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12/14 14:37:12瀏覽1158|回應0|推薦1 | |
1.主權意謂著在一定範圍的領域內,行使對內最高,不可侵犯,對外獨立,不受干涉之統治權,其實施之主體(政治實體or國家)透過其建立的法律體系(含憲法、國籍法…),由其司法體系來執行,並由其行政體系來管理內部事務與對外關係。故主權之權威乃由「法律」表現出來,也在「法律」之上而擁有這種制定or修改「法律」的主體,即是「主權者」。 2.孫中山認為「政權」屬全國人民「治權」則委由政府實施,故治權下之五院外,又有實行政權的機關-國民大會云云,其所謂政權似指涉主權之意,而治權乃指統治權。(在R.O.C目前的體系下,已無「國民大會」機關了)即使依孫氏之論,政權與治權亦是相同的範圍,但國民黨政權在失去前中國領土後,杜撰R.O.C的主權及於大陸,而治權僅在台、澎、金、馬,而P.R.C貪戀台灣寶島,有樣學樣變成主權含有台灣,但治權僅在大陸,而兩邊都主張僅有「一個中國」,難不成P.R.C與R.O.C「共同持有」中國、台灣之主權,而「分管」中國、台灣之領域,實在是法律界上重大「革命」,錯把馮京當馬涼,以無生命冷冰冰的「物權」套用在有精神作用的政治上的「主權」。 3.近年有許多人認為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的主權屬「懸空割讓」狀態,因為依戰爭法,美國乃「主要佔領國」R.O.C流亡政府只不過是受美國之託的「次要佔領國」,故認台灣主權應屬美國,台灣領土乃前「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此亦犯了將「所有權」套用在「主權」之謬誤。誠然「所有權」的某些法理與「主權」有類似相通之處ex:「佔有」、「時效取得」、「所有權社會化」均與主權的「先佔」、「實效統治」、「有限主權」類似,但豈能因此混淆了兩個不同價值、制度體系的基本原則。 4.今日的國際社會,由於政治、軍事、經濟的合作及相互依賴,或為了解決生態、環境、戰爭等全球性問題,或因文明的衝突等因素,國家之間有「整合」之趨勢,削弱了傳統民族國家絕對主權的功能,使一國之主權不能像以前那樣被徹底的貫徹,有時會摻入國際壓力的介入or他國之干涉,這就是時下流行的有限主權(or新主權)之概念,ex:歐盟、東協…等地球村之觀念,此雖有別於古典的、絕對的、無限的過去主權之概念,但仍未能妨害主權國家對於主權的完整性,台灣與中國的衝突、糾葛之複雜性仍應抽絲剝繭的務實面對,論者(指許信良,大前研一、國民黨)不能拿「新主權概念」來矇混過關,以之作為幻想無國界之「新思維」當作逃避主權問題之新藉口,而迴避了正直的國家目標,放棄追求台灣主權國家的歷史使命! 5.台灣主權的糾葛來自於蔣介石的無知、獨裁,1970年代初期,有鑑於P.R.C的實際統治中國大陸漸獲世界普遍性之承認的壓力下,P.R.C進駐聯合國已成無法阻擋的趨勢,美、日極力奔走為我解套,並有成效,只要我國放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即可以「台灣」之名留在聯合國之架構中,了解國際情勢並主掌外交體系的技術官員們(ex:葉公超、楊西崑、蔣廷黼…等)力勸蔣介石接受此安排,無奈無知、獨裁的老蔣,其硬如石,一句「漢賊不兩立」就此讓台灣淪為國際社會的孤兒,這個錯誤的決定危害台灣迄今,蔣夫人屯積國外的億兆國財,就算送她好了,台灣百姓只要加倍努力仍賺得回來,但老蔣這錯誤的政策,就像一個幽靈仍不斷成為台灣的枷鎖。 6.近年來,由於台灣地位的特殊性,海內外關心此問題者比比皆是,故有關台灣的法地位漸有從「法律地位未定論」→「兩個國家論」→「新生國家論」→「育成國家論」之痕跡,其皆有其論述的背景與冀望使台灣主權早日落實,免於被P.R.C併吞之目的,但在執政當局未能制憲、正名的前提下,似都有理論上未盡完善之憾,其中張英哲先生的「內部主權」、「外部主權」之詮釋,頗具創意,茲簡介如下: 外部主權-指一個國家權力與本身以外的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即國家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關係。 前者乃對內運作的自主性與獨立性,並未包含其本身建構的程序,亦即並未說明其內部主權是由繼承,篡位、政變、革命、獨裁or選舉而來。 後者乃指國與國之間相互獨立性,亦可以理解為國際法意義之主權,但其本質上不是一種法權,而是一種「關係」,基於「承認」才產生「外部主權」的原則,故一個國家必須被目前國際社會相當數目的國家所承認,才能擁有實質和充份的「外部主權」。 從而張氏論點再區別「國家」(四要素:內部主權、領土、人民、政府)和「主權國家」(尚須具備外部主權始可)之不同,ex:1895年的「台灣民主國」,也曾自我宣佈獨立為一個「國家」,但仍非「主權國家」,近有1974年「北塞浦路斯共和國」始終具備「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李鴻禧的「存在說」),並且一再「宣布為主權獨立之北塞浦路斯共和國」(徐國勇的「宣示說」),但國際社會僅有土耳其承認而已,故亦不被認為「主權國家」。 目前「中華民國」因其還實際存在而可以被承認(即使是少部分而已),但也因其主權及正當性兩者,都處於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而逐漸喪失其被承認的價值,故亦無法根據聯合國憲章「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而被接納為會員國,此即外部主權受困於「中華民國」這個繼承來的國號所造成的! 台灣外匯的富裕加上R.O.C外交的努力(金錢外交)都不能改變R.O.C「外部主權」這種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而且只要以下條件仍存,那R.O.C就算外交再努力、國際法多厲害、經濟實力多強大,他的「外部主權」依然前途不亮!(a.P.R.C.堅持「一個中國」原則,b.此原則未普遍被國際社會否定c.國際社會普遍不支持「兩個中國」) 依辯證法來看,台灣與R.O.C兩者對立的狀態,不可能長期維持現狀不變,雖然R.O.C乃目前枱面上仍是主角,但卻在本質上傾向衰亡的東西,而台灣縱然目前仍上不了枱面,卻是一個正在產生的,向上茁壯的,發展的東西。在迄今的歷史裏,台灣代表著包含反殖民、反外來統治、反獨裁、反封建、爭民主自由、爭民族獨立的實踐過程,故意味著向前進展,具有歷史必然性的力量,但這種人類社會-歷史的必然性,不可能自動到來,必待人們有意識與覺悟的持續行動,必然性才會實現。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