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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很難被速審速決(吳景欽)
2014/07/25 01:53:00瀏覽72|回應0|推薦0

北地檢署以犯4個殺人罪及22個殺人未遂罪起訴鄭捷,並向法院具體求處死刑。雖然檢方認定被告無精神障礙致得減刑之情況,卻不代表此爭議,即可因起訴而解消。

在此案偵查階段,檢方為解各界之疑,故委請醫院對鄭捷為精神鑑定,並據此認為,其並無任何精神障礙,致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等欠缺或顯著降低之狀況。所以,被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且犯行重大,致須判處死刑,似已無太大疑義。 
惟須注意的是,偵查中的精神鑑定乃由檢察官所主導,且在被告未請律師的情況下,亦無讓鑑定報告有受詰問之機會,尤其將殺人動機導源於被告國小時與同學的糾紛,就更顯鑑定過程的倉卒性。 
故此結果,不過是種初步認定,就僅能證明被告現在有就審能力,致無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以心神喪失為由來停止審判。 
就北捷殺人案來說,由於行為人能清楚知悉殺人後果及能決定行兇時間,故爭執的重點,就不在責任能力的喪失,而在於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且因此使其辨識或控制能力降低,致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為減刑。 
所以,鄭捷即便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醫紀錄,卻不能因此判斷必無精神障礙;甚且從其不斷強調做大事、寫恐怖小說,甚或為犯罪預告及曾受校方輔導等事實,都在在顯示反社會與異常的人格特質。所以,來到了審判階段,法院再委請精神醫師為鑑定,實也無法避免。 

檢方起訴考驗司法

當在診斷出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障礙時,亦須進一步判斷其對行為發生的影響程度,以來確定是否須負刑事責任。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則法官到底要委請幾位精神醫師,馬上就會面臨問題。
而不管囑託幾位專家,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者都必須出庭接受交互詢問,但是否能因此越辯越明,並提供法官更完整的判斷資訊,恐亦難得知。
去年,最高法院在《刑法》尚未修改下,就以我國已簽署兩人權公約為由,而引用聯合國在1984及2005年所相繼做出,即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來撤銷高等法院判決之例。這也象徵,下級法院即便如檢方所願,以被告無《刑法》第19條第2項之精神狀態來判鄭捷死刑,但只要鑑定報告或判決書裡,有被告罹患精神疾病之判斷或有教化可能之字眼,即可能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可預見的是,鄭捷案的審判,肯定會陷入大眾速審速決的期待及判處死刑與否間的糾葛。也因此,檢方的起訴,只是考驗我國刑事司法的開始、而非結束。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本文來源: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23/35974957/ 

圖片來源:google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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