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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時記趣(說古論今→相親)
2006/08/06 05:45:45瀏覽488|回應1|推薦2

兒時記趣(說古論今→相親)

  

  相親是人生一件大事,相親之後,就是訂婚,在法律上不具任何效力。

 

  我完成的訂婚事宜有兩次,說來話長。

 

  第一次,是在我十歲時,母親因我是獨子,想早一點完成我的婚事,先訂婚,十八歲時再結婚。我記得,這門婚事,是親上加親,門當戶對,在我想是【一表三千里;八棍子打不著邊。】當然,女孩比我小一歲,聘禮是良田五畝(約台制五分)。我曾去過她家兩次,不曾見過她。

  1949年因中國大陸內亂,我由家鄉南下到鎮江,當時巧遇我的大舅子,他說:「你怎麼出來了,我妹妹怎麼辦!」我回答:「你怎麼也跑出來了!」因我們都是軍職,不能多談,事情一隔數十年,我還是想念著她。

  台灣可與大陸通信時,我獲太座同意,寄一封信到家鄉,向岳家問好(我家已無親人),回信的是地方公職人員,他簡略回覆,其中一項是我的大舅子在台灣,並註明電話號碼,事後我們取得連繫。後來大舅子回老家返台,告訴我,他妹妹已嫁人,有三個小孩,生活很好,父去世,母健在,免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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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在任軍職時,待遇甚低,直到任軍官時,亦沒有結婚打算,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年齡己到視茫茫髮蒼蒼,適遇經濟部長嚴家淦先生(曾在蔣中正過世,嚴家淦依憲法繼任總統)力排眾議,要調整軍人薪水,使軍官能與公教平衡,服役人員,生活才有較大改變。

 

那時我想結婚了,首先決定三大原則:

1.相親時,要與我當面交談:

2.要看到,女方戶口名簿:

3.學歷要,國小畢業:

 

  當時相親者時有受騙,為了安全起見,我定了上開原則,亦適用於我的部下,當然我沒有受騙,部下亦沒有。

 

1.相親時,要與我當面交談:

  生活在一起,天天見面,長相彼此必需能接納;語言是否能溝通,這是很重要的。

 

2.要看到,女方戶口名簿:

  對於女方家庭要有近一步瞭解,就是生世,不是要門當戶對,即是要落實的一面。

 

3.學歷要,國小畢業:

  男女學歷現時代已不重要,古時女子無才便是德,目前水準提高,大家均有受教育的權利。我親朋中,就有數人女子高學歷,嫁給低學歷的男子。我小學畢業,愛好文墨,其對象小學即可,能知白紙黑字的重要性。

 

  於是在假日,時而租輛計程車,隨著媒人,走遍大街小巷、深入山區、臨近海邊,終於尋到我目前的愛人,她合我的要求。

 

  我的愛人陪我度過艱苦的歲月,曾記得她獨自生活時,一條鹹魚吃了六天,後經我說明不能如此節省,想想真使我於心不忍。如今我們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家立業,夫我還有何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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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0 11:37
很有趣溫馨的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