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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3 11:52:57瀏覽132|回應0|推薦0 | |
〔記者項程鎮、鍾麗華/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二四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一年後失效。 所謂「限期整理」,根據內政部解釋,通常指人民團體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主管機關認為該人團須「限期整理」,遂指定會員代表成立組織整理小組,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等。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會依照大法官解釋辦理。事實上,政院人權小組曾多次討論,我國目前採許可制、管理強度較強,未來社團採低密度管理、登記制模式。 大法官指出,要限制人團運作,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本案督導人團辦法只是行政命令,且沒有法律授權,卻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已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集會結社自由與保障人民工作權等條款。 本案因新竹市商業會第八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延期後仍未選出新任幹部,竹市府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函該會予以「限期整理」處分,市府並介入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第八屆理事長彭正雄不滿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本案釋憲成功後,彭可據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本文來源: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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