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8/11 20:18:16瀏覽23|回應0|推薦0 | |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高雄氣爆後續賠償涉及代位求償問題,不僅中央、地方不同調,政院與法務部的法律見解也不同。行政院前天引用國家賠償法,認為高市府有代位求償義務,高市府則傾向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代位求償。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認為,這次事件是否適用國賠法,仍須視個案事實調查後,再加以判斷。 吳表示,國賠構成條件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高雄氣爆是否符合三條件,要看具體個案情況。 院會昨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將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大為「公管」,即由國家設置或地方自治團體提供公共或公務使用目的的設施,也包括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的設施。草案並增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定義,即若相關法規已明確規定公務員「應執行且無不作為」裁量餘地,但公務員仍不執行,即符合國賠要件。 本文來源: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02813 圖片來源:取自google網路圖片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