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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國際公約 原民持槍無罪
2013/03/15 21:16:29瀏覽91|回應0|推薦1
排灣族張姓男子持獵槍打獵,被檢方認為非法持有槍枝起訴;法官審理時,引用兩個國際公約及我國憲法,認定張男持獵槍是供生活工具使用,判他無罪。檢方說要上訴。

得知法院判決,部落族人欣慰表示「司法終於尊重原住民了!」排灣族獵人魯瓦說,原住民持有獵槍,都是從事打獵,如果動不動就觸法,豈不全都被抓去關?

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去年三月八日在台東大武林班地,查獲張持有未登記列管的二把自製獵槍及彈丸、底火,檢察官認為張持有的獵槍,火藥擊發裝置為後膛槍,非原住民傳統自製的前膛槍,屬於非法持有槍砲,提起公訴。

張表示,他的槍確是自製獵槍,屬於生活工具,用來驅趕破壞農地作物的山豬。

法官認為,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原住民自製獵槍改為後膛槍較安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自由從事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法官並指出,我國槍砲條例多次修改,立法院公報對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的傳統逐步開放,且除罪化。依我國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兩個國際公約強調原住民族群體權的保障精神,判張無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739362.shtml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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