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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14:35:05瀏覽734|回應2|推薦12 | |
前天寫了原住民部落強行要求遊客留下相機或攝影機內照片或影音內容,恐有違法之虞,今天縣政府消保官正式發布新聞稿詳述「部落原住民無權強制備份遊客所拍攝影像」的法律要件,以後各位大大有機會到台東旅遊或參觀原住民部落活動時,如遇到類似爭議,或許可以據理力爭。 台東縣消保官新聞稿 近日發生台東縣內原住民部落舉辦豐年祭活動,發生遊客被部落強迫將其攝影之影像備份之糾紛,消保官謝清泉說部落這種規定不適法,遊客可以拒絕。將再進一步瞭解詳情並請原住民族行政處等相關單位與部落溝通協調,以免影響推廣原住民文化觀光產業及商機。 原住民部落祭典中原住民傳統舞蹈是流傳已久的文化,且有相當的人類學與歷史典故,這些表演動作並非現在人所獨創,依現行著作權法不能主張享有「舞蹈著作權」。因為只具有「獨創性」的舞蹈表演才能享有著作權。但是跳舞的舞者可以享有「表演著作權」,然而不能以未來可能會被侵犯表演著作權為理由,而對遊客主張要求備份或刪除其拍攝的相片恐有涉及強制罪之嫌,遊客可以拒絕。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但也應同時兼顧社會大眾的合法利益,所以著作權法必須對著作人的權利加以適當的限制,允許他人得於一定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而不須先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這就是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合理使用」。因此遊客至部落參觀祭典,對珍貴畫面拍攝留存,未作商業利用,是屬著作權第65條之「合理使用」範疇,部落之主辦單位不得預設「未來可能」會被侵犯表演著作權為由,張迫遊客備份或刪除其拍攝的相片或影帶。如果未來果真發生侵犯其表演著作權時,受害之著權作人自得依法追究行為人之責任及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新聞媒體為報導所需,依著作權第49條及第51條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合理範圍內」,均得利用或引用著作,故部落更不得禁止之。 2009年07月29日 新聞類別:重要消費爭議新聞. 新聞提供單位:台東縣政府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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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