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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三度羈押庭 法院攻防對話全記錄 (2008.12.29)
2008/12/30 10:48:15瀏覽8857|回應29|推薦11
 

29日下午前總統陳水扁三度召開羈押庭,庭訊在下午2點展開,前總統陳水扁與法官在庭上的攻防對話。(轉載自TVBS)

◎羈押庭續開 扁律師要求法官迴避

鄭文龍:我們要申請法官迴避。

法官:這個問題先等一下,我們先處理你們律師的問題,你們不是有三名律師,為什麼還差一位,鄭勝助會不會到?

石宜琳律師:你們有無送傳喚通知書?

法官:你們幫我聯絡鄭勝助。

◎委任三名律師 扁要求全到才開庭

鄭文龍律師:他是資深律師,我們要跟他電話連絡上很不容易。

石宜琳律師:我們希望能等到鄭勝助來,因為你們檢察官有6個人,我們才2個人。

法官:陳水扁,你到底委任幾個律師?

扁:我委任3到4位律師。

法官:你遞委任狀的有幾個?

扁:3個。

法官:你對鄭勝助沒到有何意見?

扁:應該要通知他。

◎扁聲請法官迴避 一度休庭十分鐘

法官:鄭勝助通知書有回執法院,我們是不是要先休息?你們跟鄭勝助連絡,還是你要現在解除委任找另外的律師來?我們現在先休息10分鐘。

◎扁案後案併前案 鄭文龍表不服

鄭文龍:12月12日就己經抽籤分案,當時就已經定案由周占春法官審理,現在後案併前案,違反規則,照理來說應該是大案併小案。

蔡守訓法官的國務機要費,只是一個案子,應該是四大案併一小案,現在這樣子對周占春和蔡守訓都很不利,不能因為周占春兩次裁定無保釋放就改變分案,地院害了周占春也害了蔡守訓。

我手邊有一些社論都是這樣認為,就連聯合報也這樣說過,大案併小案違反法院組織法,應該先讓這個庭暫停,由高院來裁定。

蔡守訓:聽起來很窩心。

◎石宜琳要求休庭 蔡守訓一度火大

石宜琳:併案是有規定的,台北地方法院有18個庭卻只有5個庭長來審議併案,違反法院組織法,應該小案併大案,要求停止開庭。

蔡守訓:你的理由比較像是我們的理由。

陳水扁:尊重意見。

檢察官:沒有特別意見。但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必須認定法官有偏頗才要迴避,律師沒有提到法官是不是有偏頗,要件不夠具體,而且第22條也有規定就算有偏頗,也不需要立刻停止訴訟程序。

◎要求法官迴避 羈押庭上數度激辯

鄭文龍:我們引用證據都顯示會涉及司法行政,干預司法。

蔡守訓(笑):你就明講,不要吞吞吐吐。

鄭文龍:基本上當時就已違反分案規則,而且評論都在攻擊,我認為併案對兩位法官及特偵組都不公平。

(越方如搖頭)

◎石宜琳質問蔡守訓 押人全紀錄

石宜琳:請教庭長,報載你這3年來33件案件你都准許延押,如果真的有的話,請庭上考慮。

再者,原審判是由周占春法官,但兩次都無保釋放你們就併案給外界不當聯想請庭上審慎斟酌。

蔡守訓:你們申請迴避,還要我自己斟酌。

石宜琳:我是客氣啦。

蔡守訓:不用客氣,這個是歷史文件,你就照你想的說。

石宜琳:我認為今天裁定會有違法,所以請求停止。

蔡守訓:一切我們就法引法。依照刑事訴訟法22條-反面解釋,有關申請迴避案件會送分由各個其它合議庭審理但不影響本庭進行。

(石宜琳站起來)

蔡守訓:請你坐下。

◎法官應迴避? 扁律師庭上激辯

蔡守訓:陳水扁,檢察官認為你涉嫌侵占貪污,你有什麼看法?

石宜琳又站起來:這個案件已經移審到台北地院,所以特偵組沒有權限申請羈押,所以抗告無效,高院也是無效裁定。

(檢察官們皆大笑)

鄭文龍:審判中是法院的職權。檢方聲押是侵犯法院職權,沒有聲押權就沒有抗告權才對。

◎檢抗告成功 地院第三度開羈押庭

蔡守訓:那依照你們律師的意思,第二次裁定陳水扁無保獲釋也是多餘?

鄭文龍:當然啊。

越方如:我建議律師把精力集中在實質的進行,延宕在這個程序上,如果被告是無辜的,只會帶給被告痛苦,律師跟檢察官要一起為真相努力。

如果被告是無辜的,我們就要還他清白,如果他有罪,就要讓他早點面對司法。

鄭文龍:現在是不是有時空錯亂,我們一直想要進行實質審理,不要在羈押庭上延宕。

既然特偵組對於事證有信心能夠進行審理,怎麼會一直提抗告,還怪我們不進入實質審理的程序,一直用盡方法在羈押程序上打轉,鄭文龍還提出學者著作。

蔡守訓:鄭律師,現在不是學術研討會耶。

鄭文龍:不是啊,我看不懂他們的論點。

◎扁大聲自清「40分鐘」 為己辯駁

蔡守訓:陳水扁,那你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有無意見。

陳水扁:我沒有辦法認同也無法接受,我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犯罪行為,馬英九的特別費都可以判無罪確定,我的國務機要費也不應該被起訴。

◎再提馬總統無罪論 扁自認也無罪

審判長也審過馬英九的特別費,認同陳瑞仁的見解,認為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的性質,既然審判長可以判馬英九無罪,庭上也可以做為參考。

馬英九之所以判無罪,是因為因公支出超過收入,當時審判長在判決中也提到,特別費是否繳回,是否歸公是有很多的程序瑕疵,最多是行政違失,不構成犯罪。

我是總統不是帳房,馬英九當市長都不清楚了,我日理萬機怎麼會知道細節,馬英九捐5100萬是他的選舉錢,都可以算是特別費的支出,我2次選總統,捐了3億4千萬,遠超過檢方起訴的1億415萬,怎麼會犯罪!

◎扁:以總統角度關心產業 被指收賄欲哭無淚

陳水扁:第二,有關南港展覽館弊案,既然起訴我沒有共同貪污收賄,怎麼又把9千萬台幣或美金2百萬,列為本人的共同貪污犯罪所得,這是矛盾的,余政憲前後供詞不一,蔡銘哲也有所矛盾,以一個本人未涉及的南港展覽館弊案,竟也成為犯罪所得構成洗錢,這絕非事實,是誣陷。

第三,龍潭購地案,檢察官的指控對我來說實在有夠冤枉,除了選舉的錢之外,我不會拿紅包,賄款,或者介入金額龐大的利益,證人包括林百里、辜成允、辜仲諒等人,都沒有說我涉及錢的問題,我是基於身為總統,關心重大經濟發展,但是依照憲法,這並非總統職權,非常遺憾檢察官起訴書裡,竟然會將總統職權也包括重大財經事項,這是錯的,總統會關心是為了拚好經濟應有的努力,就像馬英九總統什麼都關心,這是無可厚非,就算你過年買不到車票也可以找總統,難道說這是總統的職權嗎?他親民愛民,不代表買車票就是總統職權啊!

我曾經跟李界木關切過竹科、南科、中科發展,我只告訴他一句話說,我願意跟行政部門來瞭解,很快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就帶林信義,魏哲和來總統府跟我報告,大家都沒意見,我就建議說試著用第一案進行,但如果錢談不攏就算了,那游院長在筆錄中也說過沒人指示或交代,完全依法辦事,就連筆錄中對我太太最不利的蔡銘哲,他只說跟我太太見面,從來沒有跟我見過面,對於土地是誰的,還有相關的錢,我完全不知情,結果今天起訴說我收賄,說我們是共同貪污,希望審判會找出本人受誣陷的真相,我既非職務上的行為,也沒有受賄,只是以一位總統來關心,受這樣指控我欲哭無淚。

第四,有關於洗錢案,既然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我們沒有貪污犯罪,哪有重大的不法所得,南港展覽館弊案我沒有牽涉,龍潭購地案錢也與我無關就要來聲押我,我無法接受這樣的羞辱跟人格謀殺。

◎檢律人數不對等 扁律提出抗議

法:所有罪你都不認罪嗎?

扁:對。

法:現在請辯護律師補充。

鄭文龍:我們還是要求法官迴避。

法:請就我的問題回答,不要做其它的解釋。

鄭文龍:總統的高度應該有他的權限,總統基於他的統治行為,有國家的機密特權,但特偵組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已經侵害總統的權利,而且未瞭解事實全貌,更曝光了機密外交,特偵組沒有瞭解到三權分立,已經傷害我國外交利益,例如已經曝光的巴拿馬總統、泰國蘇帕猜、韓國的政要人士,已經影響我國在WHO的權利也侵害國家利益,特偵組濫權這是很嚴肅的事實,大家不要嘻皮笑臉,例如元大金控家裡的私事也曝光。

法:這跟我無關,我只是要判定這個案子有無羈押的事實,不要討論這個。

鄭文龍:這個都是很嚴重的事情,而且特偵組在抗告狀內,還外洩了詹啟龍等事,這都是很嚴重的事,特偵組違法,而且特偵組不瞭解總統職權,有時候總統會說謊,是因為機密外交的特性,這部分陳瑞仁也有提過,是為了國家利益,我對法官很失望,辯論程序不公,因為律師閱卷不完整,但是特偵組有時間調查好幾個月,這是不平等的制度,我們現在呈現一面倒的情況,因為有6名檢察官,我們卻只有3名律師。

法:你現在有異議是嗎?

鄭文龍:是,當然啊。國務機要費案裡面,特偵組起訴標準有問題,查黑中心之前起訴馬英九時,特偵組已經引起辦綠不辦藍的問題,如果還押陳水扁,政治面很危險,因為總統是最高度的政治人物,而且國務機要費就是特別費,這是後來才有的專有名詞,當時候高院已經判馬英九無罪了,為什麼特偵組要挑戰,這對陳水扁很不公平,為什麼核銷的國務機要費裡,會有扁家使用的發票,是因為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比較寬鬆,以前例如犒賞都是這樣子做的啊,又例如李登輝、蔣經國國務費也都曾使用在官邸,馬英九當市長的時候,馬唯中也有啊,只要是因公支出就可以了,不是嗎?為什麼馬市長的認定是如此,卻對陳總統的認定反而更嚴格。

關於龍潭購地弊案,必須要有找到對價關係才能夠認定陳水扁有罪,我認為特偵組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沒有講述陳水扁有任何的犯罪行為,這是總統職權的問題,而且龍潭購地案不是總統的職務,特偵組憑什麼起訴,找不到對價關係啊,起訴書第19頁也有提到93年1月28日,行政院核定的,不是總統核定。

今天李界木收了3千萬,我們認為很不好,但是他在筆錄裡的記載是這件事成之後,蔡銘哲硬塞了3千多萬給我,這就表示說李界木之前也都沒有提到錢啊,所以根本沒有對價關係啊,我們也沒有跟辜仲諒有約定事實,特偵組在筆錄當中也沒有提到這個角色,所以特偵組起訴書不具證據能力,

馬永成也說不管是企業捐款或政治獻金,這些人不會和總統談,只會和夫人聊,總統對夫人是很尊重的,辜成允在裡面也沒有詳細記載,而且也說沒有跟總統見過面,所以這份起訴是證據不足的筆錄,以上的兩個案子都沒有涉及不法,或許其他被告有問題,但怎麼會一下子就跳到總統呢?如果都沒有不法所得的話,就不算洗錢了。

石宜琳律師:有三點聲明,第一,國務機要費案和特別費案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沒有不法,請法官比照辦理;第二,不管是龍潭購地弊案或南港展覽館案,不是總統可以決定的權限,所以根據刑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檢察官不能引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起訴陳水扁;第三,因為沒有不法所得,當然就不能用洗錢防治法來起訴。

◎鄭勝助:珍不便只能搜集他人發票

鄭勝助:特偵組近幾個月來都在搬弄,讓社會焦點都關注在本案,特偵組好像在辦政治案而非司法案,完全是拿法條來做填充題,法條規定怎麼樣可以羈押被告,就拿一些填充在裡面,所以看起來非常嚇人。

蔡守訓:鄭律師請你就犯罪事實論述。

鄭勝助:我現在要講了啊,國務機要費部分,兩蔣時代誰敢過問,林德訓筆錄裡有講,向老會計請教費用要怎麼報,會計也不說,所以他只能延用李登輝時代方式,要拿發票,總統花這麼多的錢,哪裡有這麼多的發票,於是就拿張三李四的發票來報,等於撿到籃子就是菜,所以才會有一些內衣跟家用等等名目,吳淑珍夫人是個殘障人士,沒有辦法常常去消費,所以才會跟別人借發票,特偵組不清楚國務機要費的特質,把總統當作一個小公司的帳房,就算真的有不當,也是承辦人員的錯,跟總統有什麼關係。

龍潭案的部分,就經濟發展總統職權是必要的,先前他曾經幫奇美取得土地,也幫鴻海郭台銘要的是土城的軍用地,誰敢給啊,但後來取得了,他是台灣首富,他有送錢嗎?沒有嘛,所以這種邏輯是不通的。

龍潭案現在變成要錢,其實台灣社會都知道要給佣金,辜成允不就是給了4億元的佣金支出,後來要押陳水扁,這4億就變成了賄款,這樣的重罪只是建立在沙灘上的一個故事。

蔡守訓:我們還是先就程序問題。就人數上武器不平等,檢方有什麼意見?

檢察官李嘉明:未來會有14名的被告,每個人依法可以請3名律師,未來全北檢的公訴檢察官也湊不到42個,檢察官也不會主張不對等;開庭到現在,2個小時又40分鐘,檢察官說話不到5分鐘,辯護人為什麼不主張對檢察官不公平,審判長也沒有制止,但檢察官還是以最寬容的態度不質疑合議庭的公正性,所以兩造是否對等,不可以從人數的多寡來判斷。

蔡守訓:不制止也要怪我喔。

蔡守訓:現在狀態是回到12月12日,案子移審北院的情形,所以你的人身自由是由法警來戒護,提醒法警要特別小心,現在先休庭10分鐘。

(羈押庭攻防3小時 暫時休息)

◎檢:特別費國務費不能混為一談

林檢察官:陳水扁在做切割處理,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余文用不實發票申報特別費,經過二審三審確定有罪,也已經發監執行,雖然認定余文沒有貪污,但偽造文書是有罪的,扁在8年內也都承認,國務機要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關於特別費行政院也有函示,首長支出特別費後,取得原始憑證很困難,可以用領據代替核銷,經過會計上作業完成核銷,所以才會有大水庫理論。

但是民國90年以後,國家預算制度有關機密預算,只有存在外交部還有國防部,而國安局的預算是編列在國防部之下,總統府預算已經沒有機密費存在,所以從民國90年開始就只有一個名詞,叫做國務機要費,這也是法律與時俱進的價值,在民國86年的時候,審計部就已經向總統府行文要求,有關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應該用原始憑證核銷,是到了民國91年發現了奉天專案有問題,審計部去總統府查帳的時候,發現總統府沒有按照這個規定來做,所以在民國92年3月6日,也就是陳水扁任內有新的準則,這個準則的第一項有提到說,國務機要費必須要設專人專帳管理,一半留在總統府會計處,另一半由總統辦公室具名保管,由總統辦公室派人專人管理,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列為被告,因為是以他們的名義保管,國務機要費不像一般的特別費,只要首長用領據就完成核銷,國務機要費是在公務人員保管的狀態之下,如果有人侵占或私用,就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

第二,總統府會計處列管的半數機要費,必須要以原始憑證來核銷,如果被告和家人拿假發票來核銷,當然就構成了利用職務之便詐領財物,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關於辯護律師講說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是洩漏國家機密,總統府已經認定這不是機密。

第三,大法官第627號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不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不容許國家最高的公務員貪污,特偵組是依法辦理。

第四,辯護律師說特偵組為了抗告,不惜將詹啟龍曝光還對外道歉,就是代表說抗告書有瑕疵,侵害國家機密,關於這一點,特偵組強烈否認有洩密行為,我們是為了證明詹啟龍有串證的行為,而且為了向法官提抗告,不得不把他的名字寫出來,因為過去陳鎮慧所做到的帳裡面,並沒有提到詹啟龍,但是陳水扁卻事後找他串證,特偵組沒有違法的地方。

第五,龍潭購地弊案,律師說這不是總統的職權,但是根據憲法第48條,總統宣誓就職,總統就是公務員,辯護人卻說總統不是公務員,我以為我的法律都白唸了,總統對內統帥陸海空三軍,任命文武官員,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政院長是由陳水扁任命,如果不依法的話將遭到撤換,而且總統在民國93年10月,在經濟顧問小組裡面曾經提過二次金改跟兩兆三星計劃,並公開在電子媒體公開說,如果有公務員執行不力就馬上撤換,總統對內可以影響重要的經濟議題,怎麼會說沒有職權呢!總統雖然沒有開口跟辜成允要4億,他利用總統高度向行政院內部,原本反對龍潭購地的議題,但後來還是准許了。

另外他透過夫人吳淑珍向外索取贊助款,但是國家花了1百多億去買地,錢由國家出,但卻是由國家公務員收佣金,佣金只存在在一般的民間交易,加上辜成允說因為財務困難,公司面臨倒閉,才會透過管道讓土地先租後售,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在內部的會議也提到,中部還有很多科學園區的土地沒有增購的必要,林信義的說詞佐證了辜成允將達裕公司旗下的土地,變更成科學園區,而這4億裡頭的六百萬美金,後來透過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的戶頭,匯到吳景茂的帳戶,加上其它191萬8千多元的美金,在2月21日匯給了吳澧培,這是典型的滅證,再加上其它的款項,後來流入黃睿靚的瑞士美林銀行的寶昌公司,部分款項又流入陳致中的帳戶,這與佣金不符,已經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他們把錢匯到海外,雖然不是以被告名義開戶,但洗錢就是要隱匿,當時被告是國家元首,國外銀行本來就不會讓他開戶,已經觸犯了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

◎檢察官李海龍有備而來 舉證扁有串證、滅證之虞

檢察官李海龍:僅管他每次都有按時出庭,但這只是考量因素,並不能說無逃亡之虞,被告遭起訴,涉及貪污等罪,法律上都是5年以上重罪,如果懼怕判決執行有可能逃亡,不能因為他是卸任元首就無逃亡之虞,例如伍澤元、朱安雄等人,不能因為是名人就不可能逃亡,再以外國元首為例,前烏克蘭或秘魯等總統也曾逃亡,被告貪污所得超過10億,尚有5億7千萬未查扣,相信還有不法所得藏在國外,如果是合法的政治獻金,為什麼要放國外,就是希望能出國享受鉅款,因此有逃亡動機,上次裁定說他有隨扈不會逃亡,隨扈只是維護安全並沒有軟性監管,陳水扁多次應訊時都沒有隨扈來安檢,會見黃姓少年,或去苗栗法會也都沒有隨扈跟隨,再加上偷渡在國內是經常存在的,例如黃宗宏或其他黑道都是利用偷渡,因此以目前的管道之下是有可能逃亡。

周士榆:國務機要費案的部分,本署起訴的法條跟2年前是一致的,其二是特偵組已經將陳水扁,8年內的國務機要費使用情況全部清查完畢,其中被告使用的國務費跟機密外交完全無關,所以今天是誰將我國,是真的還是假的機密外交曝露於有可能曝光的風險當中,到底是被告還是檢察官呢,剛剛律師說,因為規定要取得發票,為什麼不老實跟檢察官說,還牽扯不相關的機密外交,產生外洩的風險,律師還說在馬市長的特別費中,有馬唯中在美國消費的發票,依據何在?

有關於羈押要件,起訴後被告如果仍有串證跟滅證之虞時,依法都還可以羈押,不受起訴前後規定,在前案國務機要費審理中,相關被告的證人,尤其是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供詞,是跟檢察官面前坦誠的相同,還是延續他們之前串證的內容,審判長自己可以判別,被告在偵查中有沒有積極滅證,串證之事實,高院裁定已有部分採信,且並沒有不羈押的理由,第一點,被告在今年2月21日將錢匯給吳澧培。

第二點,95年委託蔡鎮宇藏匿7.4億元鉅款;第三點,陳水扁與林德訓、陳鎮慧竄改機密外交,從三項、九項、四十七到五十六項,如果不是檢察官在今年8月蒐到陳鎮慧的隨身碟,若不是陳鎮慧將8年來,國務機要費的支出明細都仔細保管,若不是特偵組檢察事務官有資訊上的專業,我們能夠在9月解開加密的檔案嗎?

串證的部分包括了南線專案,另外SOGO禮券發票的取得跟核銷,被告均和證人串證,相關證人已坦承,所以被告有串證之事實,另外,被告曾經寫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的一張,委託張姓女子交給吳文忠檢察官,另外被告於8月11日專訪時說,他壓住其它75顆未爆彈,試圖影響非本案關係人李前總統,由此可知,被告連檢察官,前總統都試圖影響,怎麼不可能會影響其他人!

我們在今年9月搜索被告住處,發現應存於國防部及調查局的公文,在該兩單位收到公文的極短時間內,就出現在被告手中持有到現在,而公文內容與國務機要費直接相關,當初為了保密,還將25人名字隱匿,但扣得的公文背後,竟然有25人的身分證字號都被破解,還有一份報告總統的手稿,關於陳水扁卸任之後,特偵組去函給集保公司的內容,足認被告在在任或卸任時,均積極利用其職權,確實有串證、滅證之虞,非其他具保、限制出境可約束,可否請求法官羈押禁見。

◎檢:扁海外尚有5億5千萬 是下波偵辦重點

林怡君:重罪羈押的部分,陳水扁身為前元首,利用職務詐取國務機要費,又利用權勢介入重大國家政策,將龍潭園區劃入科學園區,再透過人頭戶,以及複雜的匯款方式把不法所得匯到海外,還有部分不法所得去向不明,他所犯的罪行,最輕本刑5年以上,比較輕的罪刑更容易逃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官周占春單獨把重罪列為一個羈押理由,而沒有考慮逃亡之虞是錯誤的。

林檢察官:律師和陳水扁都主張沒有羈押的必要性,理由無非是也沒有貪污犯罪,而且必須要考量人權保障,羈押是不得已最後的手段,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的目的,在於依照正常法律程序發現真實、兼顧人權保障、實現正義這三個方面,孰重孰輕應按照比例原則衡量,雖然陳水扁是卸任元首,但是憲法第7條有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老幼,宗教階級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能因為他是前元首,人權就比升斗小民還重要,而且吳淑珍從偵辦以來到現在,利用積極的手段湮滅事證、勾串共犯和證人,可以預期在未來的審判當中,有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

例如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李界木等等相關被告,還有另案的被告,杜麗萍和鄭深池,而高院也裁定被告跟詹啟龍串證,以及尚未出現洗錢的其他公務員,包括洗錢防治中心,集保中心等等潛在性的證人,都可能協助滅證或串證,這樣的情況一再的顯現出來,不羈押扁必會以非法的手段妨礙司法審判。

另外陳水扁有逃亡之虞,所犯5年以上重罪,已經構成刑事訴訟法101條三項羈押的理由,陳水扁貪污的款項到現在,匯到海外就有10多億,非但有負國民所託,也損害了中華民國形象,權衡人權以及實踐正義,按照這樣看來,這個比例遠遠超過對陳水扁的保障,應該羈押禁見。

蔡守訓:抗告書說扁家還有5億7千萬,還在海外尚未被扣,這一個部分跟下一波偵查有關係嗎?

林檢察官:有關,因為涉及洗錢,在民國95年6月的時候,陳水扁指示親信林德訓向蔡鎮宇要求協助,搬走國泰世華總行裡的8億現金,遭到蔡鎮宇拒絕,陳水扁由吳淑珍找來杜麗萍、吳景茂、陳俊英,還有高中同學吳文清把8億現金搬離保管室,其中至少有7億4千萬,藏到國內某企業家的保管室,特偵組在起訴前依法查扣1億7千萬,另有5億7千萬匯到海外,更何況陳水扁在今年初,接到葉盛茂的告知後,馬上把留存在阿萬杜帳戶的賄款,迅速轉出並結清,就是要湮滅證據,陳水扁已經具有連續犯的關係,陳水扁已經知道5億7千萬被特偵組發現了,因此尚未查扣的5億7千億也有被滅證的可能。

蔡守訓:5億7千萬是不法所得嗎?

林檢察官:是企業捐款,涉及不法而且有對價關係,是我們下一波偵辦的重點。

◎海外5.7億怎不法? 檢:2億元大賄款

林檢察官:所以我們沒有在貪污罪中把它列出來,因為我們還在調查,陳水扁在8年總統任內,領有總統的薪俸,沒有其它鉅額的所得來源,依法被告和他的夫人都要申報,但這原來的7.4億被告沒有申報,也與正當收入不符,其中2億還是元大馬家併復華金,向官邸行賄的賄款,這部分杜麗萍已經供述是犯罪所得。

蔡守訓:沒有申報財產或來源不明,不代表有貪污,既然這7.4億是否為貪污所得還在審查,又如何認定是洗錢,做為起訴後的羈押理由。

林檢察官:這7.4億我們沒有把它列為,貪污重罪的羈押理由,是列為湮滅事證的可能,就洗錢來說和前面起訴的有連續犯的關係,所以列為湮滅罪證的可能。

蔡守訓:被告有可能湮滅罪證,也是湮滅另案貪污洗錢的證據,似乎跟本案沒關聯。

林檢察官:被告被起訴貪污洗錢等等,先前還要求蔡鎮宇幫忙處理現金,還有匯款給吳澧培,他可能用同樣方式來湮滅證據,如果不是連續犯行,是可以切割的,沒有問題,所以我們不能夠另案起訴,所以我們只能夠併案。

蔡守訓:你們還要併案啊?,被告如果逃亡,國安局不用負責嗎?

林檢察官:隨扈只有保護卸任元首的安全,沒有監管卸任元首自由的權力,只有人身安全遭危害,侵犯,國安局才有責任,他如果下班或有私密的行程,國安局無法掌握,也不能夠代替法院和檢察官來監管。

蔡守訓:審理中的被告如果被羈押,要押到什麼時候?。

越方如:應該在所有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後,法官心證形成,就可以決定延押還是具保。

蔡守訓:所有的證人是包括到目前為止,還沒出現的潛在性證人嗎?

越方如:當然包括,因為辯護人會申請,我們不知道的潛在性證人。

蔡守訓:你們這樣的作法,會不會對被告訴訟權,防禦權有嚴重的影響。

越方如:如果不是被告的行為,有極大的可能影響法院發現真實,我們也不必用最後的手段,但就現在事實,被告的行為有極大的可能,採取各手段來影響法院來發現真實,所以羈押是必要的。

林檢察官:先前辯護人有說,被告律見時有檢察事務官在場,因為被告是卸任元首,不像一般在律見的時候,基於人身安全還有各種狀況,看守所主動請求特偵組,在接見時有檢察事務官到場,這不是監管,是防止相關人有串證跟滅證。

◎串證或滅證? 扁:卸任元首無餘威

蔡守訓:被告,你有要補充的嗎?

陳水扁:檢察官說我還有卸任元首的餘威,做為卸任元首,我現在有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虎落平陽被犬欺」,哪來的餘威啊。

有一名特偵組檢察官曾經說要槍斃我,9月的時候,還說辦不出來就要走人,面對檢察官執意要我死,處心積慮地要押我,我感觸非常深,檢察官說的我好像否認犯行,必須要羈押,防止未來會有串證或滅證,我無法理解,這是21世紀台灣的司法嗎?

憲法第7條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一點我同意,但是我有自由之身,這兩天律師把閱卷的卷證送到我家裡,有30幾卷卷證,我看了一整天,一直到凌晨1點多,只看了3個卷,太太叫我不要看了,她說看到審判長就要昏倒了,她很驚慌地說,阿扁,你穩死了啦,高院的裁定也說得很明顯,不羈押不行,你準備回籠去土城看守所,不用看了啦,這是命中注定的。

雖然吳淑珍這麼說,說看到審判長就要昏倒,但我還是要說,我絕對不爭取什麼特權,卸任元首身為被告,只是在爭取做為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利,以及被告的司法人權,沒有人比我還要急著進入實質審判,讓我有機會為自己的清白做辯護。

有報載說明年3月就會有判決,希望速審速決,我也很同意,越快越好,希望在公開的審判當中,讓大家都知道我的清白,是否回忠三舍46號房,必須禁見、禁止通信,讓我的被告正當防禦權,只剩下週一到週五,1天30分鐘的律見時間,大法官653號也解釋說,羈押被告妨害訴訟救濟權,有違憲之虞,這是進步的司法。

但是我是卸任元首,我就要被限制、被剝奪、被犧牲,我有必要請法官妥為處理,對於高院的裁定我也有話說,首先針對犯罪嫌疑重大,求處無期徒刑,我們都知道說如果犯了5年以上的重罪,就單獨構成了羈押要件,那蘇建和案被判死刑,今天蘇建和也沒有被羈押啊,仍有自由之身,官司也繼續在打,都已經判死刑也不一定要羈押。

◎羈押不公? 扁:馬英九特別費也沒押

李慶安在14年前有美國籍,沒有放棄,被查了出來,她有向美國繳稅,並且也觸犯了詐領市議員還有立委公費待遇,也犯了5年以上的重罪,可是地檢署將近1年來,只有問她一次,也沒有押起來。

審判長在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時,檢察官也以馬英九詐領財物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後來追加起訴,馬英九侵占特別費也是無期徒刑,但是也沒有聽說法官要羈押起來,所以檢察官說構成重罪羈押,有商榷的餘地,檢察官說國務機要費公款公用,但是馬英九在特別費案中有選舉補助款,加選舉結餘款一共5千1百萬,這是公款嗎?

為何私款拿出來捐贈做公益,就可以解釋因公支出,享有豁免罪嫌,同樣的我也是公私混用,跟馬英九一樣,把私款用在機密外交,檢察官卻說私款不能公用,標準何在?

林檢察官曾經說,個人對於審判長以及後來的二、三審判決,特別費案無罪,他個人是不認同的,甚至要求檢察總長,對於此判決要求非常上訴,今天聽到林檢察官的說法,我沒有話說,這是他的堅持、他的看法,但是馬英九已經無罪了,又能怎樣。

檢察官說余文只有偽造文書,沒有貪污判刑,但綠營的包括呂副總統及部會首長,卻先後以所謂的特別費貪污罪起訴,而檢察官說馬唯中的部分,報紙都已經披露了,在美國的刷卡也申報特別費,後來余文以大發票代替小發票,小發票的部分就沒有細究,很多也是不實的發票,但被所謂的大發票掩蓋了,關於檢察官說總統府國務費不再是機密費,因為國安局在90年後,將預算編到國防部。

但是我做過立委,國安局的機密費一直都在國防部,國務費的名稱不是90年才有的,是民國52年到現在就是這樣,所以是檢察官時間點搞錯了,檢察官說到不應有機密工作,但這是有歷史原因的,因為在我2000年接任總統時,我知道有個叫國安密帳的奉天專案,是真正總統的私房錢,1年有新台幣1億元由總統支配,不必經過立法院預算審核。

由於李前總統時代就用奉天專案在支付C案,金額非常龐大,後來發生劉冠軍案,我在2002年,把將近40億的國安密帳全繳庫,但C案的秘密外交還是要支付,之後國安局幫忙一年,最後我還是要負責C案的機密外交工作,在我任內光C案就支付3千5百萬元,對美、對日的外交工作還是要繼續,我當然會以國務費來挹注。

雖然不是陳鎮慧所知道,因為這是非常機密的外交,所以她沒有記載,但不表示這些外交工作的支出是不存在的,馬英九用私款捐給基金會就叫做因公支出,我用公款加私款,支付超過1億2千5百萬元的機密外交,及重大支出15項,為什麼我要被起訴貪污?

檢察官說民國86年,審計部有向總統府要求,國務費要專戶專帳來保管單據,89年我當總統之後,我們有去查過這些專戶專帳,我必須要說這是不存在的,這就是慣例,出任總統,我的幕僚要怎麼申領跟支用,也都是認知的問題,不是故意犯罪。

有些程序也許有瑕疵,也跟馬英九特別費案一樣,只構成行政違失,所以並非刑事犯罪,檢察官提到92年總統府有關國務費的規定,這些行政規定對幕僚有約束力,但對總統統治行為有拘束力嗎?縱始幕僚有瑕疵,我想沒有人有主觀犯意,要用貪污來治罪,甚至把我繼續羈押,有商榷餘地。

國務費還有特別費,還有這麼多案,要特偵組來偵辦起訴,如果檢察官對我的案子,不管是單據核銷,或是領據列報,都這麼認真追究的話,那特偵組什麼都不用辦了,何況國務費可不可以私用,我的案子公私混用還有爭議,但馬先生就是公私混用,然後再看到李前總統時代,不管是單據核銷或領據列報,不管是官邸或是鴻禧山莊私用的情形,都非常的普遍,相信李前總統也無犯意。

但是歷任總統對於國務費的認知與支用,絕對不是只有我本人或家人是例外,有關於二次金改,是發生在2004年10月以後,就是我連任總統之後,當時是行政院經建會胡勝正主任委員,向總統府經濟顧問小組來提報,這是行政部門的建議報告,我做了裁示,儘管裁示是來自於行政部門,但經濟顧問小組仍然只是一個諮詢小組,沒有決策或執行權,只有建議權,最後行政院也沒有就小組建議的時間表來落實,所以以二次金改,行政院曾向小組提報,就說總統對重大財經事項有法定的職權,這是重大的誤會。

◎部分行程沒隨扈? 扁:輕車簡從、避媒體

陳水扁:檢察官說達裕公司因為財務困難,不可能會有政治獻金,但辜成允在筆錄中提到,也捐給國民黨選舉的錢,對我的部分竟然是達裕公司因為財務困難,不可能有政治獻金,把我羅織起訴,這是我沒有辦法接受的事實,何況2003年12月底,行政程序已經走到龍潭園區,正式納入科學園區,這完全是行政部門做的決定,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才是重點。

就像游前院長、游世芳秘書長,他們說這是政府的政策,必須全力推動,沒有任何一個人給他們指示、壓力,交代,假如我有非份之圖,我直接交代院長、副院長、主委,何必辛苦召開會議,聽取報告,甚至說價錢談不攏就拉倒,我如果有跟人家談好要拿好處,只有全力促成,還有可能會拉倒嗎?

就逃亡之虞部分,辜仲諒逃亡2年,有逃亡事實,回到台灣以後,也沒有被羈押,有逃亡事實的辜仲諒都沒有被羈押,檢察官說我有逃亡之虞就要羈押,標準何在?

特勤人員在我行程方面,公開的沒有問題,有些行程是不公開的,不公開不一定是私人的行程,好比7月24日、8月15日兩度到特偵組應訊,都是希望避開媒體,所以輕車簡從,不勞師動眾。

抗告書附件三之一,兩次應訊說明欄都註明是扁辦通知我去應訊,報告我的行程,第一次有坐車駕駛,他也是隨扈,而其他的人在外面等,他們都知道我要去特偵組,我的低調變成我有逃亡之虞,故意支開隨扈,我逃亡是要到特偵組逃亡嗎?

第二次,8月15日有隨扈有坐車駕駛,也有隨扈駕駛,說明欄上提到,勤務是由玉山警衛執行特種勤務,高院發回的意思說我沒有隨扈,好像是我一個人偷偷跑到特偵組,我行蹤有交代低調處理,竟然會被誤會,非常不值得,再說黃姓少年的密宗法會,苗栗日慧法師的法會都有特勤人員陪同,抗告書中張瑋津的調查報告第23頁,兩個欄位部分,有觀自在蘭若經舍寫著,陳前總統及隨扈在旁邊,照片也照出來了,我的隨扈就在旁邊,怎麼會說我沒有隨扈。

有關密宗法會,當時的隨扈就是劉雲鵬,都是國安局的司機,隨扈駕駛,但兩次高院都認為說我是一個人前往,扭曲成沒有隨扈陪同,對我來說真的非常不公平,不公開行程、輕車簡從、不勞師動眾,特勤人員如何記載是他們內部的事,他有無報告給高層長官,是另外一回事的問題,不能夠說特勤有無登載,來否認我沒有隨扈跟隨。

◎國外有帳戶=逃亡虞? 扁:馬有綠卡

至於國外有帳戶就有逃亡之虞嗎?,國外的帳戶我不知情,但我們也要問,假如國外有帳戶就有逃亡動機,那麼馬英九有綠卡,女兒有美國護照,那麼馬英九是否有逃亡之虞,2006年,我要我的兒媳回來生產,2008年,我要我的兒媳回來應訊,假如我要逃亡,會叫他們回來嗎?

檢察官又說國內財勢雄厚的被告,曾經棄保潛逃,並舉例伍澤元,朱安雄棄保潛逃,他們都是國民黨的人,而且跑到中國,我不是國民黨,而且也不會跑到中國,何況伍澤元跑出去,是立法院出公文,讓他隨團訪問,最後落跑,我有這樣的福份,現在的政府會給我出證明,給我同意嗎?我當總統的期間,出國了十幾次,我想過要逃亡嗎?

不要以為別人會做的事,就會發生在我身上,我個人絕對不會逃亡,如果說我住在寶徠11樓,有人24小時盯著我,這樣還不夠的話,要怎麼樣來強化對我的監控,對我行蹤的掌握,我都沒意見,只希望快點審判、還我清白。

◎公文在扁家 扁:2年前接的情咨

有關於國防部跟調查局的公文為什麼會在我家,這是2年前擔任總統期間,接獲的情資報告,怎麼會變成我在串證,何況當時只是在調查D案,國防部有沒有付錢,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我怎麼串證,相關帳戶有沒有錢也是既定事實,我怎麼串證。

◎致電詹啟榮? 扁:因檢曝光而道歉

關於報告總統的手稿,是林德訓的報告,我託詹某某從事對日的工作,我一直都沒有講這是J案,因為特偵組在調查,為了取得他的諒解,才先跟他說一聲,詹某某也在事情曝光後,表示扁辦只是請他照實講,竟被解釋成串證,他深深不解,他不得不講,檢方又把人家名字曝光,對國家有什麼好處。

我從沒接受過時報周刊的專訪,也不可能接受時報周刊的專訪,有人在亂講話,亂編故事,奉天專案有100個案子,其中75案是沒有收據的,說是未爆彈,完全不是事實。

◎保險室7.4億元 扁稱選舉結餘款

另外191萬多美金匯吳澧培跟葉盛茂沒有關係,是年初太太坦承海外帳戶被凍結,還有200萬沒有凍結,我要她一次領出來,提供吳澧培做外交工作經費,被扭曲說我要湮滅證據,完全不是事實,關於7.4億或5.4億部分,難道未申報財產或財產來源不明,這樣就是貪污賄款嗎?

這7億完全是選舉結餘款,是2004年總統大選的結餘款,在選舉期間,經費進出很頻繁,為了控制經費,我只知道原本保險箱是在交通銀行,因為進出的人覺得比較不方便,所以我太太就去打聽,有沒有比較安全私密的保險箱,後來打聽到國泰世華新大樓有保險室,我太太就透過蔡鎮宇去辦理新的保險室申請,手續辦好是在D型比較大的保險室,並且把鑰匙交給我太太,選舉期間都是在D保險室出入,包括總統官邸接待室的成員,都知道選舉期間進出D保險室非常頻繁,可證明D保險室在2004年大選期間就存在,選後我太太才把D保險室換成B型,我只知道有這個保險室,我沒有去過,也不知道裡頭有多少選舉經費。

有一天我太太要我把鑰匙交給蔡鎮宇,因為D保險室的鑰匙,就是蔡鎮宇給我太太的,我以為是要請他去換鑰匙,然後將近半年的時間錢被移走,這個部分我就不知道了,但很清楚的是,這是2004年選舉前,就存在的選舉結餘款,跟2004年底的二次金改一點都沒有關係,當然未申報財產,但選舉結餘款絕對不能等同於貪污賄款。

財產來源不明罪都還沒立法,就開始辦財產來源不明罪,特偵組在看守所就訊我時,就曾經問過錢的流向,我也很好奇5.7億的流向為什麼不明,出來後,我問我太太,她說這些錢都是選舉結餘款,因為我做過總統有募款能力,但絕無要湮滅證據,12月18日我太太說,已經要陳致中夫婦,透過律師寫了呈報狀給特偵組,把這些錢清楚交代,也表示願意說明,但特偵組不約談也不偵訊陳致中夫婦,還一再表示現金流向不明,我不得不懷疑特偵組特別留一手,不要讓這樣的真相大白,做為羈押我的理由。

如果是這樣的一個用心,我也只能無奈地表示,我真的要被羈押到死為止,特偵組的檢察官有說,一定要把我槍斃,如果這樣的心證已成,也不用麻煩一、二、三審法官勞累,請檢察官乾脆建請馬總統比照過去的蔣介石總統,珠筆一批,陳水扁槍斃,也可節省很多司法資源跟成本。

對於檢察官一再的要押我,要剝奪限制,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及司法人權,說是為了實踐正義,我不享受特權,只想有平等訴訟權,再怎麼對我有意見,也不應繼續用此方式折磨我,32天的牢獄生不如死,出來16天又要把我押回去,而且是沒有任何的期限,還要求審判長禁見禁止通信,真的是無言問青天,請審判長跟2位法官明鑑,賜給我被告防禦權,為自己的清白做有利的辯護。

◎蔡守訓:請珍多來幾次 就不怕我了

蔡守訓:你跟你太太說多來幾次,一回生,二回熟,看到我就不會害怕了。

陳水扁:可是她就說看到你就昏倒了。

(律師表示要讓陳水扁吃飯)

蔡守訓:休息30分鐘。

◎律師提扁政績 檢方疑議、法官制止

鄭文龍:隨扈其實對陳水扁是一種保護,也是一種監視,如果隨扈讓陳水扁跑掉的話,可能國安局長都要下台,基於公務員的立場,不能夠讓陳水扁逃亡,陳水扁以被告身分出庭,非常的難堪,因為他確實是當了8年的總統,不要因為我們是不是喜歡他就抹滅了這個事實,他在當台北市長期間,讓吏治更好。

越方如:請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就有關本案部分做陳述。

鄭文龍:陳水扁是卸任的元首,不論喜不喜歡他,我們要看的是為什麼會有這個案子的產生,因為整個台灣選舉制度不合理,陳水扁是民進黨的領袖,國民黨有黨產,民進黨沒有,這已經是不合理的地方,陳水扁在2002年選舉申報有2億多,2004年選舉申報有12億多,就一個總統的選舉格局來看,這些數目就不會這麼多了。

林檢察官說憲法第7條有所謂的平等問題,這是有憲政爭議的,為什麼我們的制度,會設計到造成這樣的問題,是不是也要查2002年、2004年,其它黨的政治獻金,逃亡部分,不能夠說其他人會逃亡,被告就會逃亡,伍澤元、朱安雄逃亡,跟被告有什麼關係?那以後所有的被告都要這樣不當推論,對其他的國民並不公平。

未被查扣的5.7億,在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有什麼關聯?特偵組在形式上沒有辦法證明,香港有不明財產罪,台灣沒有,所以不能在本案主張要聲押,頂多是行政裁罰,選舉經費真的有誠實申報的,應該只有陳定南一個人吧。

特偵組羈押,對被告訴訟權空洞化,我每天只能夠看他半個小時,安慰被告,特偵組還會有檢察事務官來指導我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完全沒有辯護空間,這對律師是一種侮辱。

先前被告寫詩給他的妻子,就有人說我是愛的傳達者,對我也是一種侮辱,特偵組在11月11日逃亡還有逃亡之虞這兩點,在羈押庭的時候是沒有的,當初只有串證、滅證及重罪,但是到了移審庭的時候,也沒主張有逃亡之虞,到了12月13日,陳水扁被當庭釋放的時候,特偵組才主張有逃亡之虞,我們認為特偵組的主張要前後一致,不然公信力會出問題。

就總統職權的部分,我們沒有看到龍潭購地案裡頭,法律的依據在哪裡?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是依照憲法,但任命並不代表能夠指揮,特偵組說辜成允財務困難,怎麼能夠捐錢給被告,但起訴書的131頁,如果辜成允沒有錢,應該不能捐錢,但是他說有給國民黨政治獻金,用這個理由就否認辜成允給陳水扁的是政治獻金,這樣是有問題的。

匯款給吳澧培部分,被告說因為發現凍結的情況,夫人要把錢全部捐出,但是後來為什麼會變成帳戶消滅的問題,特偵組不能夠對被告做不利的解釋,如果是洗錢,應該是匯到人頭戶,那為什麼吳澧培可以控制帳戶,還可以把錢匯回台灣,這跟洗錢的觀念不符。

洗錢的部分特偵組有三點無法證明,他沒有辦法證明錢是不法,沒有辦法證明被告參與不法,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是知悉的,羈押要件當中,檢察官有舉日本的案例,但日本羈押的時間是20天,要件也很嚴格,美國羈押也是針對暴力犯,白領犯並不多,馬總統被起訴也沒有被羈押,為什麼要對陳水扁做出不利的主張,而其他人都不用,台灣的定罪率只有50%,只有40幾%的人是無罪的,那這些人被押了怎麼辦。

我們認為審判中的羈押移審之後,決定權在法院,特偵組不需越俎代庖,何況高院裁定的見解,不見得是多數人的見解,被告縱使犯罪行為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應該要依比例原則來判斷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所謂的比例原則,即具備這樣的要件也不一定要押,辜仲諒在海外逃亡2年,特偵組去日本和他接觸,回來以後不用押,連限制出境也沒有,比例原則要平等的看待,逃亡2年的人,特偵組待如上賓,這是重大失衡,檢察官說被告意圖接觸陳鎮慧,這是錯誤的,事實上律師可以接觸證人,但不可以串供,但我們要求的是我們都不可以去接觸證人,我們是用高標準來辦這個案子,所以不要因為他是卸任元首,就有不同的對待,就像在看守所,我替他接家人帶來的橘子…。

越方如:有必要舉這個例子嗎?舉什麼橘子啊?

蔡守訓:請律師就本案有關的做論述。

鄭文龍:本案沒有羈押的必要,這16天來陳水扁表現正常,連公開的演講都沒有,要讓被告有合理的訴訟權,才對台灣的司法有幫助。

石宜琳:本案經特偵組起訴已進入審判階段,其間有無刑法101條羈押原因,不能無限上綱,到已偵查期或之前的事情來當羈押原因,今天檢察官只有以國外元首案例當推測,例如伍澤元也非卸任元首,也沒有24小時的國安局監管,未查經國外是否有存款,不應認定有逃亡動機,供述證據不能當羈押原因。

特偵組以被告捏造南線專案,就推測他會捏造其它專案,但羈押他不代表就不會虛捏,本案起訴14人,都已訊問完畢,也被具保停押,表示這些共同被告不可能串證,陳水扁也不會跟他們串證,重罪的部分本案有14名被告,例如李界木也是重罪卻沒有羈押,因此重罪必須要視情況而羈押,關於杜麗萍所言國泰世華的7億元,目前看不出是不法所得,既然未列不法所得就不是證據,縱然5.7億未找到,但也非證據,怎有滅證的問題。

就算檢察官說是吳淑珍放在國泰世華,但夫人並不是被告,9月10日間特偵組說收到陳水扁寄來的照片,上頭寫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之一,當時被告正在羈押中,何以認為是被告指派人寄放;另外,就算照片字句是恫嚇,但恫嚇非羈押要件,檢察官說陳水扁接受時報周刊專訪,談到75顆未爆彈,但陳水扁說沒有接受過專訪,特偵組何以將媒體主張做為辦案依據嗎?

有關於國防部調查局公文的部分,關於扁家搜出文件部分,羈押要件不能無限上綱到95年,當時他還在任職總統,就可以接受任何情資報告。

鄭勝助:陳前總統的陳述令我非常動容,講到他為台灣如此盡心盡力,本件是政治案件,非司法案件,檢察官說要槍斃他,怎麼樣就是要押他坐牢,北院第一次裁定釋放,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雲南說不抗告,但後來又提出抗告,顯然有人在操弄,特偵組想要讓被告坐牢不惜代價,其中一個成本就是包括讓辜仲諒不羈押,所以顯然是政治案件。

◎檢方:12/18 陳致中曾認罪協商

蔡守訓:本院就96年9月14日即將就被告林德訓,馬永成部分辯論終結,那您卻在之前將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是否在干擾法院司法權的運作?

陳水扁:絕對沒有,我是就國家機密事項來做核定,如果沒有大法官627號解釋,相信沒有人敢做這樣的核定。

蔡守訓:當時您擔任總統,你認為這樣的核定是適法的嗎?

陳水扁:既然大法官都這樣解釋,我們就予以尊重。

蔡守訓:檢察官認為要羈押禁見,你們認為有哪種強制處分,可以確保審理程序進行。

鄭文龍:被告畢竟是執政8年的總統,我認為原則上可維持之前裁定。

石宜琳:懇請庭上可予以寄保,以保證書,以該管區域之人-保證金的方式。

蔡守訓:金額多少?

石宜琳:從偵查開始,被告所有的財產已被控制,包括登記在被告夫人、子女、媳婦的錢都被凍結,所以被告事實上若提出鉅額的保釋金是有困難的,只能請庭上斟酌有無羈押必要。

林檢察官:有關於律師質疑的5.7億部分,陳致中夫婦於97年12月18日具狀,願將5.7億流向進行說明,但說明只有一半中的一小部分,具狀給予認罪協商的部分,就起訴的部分進行認罪協商,願將瑞士的錢弄回台灣,也願意說出5.7億的下落,但認罪協商是要在審理中才行,為什麼我們認定有5.7億在海外,從陳致中狀紙就可以看出。

(律師申請異議,與本案無關)

林檢察官:被告之前說錢是選舉結餘款,而且只有在瑞士,其它選舉結餘款在今年立委選舉的時候已經用光了,所以無法支付總統大選,謝姓候選人的選舉支出,但後來又冒出7.4億元,第二部分,遭瑞士凍結的錢是在94年前匯出的,95年搬的7.4億元當中,除了杜麗萍還有馬家人都坦承,在93年度與94年度匯了2億元,還有國務機要費案的侵占,被告於總統任內曾在96年將國務費相關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嚴重影響訴訟程序,證明被告為脫罪,無所不用其極,審判長非常好心,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問有何替代方案,如果認為羈押禁見有侵害防禦權,同意以羈押來代替羈押禁見。

◎扁:絕不會逃亡 願接受任何監控

越方如:剛剛有提到5.7億是他案還是本案?如果沒有連續犯意,就沒有本案的問題,是他案,我們會另案聲請羈押,請審判長當庭去問被告

周士榆:假如能夠證明被告近日有恐嚇他案被告的事實,難道不能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之虞嗎?公訴人認為不一定要是犯罪事實,只要證明被告有減證串供之虞就可以羈押。

林勤綱檢察官:看得出來審判長非常重視被告訴訟權的保障,但這個是通案的問題,應該是修改羈押法,如果有特別的考量,就是卸任總統的特別禮遇,陳水扁說每次提到機密外交,就會有洩密的狀況,所以捏造了南線專案,剛剛被告說機密專案這麼多,為什麼不舉實際的例子,而要捏造不實,合議庭在審理庭間,也是採不公開審理,被告從未說明而把它列為機密,不配合司法的心態相當明顯。

陳水扁:我有三項要提出,第一項,機密外交工作在陳瑞仁檢察官面前,當時我可以有刑事豁免權,拒絕訊問,但我基於對司法的尊重,放棄了總統刑事豁免權,並舉出國務機要費用在機密外交的兩個例子,我一再表示機密外交能不講就不要講,我剛剛說過是為了配合李碧君的困難,做了不得不的抉擇,我感到非常的抱歉。

第二點,我不敢責怪特偵組檢察官,因為馬市長也同樣依特別費被起訴,也是庭上審判的,不受影響判他無罪,檢察官剛剛對於國務機要費的指控,我只能說是雙重標準,他怎麼不引用總統府行政院主計處函式的說明。

第三點,5.7億的事,我提到12月18日,兒媳的呈報狀已經寫明這些錢的下落,我兒媳願意到特偵組說明,特偵組不准就算了,還宣稱這些錢流向不明,兒媳已經表示這些錢願意交出來,沒有串供滅證,但特偵組還是覺得流向不明,因此說我有逃亡動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陳水扁:我絕對會準時如期到庭,不會逃亡,希望案子能速審速決,期盼在公開審理中還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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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沒想到
2008/12/30 21:51

    真是沒想到,世界上有這樣不要臉的一個人,竟然還可以做到總統;

    真是沒想到,世界上還是那麽一群SB,對這樣一個人還要支援;

    真是沒想到,對這樣一個不要臉到家的人還有律師會為他做辯護;

    真是沒想到,一個民主國家對這樣一個不要臉面的小醜會沒有辦法.

    唉,只有臺灣可以做到,只有這樣一個垃圾地方可以容忍這樣的小醜這樣的小人這樣的渣滓行走於人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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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
2008/12/30 21:37
很辛苦看完了
感覺就像陳水扁做了很多功課,若是什麽都不知道的人第一次聽他的話很容易就會被誤導,估計那些不明就里的民眾就是這樣。
特偵組的發言有理有據,而扁和他的律師的發言貌似有理,其實細細推敲是有邏輯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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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受驚了嗎?
2008/12/30 19:21
綠迷法院發飆 周玉蔻遭嗆場面幾近失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30 16:28:17  


   中評社台北12月30日電/陳水扁羈押庭今天凌晨在庭內激辯,場外衝突不斷。一批挺扁民眾緊盯著連線的記者播報,看到資媒體人周玉蔻、蘭萱和江岷欽現場 開講,指著他們嗆聲,還企圖想要搶走麥克風。民眾的激情,持續到凌晨二點半,聽到陳水扁二度遭到羈押,大聲鼓譟,痛批司法不公!

  陳水扁二度遭到羈押,挺扁民眾情緒盪到谷底,擠在北院二樓不肯走。台北地院一樓突然鬧轟轟,原來是挺扁民眾從二樓衝到一樓,嗆剛連完線的蘭萱。蘭萱不回嘴,接著蘭萱後面的周玉蔻、江岷欽拿著話筒時,話都還沒說,“扁迷”又衝向前罵人,周玉蔻被罵是壞女人。

  現場警方好不容易把人勸走,沒想到走了一半,換另一個人來面對激動的民眾,周玉蔻、江岷欽不發一語,避免進一步衝突。警方隨後封閉了樓梯,不讓民眾下樓再嗆聲,兩人連線結束後,警方也派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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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準確嗎?


C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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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眼看人..........
2008/12/30 18:39

謝謝蔻姐.......... 俺把您的這篇大作貼在大陸的"貓眼看人",不少人都驚訝於台灣的司法民主,現在還有人想要找這次阿扁被押的起訴書看看耶......  (嗯 ??? 有嗎 ??)

蔻蔻姐(taipeicoco) 於 2008-12-30 19:02 回覆:

起訴書全文可在特偵組網站上看到.

謝謝.


W W a v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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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捿毛 長到可以避風擋雪... 兼雨刷
2008/12/30 17:53

我賽賽, 在TVBS雜誌看到20個素顏女明星...差點昏倒...

原來電視上的女明星一大堆醜八怪...

我賽, 假捿毛拔掉...有那個女明星還能看??????

我賽賽,台灣大概是假捿毛銷售量世界第一

我賽賽, 假捿毛 長到可以避風擋雪... 兼雨刷

蔻蔻姐(taipeicoco) 於 2008-12-30 19:01 回覆:
啊,人生本來就是真真假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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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拜託! 綠血人快醒醒好不好
2008/12/30 15:00
看到樓下有人不以為然
害說藍血人不要亂搞
忽然想到既然有亂搞的藍血人
應該就有還沒醒的綠血人了

唉! 竟然願意認洗錢罪
其他竟然不認罪
沒有來源不明的錢 , 怎麼洗ㄚ
我們想認洗錢罪都沒得認
因為沒人拿錢來給我們洗阿

阿扁這邏輯好像
滴血認親證明小孩是他的了
但只承認小孩是他的, 但是人不是他亂搞的
天哪! 這個邏輯通嗎
真是不要再凹了

早點面對司法比較不會痛苦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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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格主!
2008/12/30 14:01

支持格主!加油!


Wow, Ja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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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要注意自己人身安全
2008/12/30 14:01

今早吳寶玉嗆檢察官, 是在阿扁被押之後第一件恐嚇事件
今後難保不會再有第二  第三....

有聽聞在鳳凰衛視COCO被不理性的對待
CoCo 要注意自己人身安全 
阿扁死忠者  哎  很糟糕的

p.s.  要打這麼長的法庭對話...?   陳小姐 你饒了 CoCo姐吧!
蔻蔻姐(taipeicoco) 於 2008-12-30 18:58 回覆:

不會啦.他們也都是善良之人,被政客利用而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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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傷心
2008/12/30 14:01

半夜一直守候陳水扁前總統的新聞,沒想到竟然看到玉蔻阿姨要被一個 BITCH(用這字好像對母狗不公平,你們幫我想更好的)如此屈辱,為了那個無恥小人而要羞辱你,攻擊你,台北小貓女看了都快跟你一樣留下眼淚了,他們不可以這樣無恥!

今天上學,在中午,在學校,又看到你被羞辱的新聞,我真的認為台灣的價值觀已經嚴重扭曲了!這樣台灣怎麼可能再出發?台灣都是被那些所謂的愛台灣的害慘的,政客都是!

蔻蔻姐(taipeicoco) 於 2008-12-30 18:55 回覆:
啊,別擔心.,沒事.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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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08/12/30 13:36
哇,把這些對逐字稿很辛苦COCO ,加油。
哈佛翻譯社
蔻蔻姐(taipeicoco) 於 2008-12-30 18:55 回覆:

啊,是轉載自TVBS的.

多謝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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