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2/08 23:03:44瀏覽1294|回應0|推薦4 | |
罰單5年後才寄達 「把民眾當提款機」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0.02.09 02:37 am 「太離譜了!我八十九年紅燈右轉,竟然九十四年罰單才寄到我家!」立委蔡錦隆服務處,近來接到許多民眾類似陳情,指政府向民眾追繳逾時裁罰、執行的交通罰單,根本是把民眾當提款機。 蔡錦隆認為此舉違法,將提案要求撤銷陳年罰單、並退還已繳納的罰款。 蔡錦隆辦公室指出,類似陳情案件大致可分兩類,一是很早以前交通違規時只收到違規舉發單,多年後才收到罰單;一是收到罰單後忘了繳,但相關單位多年後才以強制執行方式追繳。相關單位坦承目前仍有此一情形。 公路總局統計,九十年六月一日以前,因交通違規被舉發、經監理單位裁決後已逾五年執行時效的案件,約有四十六萬餘件;舉發後超過三年才裁決的案件,也有廿五萬餘件。 蔡錦隆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超過三個月才舉發、超過三年才裁處,及超過五年才執行的交通違規單,均屬無效。 蔡錦隆說,而在前述法令生效後所舉發、裁處的交通違規罰單或後續加倍的罰鍰,或遭強制執行的案件,也應屬無效。 迄今仍有駕駛人因未繳陳年罰單被監理單位裁處加倍罰款,或移送強制執行,蔡錦隆表示,將要求交通部責成相關單位改善,並依前述法令撤銷原行政處分,民眾繳納的不合法罰款均應退還。 行政機關逾越核課期限,係屬違法開單 行政機關逾越核課期限,則案件已經確定,自不得再作出處分。人民復查、訴願倘超過時效一日,稽徵機關即以程序不符駁回,行政機關自應受同等拘束,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行政機關違法發出罰單,已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嚴重侵害人權。 行政機關逾越核課期間業已過,已生形式確定力,原處分機關自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