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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正視馬志玲案的司法醫學盲點
2014/08/03 11:36:33瀏覽62|回應0|推薦0

正視馬志玲案的司法醫學盲點(圖為馬志玲夫婦,本報資料照片)

捷運殺人案嫌犯鄭捷遭檢方起訴,起訴書中提出一份精神鑑定報告,認為鄭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與受審能力,雖然此項鑑定報告能否禁得起辯方的舉證與挑戰而成為判決的依據,還有待訴訟程序的檢驗,但檢方此舉頗有新意,踏出了依法論罪的第一步。我們今天不打算討論鄭案,卻要提出刑事司法如何處理涉及醫學判斷的問題,這是法院實務上長期存在的盲點,應該有所改善。

畢竟,合乎科學原則的刑事訴訟,除了要還原案發時發生了什麼事之外,還應該確定被告的身心狀態能否接受公平的審判,一旦認定犯罪事實後,量刑時還要交代為什麼會犯案,什麼是合適的刑罰的問題,才能完成追求公平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

在知識化與重視人權的現代社會,法官必須破除醫學盲點,對於審判中所有涉及醫學的問題,要有能力從醫學專業知識入手理解,而非只是依靠法律人主觀的認知,一廂情願來加以面對。這一點,其實是法界長期存在卻普遍不自知的傲慢,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民刑法曾經長期使用的名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其實不是醫學所理解的概念,以致於適用上經常產生障礙,相關案件交由專業醫學鑑定後,總是造成醫界與司法雞同鴨講的局面,結果就是全憑法官一己的武斷心證做裁判,得不到醫學的支撐。為了矯正司法脫離醫學而任意裁判,民刑法已修改了「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的用語,用「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加以取代,更接近醫學的觀念。

可是,刑事訴訟法卻未能一併配合修改,仍然規定著:「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不久前,經醫師確診罹患阿茲海默症,且病況日益嚴重的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在法庭上已無能力理解法官的問話,法官竟然無視於醫師診斷,不但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還在被告最後陳述時,要求辯護律師教導如何表達冤枉之意,然後判決書中再以被告尚能當庭喊冤而無必要停止訴訟為理由,判處被控違反證交法的被告7年重刑定讞,造成年近八旬且心智缺口逐漸擴大的老企業家即將入獄。此一司法錯誤,就是用「離譜」兩字也不足以形容。

此案中,法官曾論述被告的智商數據,判斷其病症狀輕重,卻顯得法官在智商與疾病間具有關連性的醫學知識與科學論證常識的嚴重缺失!其專擅無知的程度,難以想像。對於應該尊重醫學專業知識判斷的事項,任意以自以為是、想當然耳的理由否定醫學診斷,甚至不惜破壞最基本的程序,公然要求律師當庭引導已無能力自為陳述的被告,從事不得由他人代為的最後陳述,之後再用被告已做最後陳述為理由,判決被告有罪,其心中早有預斷的偏頗,乃至於蔑視程序正義與外觀公正的程度,可謂是無以復加。

像鄭捷這樣的案件,檢方尚且知道在做成起訴決定前,應先行尋求專業醫學鑑定做為可進行訴追的支持,在只涉及證券市場的財經政策而以經濟管控為主要考量的案件中,職司公正審判,應當無罪推定而非以定罪為能事的法官,卻如此漠視正當法律程序的遵守,奢言法治國家應重視審判品質,欲求贏得社會信賴,恐怕是緣木求魚。將不該繼續的審判程序為被告定罪,不能不說是嚴重的錯誤,監獄中人滿為患,法官卻慣將不該送入監獄的失智人士送入監獄為能事,如何扭轉司法之非,極值思考。

司法改革喊了多少年,社會各界莫不期待司法主事者提升法官裁判素質,以改變社會對司法公信力長期低迷的觀感,但政府究竟作過了什麼樣的努力?最近甚至有監察委員為文指出,南部法院盛傳出現法官利用裁判勝負,為同轄區律師配偶招攬案源情事,已難掩公眾耳目,這些都是司法人素質低落、倫理敗壞的指標。不論是個案還是普遍的現象,都不容司法院不聞不問,坐視不理。類似的問題與現象,也絕不是司法改革的籌畫者獨沽一味試行觀審或參審制所能濟事,司法院可有任何撥亂反正之道呢?

本文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24000626-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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