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比地下錢莊還可惡
逃漏營業稅 罰3倍
2010-02-10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客戶刷卡消費,賣家竟然還逃漏稅,國稅局查獲某旅館業者,連續5年來共短開5,800萬元發票,逃漏294萬元的營業稅,被國稅局重罰3倍,罰金近830萬元。
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某旅館業者,5年來針對刷卡消費的客戶,嚴重短開發票,假如客戶實際消費5萬元,但業者卻只開立5,000元的發票,國稅局是從聯合信用卡中心的資料中,對照出漏開金額,進而懲處。
國稅局日前接到接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其所查到的甲公司旅館業者,嚴重逃漏開發票案,經過行政救濟系統審查結果,判定該業者必須依照國稅局所開出的罰單,如實繳納。
國稅局表示,聯合信用卡中心相關的轉帳資料,稅務單位向來很容易調到,因此,大部分的業者,只要是客戶採取刷卡方式消費,通常會如實申報並開立發票,類似甲公司的狀況,案例並不多見,且該企業居然還連續5年來,將實際消費金額直接少1位數,讓稅官對照起來,簡直不敢想像,居然會這般明目張膽的逃漏稅。
基本上,無論是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資料,或是向保險公司調保單,國稅局都可以辦到,因此,近幾年,只要營業人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指定帳戶轉入的金額,業者全部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就會留下紀錄。雖然業者辯稱,這是其內帳資料,但國稅局認為,依然具有證據力,也依據這個重大證據,讓該案在申訴過程中,國稅局獲得勝訴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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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稅都繳不出來了,還要加徵15%的滯納金,按年加徵利息(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碰到處罰鍰更以倍數2倍3倍計算,相對於這些年存款利率直直落到1%以下,人民存款放銀行只有1%利息,政府課稅納稅人只要超過期限30天,就會被強徵15%的滯納金,利息按年利率累計,罰鍰以倍數計,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政府此項不合理的做法與地下錢莊、黑道、暴力討債集團更可惡。甚至涉及刑法重利罪。
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週年利率為5%。
民法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刑法343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