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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警方路口臨檢酒測,駕駛人若沒喝酒可否拒絕酒測?過去官方常有「既然沒違法何懼臨檢與盤查」的想法,但桃園日前一起判決,員警強迫駕駛人酒測,法官判警「違法」,引起警界議論。 去年姬姓男子開車行經楊梅區中興路,遇警方酒測攔檢,姬男認為自己沒喝酒未理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姬男不服,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指當天他開車要到醫院照顧外婆,自認沒有喝酒才拒酒測。 法官根據人證與影帶等物證認定姬男沒喝酒,所以認為警方只能在已發生危害或出現危險駕駛才能攔測,才能攔停、實施臨檢,判決中強調「目的正當不能證明手段合法」、「公 權力要先管好自己,才能取得指導、取締人民的正當性」,以此為由判員警違權,撤銷原處置,姬男省下荷包,也毋須吊照。 判決一出,外界議論,有人認為如此一來,警方根本難以執法,但也有人認為警方執法須更注意程序正義,應正向看待。罕見判決也令桃園市警局譁然,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蔡仕綸表示,員警執法過程沒問題,收到判決將提上訴。 未告知拒酒測後果 可撤銷罰單 ---- 聯合新聞網 2013年9月19日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行政法官座談會決議,今後警方對拒絕酒測者如果沒有盡到「告知法律效果」責任,該次處分將被撤銷;座談會同時認定,「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屬於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可以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縮短不得考照年限。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法官日前舉行法律座談會,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一個案例。警方攔檢酒駕,酒駕者拒測酒精濃度,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六萬元並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酒駕者提起行政訴訟指出,警方開罰前只告訴他要罰六萬元和吊銷駕照,未提三年內不得考駕照。他主張,處分程序不合法,三年內不得考駕照期限太長,嚴重妨害人民權利,卻沒有救濟管道。七十五名參加法律座談會的法官表決,以壓倒性多數贊成警員執行酒測臨檢時,必須依照「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對拒酒測者先勸導,再告知拒測後的「法律效果」,意即要明確告知會處罰款六萬元、吊銷駕照和三年內不得考駕照,告知時要錄音或錄影。如果未告知法律效果,處分將被撤銷。 法官們並認為「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是吊銷駕照後的延續處分,屬行政處分;依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立場,對人民權利受到損害時應該給予救濟管道,得起訴請求撤銷。司法院表示,這項決議內容,沒有絕對的約束力,但對執行取締酒駕的警員則有重大影響;如果警方取締程序違法,日後被告上法院,該處分將被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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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