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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談起 ----粘麗玉
2010/08/04 00:06:04瀏覽1183|回應0|推薦0

台灣水費低廉得讓民眾拿到帳單只看一眼,無痛無癢的順手一扔,大部分的民眾沒注意到帳單上記載一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隨水費附徵每度0.5,而台北市民更多一筆附徵汙水下水道使用費,每一度(即1立方公尺)收5處理費,照住戶的用水費照價收取。

台灣於9511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秉持著「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精神訂定,此經費專款專用於水源保育、土地受限補償、受限居民回饋等事務,「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法由各保護區成立專戶運用小組管理。(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五都選舉後行政區域將重劃分,而每一年所徵收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在10億元以上,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學術單位於20106月底,特針對水源保育現況與癥結辦了一場「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論壇」,會中探討與尋求改善方法。學術單位指出水資源的維護是國家建設之根本,國民健康之泉源,然而此制度建立至今將屆5年,在經費的分配與運用,無論是社會輿論或切身相關者,都有不同的見解或看法,希望能廣納保護區代表、業辦人員、地方環保團體與民眾意見,邀請關切本制度或本制度切身利害者,一同抒發意見、交流資訊,藉以對相關政策提出適當的建議,作為此制度未來推動與改進的方向。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老師指出當前問題與改善意見:

1. 年初至今,我們一直關心著此筆經費流向與運用,很怕這筆錢反變成破壞水資源保育,若是如此,各個繳納者會拒繳。

2. 保育費、保護區怎麼劃分?如何管、這筆錢如何收?怎麼應用?目前看到「收」與「用」皆出現問題,例如高雄縣用水源保育費開路,結果造成下游淤積嚴重,此筆費用如此是否用水源保育費反而破壞了水源保育呢?水利署徵收了水源保育費,再下放至地方,但是沒有監督或檢討機制,應該檢討此經費應用方法。

3. 如何管理此經費?須公開!如50%保育誰認定,依據何法?如何認定專戶?參與人都是退休民代,根本無真正民間團體。如果民間團體不是利害關係人,是否於法令將NGO環保團體納入利害關係人之列,因NGO團體最關心此問題。

4. 保育費應明確訂出使用規則,及如何執行。因若未明文規定,很多縣市首長使用於開路發展水庫風景區,卻與保育無關。建議如無明確訂出使用規則,是否將此經費用於購買受限戶的土地,以落實水源保育區之意義。

5. 水利署的自來水保護區和環保署的飲用水保護區相差60萬平方公里,環保署只管飲用水保護區,對於自來水保護區的水汙染並無有效管理,水利署應落實自來水保護區的管理。

與會中環保團體一致希望此經費若無有效應用,則應由中央統一應用管理,以免錢多亂揮霍,或淪為縣市綁樁,政治回饋之用。台南環境保護聯盟亦呼籲,水源保育費應避免於水源保護區開發風景遊樂區,或相關應用,譬如水庫風景區和高雄義大世界,皆位於水源保護區周邊,如此將加速破壞水庫壽命,亦有水汙染問題。

水利署認為,如要從根本解決此一爭議,可朝訂定各款使用比例之方向,或是追本溯源,從修法方向入手,明訂該筆經費究竟是要「保育」還是「回饋」,讓其立意更清楚,水利署會繼續舉辦論壇,並期望水源保護區內的民眾也來參與,以期凝聚共識。如何建立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更完善,如何確保水質水源保護成效,以及對保護區居民來說,什麼才是合理的補償與回饋?這些問題皆是為政者應思考之課題,一個成功的自然資源保育制度,除了靠政府部門的管制來達成,也必須結合保護區內的地主、環保團體、利害相關者,以及地方政府來共同參與,這才是水資源保育成功之重要因素。

根據「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為保障多數人用水而犧牲少數人經濟利益的政策,須有統一的規範與標準,才能落實「公平正義」、「環境正義」的原則。所以對於受限制發展地區之關係人NGO環保團體依其對水資源涵養或水質保護目的的貢獻,付予他們參與監督管理工作的權利,將是自然資源保育制度成功的必要條件。(作者係水資源保育聯盟執行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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