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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所-追稅期限 兩岸有異
2011/07/14 22:14:20瀏覽95|回應0|推薦0

2011-07-14 旺報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針對惡質欠稅大戶,是否應該將追稅期從5年延長至10年,最近在立法院引起火熱辯論。在2007年以前,在台灣追稅是無限期的,但由於被詬病此規定縱容行政機關執行怠惰,因此2007年配合《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5年期限的原則,修正《稅捐稽徵法》,明訂行政機關不得無限期追稅,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起5年內未執行者不再執行,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追稅期限,依照納稅人是否善意作區分,如納稅人為善意(包括因稅務機關責任或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則追徵期一般為3年;若是惡意(如偷稅、抗稅、騙稅),則追徵期為永久;針對永久追徵期的規定,目前大陸也有縮短的研議,但尚未進行修改。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4/112011071400510.html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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