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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22:15:52瀏覽557|回應0|推薦1 | |
國內外矚目的陳水扁前總統案件, 一、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先釋放被告:高等法院刑事庭在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前,仍應視他為無罪,而先無保釋放,除非他有可能逃亡之事實,才加上適當之保證金。否則,仍予以延押或加上不必要之保證金,則與前審如出一轍,難以期待其能獨立公正。 二、承審法官拒看拒聽任何有關之報導評論: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尤其是重大案件,社會議論紛紜,法官要獨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涉,必須如美國陪審團,始終不看、不聽、不談外面任何有關之言論或記載,至少要將看過、聽過的,置之不理,完全不受外面雜言之干擾。 三、依據法律,以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為判決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法院判例更明示:「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作者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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