要贏的機會﹐看來不是很大哩(對不起﹐先潑涼水。) 而要對方向你本人道歉及賠償﹐那就真的是太天真了一點的想法了。只要能讓壞記錄取銷﹐下次還能再到加拿大訪親或訪友﹐就要謝天謝地了。
要問我現在對這件事的想法﹖「有的時候﹐有理不一定就能走遍天下。」 這是其中一個心得。但是事過多年﹐這點小結﹐就讓它開了吧﹗ 也不必認為每個英國人都是這樣粗魯無禮兼沒見過世面的﹐不必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延伸閱讀
安歐門 的 你過關時,被粗暴對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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