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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22:42:05瀏覽431|回應0|推薦4 | |
中國時報 【圓緣/台北縣(專案工程師)】 被視為「陳長文條款」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限五年退稅請求權,而這類案件目前約有一六四○○件,約二.七億餘元。當陳長文律師獲悉此消息後雖表感謝,但毫無興奮感覺。因行政、司法機關的怠惰,本依現有體制就可解決的事,卻須動用修法達成,他反而有些痛心。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可是稅吏及財政部大官們,卻缺乏肩膀擔當,沒人真心認錯還人民公道,而學法的行政法院法官對法律視若無睹,這是讓陳長文痛心的原因。
最近幾起重大司法案件新聞,占滿各大媒體版面,引發社會兩極化爭議,然而稅務不公的案例,卻是長期隱藏在社會的每個角落,其影響一般民眾權益比司法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卻很少浮上檯面,如今陳長文律師為公理正義及維護人權,親上第一線打官司,希望能給政府相關單位一個很好的警惕,不要再輕忽人民應有的權利,一切依法行政,落實尊重人權,才是台灣人民之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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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