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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法務部無權釋放顏清標
2013/06/08 11:27:41瀏覽134|回應0|推薦0

 2013.6.6

        有位先生撿拾一只紙箱被檢察官偵查竊盜罪,不堪受辱氣得喝鹽酸自殺身亡。更早還有位小姐在租書店借漫畫書逾期未還,店家狀告侵占罪,警察登門以手銬強行帶人回警局偵辦。想想看一個場景:某天立法院修正《民法》,規定「紙箱」、「漫畫書」不屬於《民法》上的「動產」。理由是,這樣《刑法》上的竊盜罪與侵占罪就會部分除罪化。看來風馬牛不相及的立法作為會離譜嗎?在台灣一點也不!

        立法院前幾天才修正與刑罰八竿子打不著,專門規範各政府主計部門的《會計法》,明訂地方民意代表支用國家編列的業務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且還溯及既往。法律還未公布,法務部就急著對外界說明,因挪用業務費喝花酒被判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確定服刑的顏清標,將因此釋放。

        更諷刺地是,此次修法還「夾帶」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劃費的不實行為也一併除罪化。

未經法院個案審定

        《民法》、《刑法》的主管機關都是法務部,立委要動《民法》至少還要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但修正《會計法》就不必問法務部意見,因不是主管機關。可修正結果卻是「架空」國家的特定刑罰權,而看法務部事後「配合演出」的完美表現,恐怕不只是不敢說話,甚至是貫徹執行上意吧!
       
法務部說,顏清標釋放的依據是《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之裁判確定後,
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免其刑之執行。問題是此處「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是指刑罰法律本身「除罪化」。如以往廢止《檢肅流氓條例》、刪除《動產擔保交易法》刑罰規範,須直接適用該等法律定罪的執行中受刑人,才能「免其刑之執行」。
        
就算立法者大膽到在其他不相干法律中另訂某行為態樣不屬於流氓或動擔處罰,難道不須經「法院」重新檢視個案事實是否屬該態樣,進而決定如何適用法律?顏清標定罪的法律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可從來不會也不可能是《會計法》。
        同樣是民意代表支用業務費的行為,其主觀犯意、違法態樣千奇百變,是否均構成貪污罪,須經由審判法院的判斷(支用研究經費的教授亦同),除非法院個案適用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法條修正除罪,否則
豈可因一個不相干的法律修正,「概括空泛」的免除刑責,執行刑罰機關的法務部就能恣意地「越俎代庖」代替法院重新認定事實、解讀仍有效存在的論罪法條的構成要件?

別陷馬總統於不義

        針對個案情節制定的「措施法」(個別性法律)並非不能制訂,但不得侵及行政權或司法權核心。修正《會計法》隔空免除特定或可得特定人的貪污刑罰權,除非有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理由,否則就是違憲。這次《會計法》的修正,非主管機關法務部事前或許無從參與,事後卻任由法務部自行解讀適用於顏清標,將之排除於根本除罪的貪污罪法條。根本是為特定某人量身訂做的免除刑罰法律,已屬侵犯國家刑罰權核心的「個案性」法律,也侵犯總統《憲法》上的特赦權。
        
法務部千萬要懸崖勒「馬」,別再陷向來只知尊重主管機關職權的馬總統於不義!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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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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