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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毒品法與執行上的差異
2009/10/11 03:00:13瀏覽3992|回應1|推薦39
 

台灣目前的毒品法律是進一步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吸毒成癮者的界定從“犯人”轉變為“病人”,戒毒措施從過去偏重懲罰調整為偏重關愛,這部法律致力於使戒毒者感受到更多的溫馨和人性化。

吸毒者是由於常態性吸毒的這種習慣造成的病人

吸毒本身是違法的,同時他又是毒品的受害者,是由於吸毒的這種習慣造成的病人,它帶來很多生理、心理的變化。從醫學科學的研究來講,因為毒品主要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所以這個過量地吸食這些東西,就會產生腦部神經的損傷。這種對藥品的這種成癮,醫學上講就是依賴性,是一個自我強制的迷藥行為,就是說他不能自拔。所以需要主要把他看成是一種病,那麼對他來進行生理救治和心理挽救,而不是加重對他違法行為的懲處。

基於這樣的認知,改變了過去的戒毒方式。我們過去採取的戒毒主要是兩種方式,一個是自願勒戒(醫療人員有舉報義務而勒戒後開始被列管),一個是監獄戒毒。那麼自願戒毒和監獄戒毒,它中間是一個遞進的關係,就是像升級一樣,是懲治的力度提升的一個遞進關係。那麼現在把這兩種形式的戒毒進行了統一的整合,變成了強制勒戒。那麼強制勒戒最主要的,是它的定性和過去不一樣了,現在強調的是對吸毒成癮人員的醫療救助,使得他們生理、心理能夠得到康復,身體也得到康復,能徹底地戒斷毒癮,恢復健康。所以這個來講,就是體現了更多的人文關懷。

過去我們單純把監獄戒毒看成是一種懲戒措施,而且是強度比自願戒毒更高的這個懲戒措施,就會帶來一種什麼呢?就是吸毒者是屬於犯罪分子,永遠戴了這樣一頂大帽子。這樣他想回頭融入社會就特別得困難,這個社會不接納他,認為他是屬於社會中應該永遠受到懲罰的人。所以必須戴著這種犯罪分子的大帽子,他們無論是就業、求職、結婚、求學,社會上一切正常活動等等,都會遇到很多困難。所以現在這個定論要把它轉一下,說這個強制勒戒是一種治療,不是對他的一種加重的行政處罰。那麼法律裡特別明確了,就是對這些人的就業、升學、社會活動,包括結婚等等都不能歧視。

戒毒模式多樣化,讓戒毒者選擇空間增加

台灣目前的毒品法規讓戒毒模式發生改變:一個就是現有的戒毒模式,最主要的是把吸毒成癮者主要看作是一個病人,一係列的規定來講,就更加體現以人為本,就是人性化的這樣的一種理念。著眼點是在於對病的治療。就是說他的一個吸毒成癮者的法律定位有了新的認識,對戒毒的性質有了新的認識。第二,就是戒毒模式的多樣化。現在有醫療的各種戒毒,有強制勒戒,有自願戒毒,還有赦免罰則條件式戒毒,還有就是用美沙酮這種戒毒藥物的維持療法的戒毒等等,這些就是說手段、方法多樣性,根據不同的情況,有的可以做選擇。第三個特點,就是把原來的自願戒毒和監獄戒毒整合為一種,就是強制勒戒。那麼這一整合來講,也有很大的意義。一個就是對戒毒的認識和對吸毒成癮者的認識和過去不一樣。過去監獄戒毒是比自願戒毒更重的一種懲治手段,現在呢不是這樣子了,是把它整合以後,按照新的理念,規範的一種強制勒戒。

強制戒毒費用出自政府財政,不再向戒毒者收取費用


  戒毒工作應該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之中。戒毒工作的經費,要納入到國家財政預算。這對於反毒工作應該說是很大的支持。比如原來我們規定的自願戒毒的辦法,是要向戒毒者收取費用的。現在做到了,這個費用是由政府支出。這就體現了政府對戒毒者治療做出極大的支持。

大家都換一個角度來思考,如果你有親人是吸毒成癮者,你是打算救治他呢,還是拋棄他?那麼如果自己是一個吸毒成癮者,你希望社會是挽救你呢還是拋棄你呢?從這樣一個換位思考,我們可以進一步地理解,怎麼才能更有效地使這部分人盡早地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如果像我們過去那樣,只是著眼於嚴厲地打擊,實際上這個並不有利於他毒癮的戒除。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為社會的進步做出我們的貢獻,其中就包括對待吸毒受害者,我們也應該隨著國際上對吸毒病人檢討出的新觀念,糾正我們過去的一些觀點

PS:台灣目前的毒品法方向是正確的,但是在執行上出現嚴重的偏差,這種錯誤才是造成今日台灣毒品問題嚴重惡化的主要原因,

此篇探討的是台灣毒品法規的進步,可惜的是在這部立意創新的優良法案四周,依附了太多居心叵測的政客在吸百姓及政府的血,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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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管制造成黑市 地下經濟引發犯罪
2009/10/11 18:02
吸毒行為即使除罪化,但毒品買賣、流通仍然受到管制,管制即造成黑市和價格高漲,在經濟力驅迫下,毒癮者會為了取得毒品而從事犯罪活動。
偷、搶、賣淫都是毒癮者很普遍的犯行,從事毒品流通(販毒或揪團合購)也是常態,除非毒癮者的戒治都能短期間內“成功”,否則反覆戒治,最終為取得毒品的經濟壓力仍會迫使這些毒癮者成為罪犯。

現況很明顯的問題在於:在權衡犯罪的後果和毒癮的愉悅之間,毒癮者是否會選擇留在醫療體系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