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林志玲條款 行政救濟也得先繳一半罰款
2009/10/15 16:29:19瀏覽464|回應0|推薦1

林志玲條款 行政救濟也得先繳一半罰款

  • 2009-10-15
  •  
  • 新聞速報
  •  
  • 【中廣新聞/張德厚】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了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的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如果逃漏稅被罰,即使提出了行政救濟,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為此林志玲已經提出行政救濟。而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之前,可以免繳罰鍰。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了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的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提出行政救濟,也必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草案也新增,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而被罰鍰,如罰鍰未繳每逾2日要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另外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草案中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未來9成以上因短漏開發票而受罰案件,罰款就可望大幅減輕。

出處: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201+132009101501210,00,focus.html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wordassociation&aid=340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