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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無權強制備份遊客所拍攝的影像
2009/07/29 14:35:05瀏覽728|回應2|推薦12

前天寫了原住民部落強行要求遊客留下相機或攝影機內照片或影音內容,恐有違法之虞,今天縣政府消保官正式發布新聞稿詳述「部落原住民無權強制備份遊客所拍攝影像」的法律要件,以後各位大大有機會到台東旅遊或參觀原住民部落活動時,如遇到類似爭議,或許可以據理力爭。

台東縣消保官新聞稿

近日發生台東縣內原住民部落舉辦豐年祭活動,發生遊客被部落強迫將其攝影之影像備份之糾紛,消保官謝清泉說部落這種規定不適法,遊客可以拒絕。將再進一步瞭解詳情並請原住民族行政處等相關單位與部落溝通協調,以免影響推廣原住民文化觀光產業及商機。 

原住民部落祭典中原住民傳統舞蹈是流傳已久的文化,且有相當的人類學與歷史典故,這些表演動作並非現在人所獨創,依現行著作權法不能主張享有「舞蹈著作權」。因為只具有獨創性的舞蹈表演才能享有著作權。但是跳舞的舞者可以享有「表演著作權」,然而不能以未來可能會被侵犯表演著作權為理由,而對遊客主張要求備份或刪除其拍攝的相片恐有涉及強制罪之嫌,遊客可以拒絕。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但也應同時兼顧社會大眾的合法利益,所以著作權法必須對著作人的權利加以適當的限制,允許他人得於一定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而不須先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這就是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合理使用」。因此遊客至部落參觀祭典,對珍貴畫面拍攝留存,未作商業利用,是屬著作權第65條之「合理使用」範疇,部落之主辦單位不得預設「未來可能」會被侵犯表演著作權為由,張迫遊客備份或刪除其拍攝的相片或影帶。如果未來果真發生侵犯其表演著作權時,受害之著權作人自得依法追究行為人之責任及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新聞媒體為報導所需,依著作權第49條及第51條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合理範圍內」,均得利用或引用著作,故部落更不得禁止之。 

20090729         新聞類別:重要消費爭議新聞.

新聞提供單位:台東縣政府消保官 

( 在地生活花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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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aitungnews&aid=3177410

 回應文章

夏天的鮪魚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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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跟自由與權利
2009/09/18 11:46
無權是法律沒規定而已  可是法律有規定不能任意下載有版權的照片 這點相信各位也同意吧  不然你門拍的照片被人到處引用也不是滋味

而部落活動是活生生的照片  人家心理認為是有版權的  雖然法律上沒註冊 祇是少了個步驟而已

所以  只要人家表達不同意 你就不能拍 ~~~   這是道德面 也是法律疏忽的地方

""自由的界線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界線"" 是一種道德觀

你去印度給人家拍照人家還要收你錢呢 

台東新聞(taitungnews) 於 2009-10-11 01:19 回覆:

我曾在台東很多原住民部落,拿起相機拍照,原住民的阿公阿媽有的會開口說,你拍照有賺錢,所以要請我喝瓶威士比。這個我接受,也有阿公阿媽說,拍照,兩百塊,這個我也接受。

這是你情我願

但我要強調的是部落辦活動,主動邀記者採訪,卻要求複製影像這就有法律上的問題,法律上肖像權的主張,不包含新聞事件的當事人。

打個比方,今天有個車禍,記者前往現場拍照,拍到當事人困在車內待援,當事人不能事後主張媒體記者未經同意侵犯他的肖像權。

其次法律上隱私權的主張,當然也不包括公眾場所,也就是說,有個官員帶著外遇女友走在馬路上被記者拍到,當然不能主張隱私權,因為媒體記者不是闖進你家裡。

否則新聞真實就無從發掘

我要說,新聞自由不是說,我今天是記者,拿著相機就能闖進別人家裡對著人家猛拍。新聞自由是有界限的,這個界限,法律上很難去界定,只能靠媒體自律。

時下很多電子媒體,發生新聞事件,不管是性侵、災害或其他社會事件,就跑到加害人或被害人或相關家屬住家按電鈴,或朝屋裡猛拍,我認為這是新聞自由的過度膨脹,我無法認同。

但是部落辦活動找媒體來,不也是希望藉媒體報導,以提高知名度嗎,事前要求媒體提供影像複製?這讓人無法接受,更有法律爭議,今天如果有記者簽字切結,同意讓人複製影像,那我沒話說,誰教他活該讓人作賤。

不過,我個人的工作原則是,你要我採訪,幫你的活動發新聞,還要我簽字同意讓你複製影像,我一定掉頭走人。


岡山勵志新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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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
2009/07/29 14:58

怎會有這樣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