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清廉嗎?馬英九有羞恥心嗎?
***... 貪腐者反貪腐的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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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舉台北市市長馬英九涉嫌貪瀆..*
* 馬英九的市長特支費一半17萬,完全省去「核實報銷」的程序,於每月初直接將公款匯入私人薪資帳戶,且把特支費申報為個人財產,足以證明他將特支費據為自己財產,貪瀆證據確鑿,檢察官應立即起訴並限制馬英九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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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市長特別費: 1.只要非因公支用
2.只要當生活費用
3.只要滙給在美國的兩個女兒 當學費 ,生活費
4.只要當定存款
5.只要年度終了有賸餘,沒繳回國庫
*..通通都是貪瀆,都是違法.
*..說馬英九 .公款私用 .沒有違法
*..簡直明目張膽,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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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特別費應與公務有關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主計處表示,最早是因首長身為機關代表,常有紅白帖或對機關內外的餽贈、獎賞、慰勞等支出,所以才為首長編列特別費;後來因為部分支出取得單據憑證確有困難,才同意可以領據方式結報,但金額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主計處強調,特別費最早都要有原始憑證才能核支,所以本來就不是首長待遇的一部分,用途上也應與公務的支出有關,後來將二分之一特別費直接撥入首長帳戶,主要也是基於方便、安全、減少出納舞弊等考量,並不代表這些錢可用於私人用途或當成薪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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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只要將特支費用於私人用途或當成薪資的一部分
* .都是貪瀆,
* .都是違法,
* .都要法辦,
**請檢察官 .援例辦理
*當年,前新竹市長施性忠為了慶祝新竹市升格,向各界募款40餘萬元,用自己的名義開戶存入銀行保管,就被依貪瀆罪判重刑,且不得再從事公職。台北市府前捷運局長齊寶錚曾因使用特別費裝潢私人住宅,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十二年,顯示特別費的使用應公款公用。
馬英九每月把17萬的公款存入自己的薪資帳戶,且申報為個人財產,足以證明他將特支費據為自己財產,貪瀆證據確鑿,檢察官應立即提起公訴,立即限制馬英九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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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
*要你不要貪瀆,你都不聽 都不聽 都不聽 難怪末代黨主席 .染紅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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