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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8 14:20:45瀏覽363|回應0|推薦1 | |
我菸齡二十年,但我去年戒菸成功了。或許因為這樣,所以即使我認為抽菸有害健康,抽菸者不應影響不抽菸的人的健康和尊重他們不吸入二手菸的權利,但我也尊重抽菸的人的權利。但這都不是我的重點,我的重點是政府不應該去立無法執行的法,政府不應該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導致立意良善的法案形同具文,反倒成了笑話。另外,政府立法不應該成為擾民的依據,也不該扼殺了利害相關人的權利。 目前的菸害防治法修正案就是依個活生生的負面案例。 基本上集傻瓜立法錯誤之大成。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罰則如下: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 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條新增條文更妙: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也很爆笑: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顯然,涼菸糖不准再賣了。 還有以後抽菸的國際旅客大概也不會想要在桃園機場轉機,因為機場規定吸菸區不得設於必經之處,所以要找吸菸室可能很困難的。 這一條原條文就有,但多加了個(等)更不知道該如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另外一件比較小,但對於菸商和廣告公關公司來說相當嚴重的是菸害防治法修正版第九條條文,這大概是全世界對於菸商廣告最嚴格的條文,進一步禁止菸商在平面媒體和網站上做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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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