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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4 22:17:48瀏覽316|回應0|推薦2 | |
爭取外資 速設「納稅人保護官」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昨(13)日指出,台灣從立法單位、稅捐機關到負責行政判決的法官,普遍都缺乏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概念。相較於大陸、韓國積極修法,台灣近十年來,已經成為納稅人保護進步最慢的國家。許多國家早已制訂「納稅人權利憲章」,美國、日本都有「納稅人保護官」,大陸也全面推行納稅人「無過失推定」原則,保護納稅人的觀念都比台灣先進。 葛克昌發現,台灣的稅務爭訟情形很嚴重,納稅人敗訴後不服,提起大法官解釋者也不在少數,但即使大法官解釋認定稅捐機關的判決違憲,申請人提起再審也未必就能勝訴。原因在於許多大法官解釋,對於違憲的見解,都是「往後失效」,再審法官會認為「沒有立即失效,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不適用」。加上屬於「定期失效」的大法官解釋令非常多,造成在尚未失效前,都要繼續適用違憲的法律,補稅之外還可以對納稅人繼續處罰,讓葛克昌感嘆,台灣的納稅人是「申請有理、救濟無門」,即使打贏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台灣缺乏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甚至可能造成有意來台投資的跨國企業卻步。過去曾有一家歐洲大型企業想來台灣投資,詢問在台灣可否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但因必須在台灣有交易行為才能申請,無法預先談判,這家歐洲企業發現申請APA的談判資料,日後可能會成為台灣國稅局查稅的來源,不像國外受理APA並非負責查稅的國稅局,因此認為台灣「防火牆」沒做好,缺乏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最後選擇到新加坡投資,相當可惜。 葛克昌建議,台灣應儘速設立「納稅人保護官」,尤其現在兩岸正在談租稅協議,應先從納稅人保護上談合作,否則只會因重複課稅問題破局。未來當兩岸台商有稅務糾紛,不用直接找稽徵機關,而是尋求兩岸的「納稅人保護官」協助,對財政部及納稅人都有益處。 閱報祕書/納稅人保護官 1979年美國率先設立「納稅人護民官」,此後各國蔚為風潮,如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不僅制訂納稅人權利法案,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立法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成為制衡稅務機關的力量,更進一步建制「納稅人保護官」機制。我國則在2009年底完成立法,在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意味著納稅不僅是人民的義務,更是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尚未設立「納稅人保護官」。 (記者吳碧娥) 【2010/04/14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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