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政院修法 契稅怠報金上限 1.5 萬元
2009/10/07 23:42:08瀏覽325|回應0|推薦1

政院修法 契稅怠報金上限 1.5 萬元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契稅條例與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契稅怠報金上限為新台幣 1 萬 5000 元,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者,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15 萬元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616 號解釋文表示,在 納稅義務人已繳納應納稅款情形下,若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的最高額限制,顯已逾越處罰的必要程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的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現行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 3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行政院通過修法草案,增訂「但不得超過新台幣 1 萬 5000 元」條文。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罰鍰,行政院通過修法草案,增訂「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5 萬元」條文。

出處: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2+132009092401054,00.html#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wordassociation&aid=338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