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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錯稅 近一年退稅3.5億
2010/02/04 02:07:10瀏覽354|回應0|推薦1

課錯稅 近一年退稅3.5億
連本帶利還給你 全台6,822個溢繳案核退 地價稅、牌照稅最多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政府課錯稅,接受民眾無限期申請退稅後,將近一年以來,全台共有6,822個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加計利息後的總退稅金額達3.5億元。

財政部指出,依據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截至98年12月31日,財政部統計,全台申請退稅的案件共計6,822件,總退稅額達3.5億元,退稅大宗案件多數為地價稅、牌照稅等地方稅捐。

財政部統計,屬於地方稅溢繳稅款案件即有6,771件,獲准退稅金額約2.4億元,由於課錯稅的責任在政府,所有退稅案件均加計利息退還,退還的利息有1億零50萬元。

所得稅、遺產稅等國稅溢繳退稅案件較少,但至去年年底為止也有51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約849萬元,另加計利息約130萬元,合計退還稅額約2.5億元、退稅利息則有1億180萬元。

財政部歸納申請退稅獲准的案例,較常見可歸責於稅捐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的情形,包括稅捐稽徵機關依據地政或監理機關登記錯誤的資料溢課地價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報更新資料導致核課錯誤,部分則是單純的適用稅率錯誤,如住家用房屋被按營業用房屋課稅等。

屬於所得稅容易被政府課錯稅的案件,則以抵押利息被反覆課徵最多。

財政部說,民間設定抵押期間一般是十年,稅捐機關會年年設算其抵押權利息,因未在抵押權塗銷後即時更正資料,導致已無抵押利息年度,納稅人仍要被設算課稅,才會溢繳稅款。

【2010-02-03/經濟日報/A17版/零售流通.稅務法務】

( 時事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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