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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玩法 貪贓枉法 ---- 吳景欽
2013/06/06 06:46:42瀏覽239|回應0|推薦1

林益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出爐,由於特偵組所起訴的貪污重罪,全以無罪論,而唯一成立的貪污罪,竟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林益世並成為此罪的司法首例。如此的判決,已凸顯出財產來源不明罪遭誤用的結果。

在二○○九年四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我國型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來防制貪瀆。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是否說明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此就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

為了解決如此的窘境,在二一一年十一月,立法院特別修法,除將法定刑的上限由三年提升至五年外,亦將適用的對象,由原本的貪污罪被告,擴及於犯包庇色情、賭博、組織犯罪、人口販賣、毒品、走私、槍砲、兒童色情等罪。甚而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第十款明文,只要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刑法之罪,而有財產與收入不相稱的情況,即負有說明義務,以擴張本罪的適用範圍。

只是如此的擴大,卻仍以受檢察官偵查為前提,也就是在貪瀆重罪已經爆發後,附帶要求說明財產來源,則檢方若置這些不明財產背後的重罪於不顧,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了事,就屬一種輕縱。只是在林益世案裡,卻讓人看到了如此的結果。

因從特偵組所查得林益世的金錢總額,早已超出其所供稱的六千三百萬元甚多,關於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全力追查這些金錢是否為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法院未察於此等犯罪的特性,致無要求檢方追加更重的不法罪名,即草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為判處,不僅讓被告得以輕判,也將使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規避貪瀆重罪的護身符。如此的司法首例,不要也罷。(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貪腐樂園

世事難料,一件事以悲劇開端,說不定會以喜劇收場。林益世案就是這麼一齣黑色悲喜劇。林益世涉貪案爆發時,自以為從此掉入地獄,一生榮華富貴毀於一旦,他媽媽還嚇得燒掉九十三萬美元(有沒有燒這麼多,是世紀之謎),如今判決下來,媒體拍到林益世爽歪歪的照片,而他媽必然十分懊惱,埋怨法官不早說這是她寶貝兒子服務選民的謝禮,害老娘燒掉三千萬元,實在有夠夭壽。

林益世即使對自己的官司有信心,也絕對想不到連貪污都有獎勵金,他收了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法官判決沒收二千三百萬台幣、三十一萬七千五百美元,等於不但沒有貪污,還淨賺約三千萬元。因禍得福,因貪而富,這是最好寫照。

這三位法官對台灣官場最大的貢獻,就是提供「避罪」管道,讓收賄變成服務,還可列出行情表。此一判決出爐,正在審理中,以及收賄中尚未被舉發的涉嫌人,可能比林益世還樂,因為他們的貪瀆行為其實只是恐嚇取財,因此以後在收取賄款時,只要不罵三字經,態度和藹可親,無恐嚇之意,那就沒事了。安啦!

林益世案更彰顯台灣司法人權實在太進步了,被告不僅有辯護律師,法官還會自動加入辯護行列,絞盡腦汁為被告脫罪,貪官污吏從此可以高枕無憂了。

立委、國民黨大黨鞭、行政院秘書長的身分,並沒有實質影響力喬事情,收錢不叫收賄,公股企業叫民間企業,判決文的說法徹底顛覆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因此整件事情可能是一場誤會,法官會不會是來自貪腐星球的外星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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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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