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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20:25:34瀏覽778|回應1|推薦0 | |
【記者施鴻基/台東報導】台東縣陳姓男子、楊姓女子分別積欠百餘萬元債務,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更生,2人都把扶養父母的金額列入每月支出,藉以證明自己無力負責債務,但法官卻查出他們扶養對象都有能力代償債務,根本不須扶養,反而弄巧成拙破局被駁回。 台東縣東河鄉陳姓男子積欠鄉農會112萬元,還欠其他金融機構債款,每月被扣三分之一薪資,自認如今已經無力償還,年初向台東地院聲請更生。 陳姓男子表示,他月薪雖有6萬4000元,但每月只能領到4萬2000元左右,每月還要支付其他銀行的欠款1萬元,加上扶養父母1萬元,每月家中支出也超過2萬元,剩下的錢已經無法維持家庭開銷,決定聲請更生,消債重生。 不過法官深入調查卻發現,陳姓男子父親有120萬元以上存款,母親名下還有價值近800萬元的不動產,根本不需要他扶養,甚至可以為他清償所有債務。 另外楊姓女子也積欠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超過百萬元,她月薪雖達5 萬元,但聲稱每月要支付近3萬5000元債款,每月還要給母親2萬元,所以也聲請更生。 只是法官也發現,楊姓女子的母親在一所學校任職,每月有固定收入,且名下有價值240萬元以上的不動產,不須女兒奉養。 台東地院指出,想要聲請消債更生,須有非常明確的每月消費支出,如果僅以口頭說明,恐怕無法被法官採信,如果想要說謊增加帳面上支出,有時可能反而會收到反效果,未必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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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