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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的農舍有什麼錯?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2011/10/13 00:02:58瀏覽6148|回應19|推薦4
有關蘇嘉全農舍的爭議,從一開始邱毅爆料時,其實大家也搞不懂到底是合法或違法。有關合法與否的爭議,農委會眼看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找不到「違法」事實,因此推給屏東縣政府自行處理。但今天屏東縣政府回文給農委會,農委會又不滿意。但屏東縣政府文中希望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農委會解釋清楚,但農委會又不講清楚。

我為了搞清楚,什麼是農民,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農業,除了法定的地目之外,在土地上的什麼樣的行為就可以算是農用,以及究竟有什麼條文限制農舍興建,乾脆把農業發展條例找出來仔細讀一讀。

農業發展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先把目的講清楚,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也就是說,把大門打開,並非以狹義的「種作物來賣」為本條例促進農業發展的唯一目的。

『第一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第三條 一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從第三條來看,農委會主委說什麼叫做農用,說小學生都知道,看來其實並不那麼簡單。主委原本說要作物要種來賣才算。顯然他沒有好好看自己主管的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中說明:「森林」、「保育」也算。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等也都算。只要不開發,不變更地形地貌,維持地表植生良好,是否就可以視為「保育」?因此也認定為「農業使用」?

其實從第三條第一款,從事農作等產製銷與休閒都算農業。也就是說,我耕種作物,不管賣不賣,不管我自己吃不吃,我純粹耕種休閒也算農業。種花種草怡情養性也算農業。

至於「農民」,也並非如陳主委所說要種作物來賣錢的才算農民。根據本條例的定義,而是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因此,即使是公務員在假日種菜,也是符合本條例敘述的農民。

『第八-一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八-一條中講的好像就是農舍,但卻沒有出現「農舍」二字。包括較為簡陋的農舍(以竹木、稻草、角鋼等搭建的),也包括較高附加價值的「農業設施」。這裡看來並沒有包括「住宅」。這一點條文並不明確。因此,這裡講的應該是屬於生產設施的工寮、加工廠、倉庫等生產相關設施,而非給農民居住的「農舍」。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中講的就是「供農民居住」之用的「農舍」吧!因為這裡提到的是包括可以用「集村」方式蓋的農舍。顯然,這就不是「工寮」或「倉庫」或「加工廠」,而是居住用的農舍。至於「農舍」中或「農舍」旁是否要有個小房間,提供存放「務農器具」,鐵牛車,法令裡面完全沒有提到。

本條例其他的條文也都沒有再提到有關「農舍」使用的相關限制或農舍使用與農地利用方式的其他要求。

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也都沒有提到興建農舍的其他事項。因為根據本條例,農地的使用或不使用,並未改變農地的屬性。農民的農業行為也在本條例中加以說明了,因此法令中並沒有任何限制農地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不得興建農舍」。

綜觀農業發展條例與施行細則,蘇嘉全與家人取得與興建農舍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的法令條文。

當然,現在國民黨和民進黨的某些人都說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樣的說法,意思就是說這是「政治」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政治問題,就要蘇嘉全去拆掉他「合法」的農舍,不是很奇怪嗎?馬總統不也說政府要依法行政?那蘇嘉全又何必害怕?

身為一個台灣人,買一塊農地,沒有把它變成停車場、沒有把它設法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商用地炒地皮,好好地在這塊農地上蓋間房子,依法稱為「農舍」。周邊的土地,即使沒有種植實用作物或農業作物,但也許在假日休閒時可以種種菜,種幾棵果樹。將來這片大好的農地可以自己退休後再來種種作物,或留給子孫家人利用。除了合法之外,這樣的行為哪裡「政治不正確」了?

政府有規定農地都一定要種植、生產,不然就要變更地目或沒收嗎?進入WTO要農民休耕,不也是政府?為了在缺水時期調配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要農民休耕的,不也是政府?要把農業用水調撥給中科使用還找國科會出錢幫水利會整建渠道的,不也是政府?把農民的農地搶去搞科學園區讓科技廠商低價取得土地,讓政客、財團同時炒作農地價格獲取暴利的不也是這個政府?

蘇嘉全他們好好地保留這塊地,蓋間農舍給自己住,有違反身為農民的價值嗎?

蘇嘉全的農舍哪一點讓社會觀感不好了?

說穿了也只有住在台北市豪宅裡面的那些人對蘇嘉全的農舍的觀感不好而已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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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09:54
奇怪?
你前幾年不是還在那邊叫原住民土地回歸
農地農用
現在怎麼變成蓋豪宅有什麼錯?
果然度量的天平隨著人的喜好而改變...不是嘴巴上講兩句中立無顏色就可以混的過去.
如果今天國民黨的某人了這件事情,我只會說[拆,罰給他死]
也不會寫一片落落長的文章在那邊幫某人辯駁明明是錯的事情還要把他坳成別人的錯.
簡單的說,今天就算是法令爛到爆,蘇加全也沒資格興建
因位幹過內政部長和農委會主委的人
沒有資格說他不知道
這樣有沒有聽懂?


蘇嘉全的農舍有什麼錯?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高市府告訴你
2011/10/13 07:52

蘇嘉全的農舍有什麼錯?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1. 有什麼錯?連議員告訴你: 涉及違建、農舍超限使用、未農地農用等行為,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規等法令

2. 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農業局、地政局及區公所皆可告知閣下

3. 需多久認定?今天舉發,明天即可告知是否違法

鍾紹和農舍 高市府13日會勘
 
【中央社╱高雄12日電】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連立堅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舉發國民黨立委鍾紹和在美濃區設立豪華農舍大莊園,明天下午會同市府主管單位會勘是否違法。

連立堅質疑鍾紹和美濃區農舍可能涉及違建、農舍超限使用、未農地農用等行為,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規等法令。

連立堅明天下午邀請市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農業局、地政局及美濃區公所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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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
2011/10/13 05:58
全家輸有沒有種出來說「我的地,90%有農地農用」幾個字?
如果沒種講 心虛不敢講
那你這些幫忙硬凹的長篇大論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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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話連篇
2011/10/13 04:52
真是鳥話, 替惡霸辯解,公義何在?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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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蘇嘉全的農舍哪一點讓社會觀感不好了? 說穿了也只有住在台北市豪宅裡面的那些人對蘇嘉全的農舍的觀感不好而已吧!
2011/10/13 03:47
哈哈  看到這種論述方法  就知道民進黨這次選舉已經下地獄了
對對   大家感覺都很好很爽   綠蟲繼續凹繼續掰吧
輸全家有沒有當過農委會主委內政部長屏東縣縣長  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他完全沒有違法

蔡十八下次再喊"農地正義""振興農業"和"還田於民"的時候要喊大聲一點  不要讓大家發現她其實心虛得很  裝都裝不下去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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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讓座沒關係,這絕對「合法」,這是你的權利
2011/10/13 01:11

版主:

當然,現在國民黨和民進黨的某些人都說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樣的說法,意思就是說這是「政治」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政治問題,就要蘇嘉全去拆掉他「合法」的農舍,不是很奇怪嗎?馬總統不也說政府要依法行政?那蘇嘉全又何必害怕?

=======

你坐在台北捷運一般座位上,不是博愛座。   旁邊站著一位懷孕九個月的孕婦,一位頭髮鬍子都白了的老先生,還有一位拿著拐杖腳上有石膏的年輕人,都站在你身旁。

你不讓座沒關係,這絕對「合法」,這是你的權利。

不過被公開後如果你堅持坐在那裏是你的權利,你覺得頭昏所以沒有起身,然後堅持你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及規定(這是事實),你恐怕連市議員都不會當選。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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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比對法規,再判斷法規是否真的不清不楚?
2011/10/13 00:32
農委會拿出屏縣新聞稿質疑蘇宅合法性
  • 2011-10-12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張佳琪】

蘇嘉全的豪華農舍到底合不合法,屏東縣政府認為合法,中央則有疑慮,農委會今天正式說明立場,傾向認定違法!農委會還特別找到屏東縣政府今年四月二十九號對外發出的官方正式新聞稿,內容提到農舍以外的農地應該從事農業使用,農地上佈置的假山假水、庭院造景、球場、游泳池或鋪設水泥等非實際從事農業使用,是不符合規定的。這一回,農委會用屏東縣政府的官方新聞稿來回應民進黨的疑慮,沈默了快兩天,果然是有備而來。

屏東縣政府認為蘇嘉全的農舍應該合法,在回覆給農委會的公文中也提出許多疑問要求主管機關農委會說明。這使得農委會不能再以等候屏東縣政府的公文來塘塞外界的疑慮。

沈默了快兩天,農委會的終於回應了,記者會拿出的新聞資料還是屏東縣政府今年四月二十九號發出的正式新聞稿!這則新聞稿開宗明義提到,民眾常有錯誤的觀念,以為農舍是具有廣闊庭院的莊園或是透天別墅,事實上,農地不會因為蓋了農舍而變成建地,農舍以外的農地仍應繼續從事農業使用。

農委會主秘戴玉燕說,「這個新聞稿它提到,農舍興建以後佈置的假山假水、庭院造景、球場、游泳池或者鋪設水泥,這些都不是實際從事農業使用,那這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這則新聞資料特別提到,農舍如果違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但可依法處罰,也無法享有農地的稅賦優惠。農委會直接以屏東縣政府官方的新聞稿來回應縣府及民進黨的質問!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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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縣市政府都會跟據中央法規再另行訂定"農地使用"相關辦法
2011/10/13 00:22
3.宜蘭縣稅務局副局長陳昌墻說,他們拍了幾張農舍照片,經與農業處、建設處協調後做出認定標準,即有庭園造景,有漂亮草皮的農舍,一看就是純住家,就要課稅;存放農具、鐵牛車的農舍明顯農用,就不用繳地價稅。

農地利用管理 行政院農委會企劃處95年7月
壹、 前 言
<農地為重要農業生產投入,我國之農地利用管理在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所有法令之規定是以「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為中心。
<本條例修法後,已將農地之利用管理方向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參、農地利用管理法規重點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
1.如有下列之需要應辦理申請
(1)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4)申請興建農舍
(5)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
2.核發基準--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者
1) 實際作農作、森林、畜牧、養殖使用。
(2)農舍或農業設施已依法申請興建並依核定用途及面積使用。
(3)未舖設柏油、水泥,未堆置砂石廢棄物,無阻斷灌排水設施。
3.耕地雖未作農業使用,但也無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之使用時,得申請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之管理
1.涵義
農舍與農業設施同屬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但
*農舍: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
*農業設施:指屬經營農業之必要,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之建築物。
2.農舍管理
1)於89.1.28農發條例修正前,原已持有農業用地之農民,仍得依修法前之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
(2)於89.1.28農發條例修法後始取得農業用地者,興建農舍條件:
*需取得農地滿兩年,且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且農地需確供農業使用。
*農舍最大基地面積330㎡、最大樓地板面積495 ㎡ 、高度以3層樓且不超過10.5公尺為限。
(註:興建農舍所需設置之圍牆、庭院、對外連接通路、污水處理設施等用地面積,需計入最大基層面積中。)
(3)對於農舍之使用已脫離農業生產經營使用部分(如民宿),目前已訂定相關規定,若有其他問題可詢問縣市事業主管機關。
3. 農業相關設施管理
(3)不需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照之農業設施: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 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縣(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也不須申請建築執照。
(4)需申請容許使用但不須申請建築執照
甲、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農業設施面積(註: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
乙、農業發展條例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者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無安全顧慮者。
(5)無安全顧慮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農發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配合下列情形:
一、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 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
四、農地利用規劃、產銷獎勵及稅賦優惠
2.稅賦優惠方面
 (1)農業用地不課地價稅,且停徵田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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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是母法還有許多配套的施行細則
2011/10/13 00:16
1.前蘇主委在任內就制定了:農地使用管理辦法.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指農發條例第十八條)
第 5 條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且無第六條及第七條之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
二、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或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合法證明文件者。
你家有需要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興建農舍嗎??如果有就請種經濟作物或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否則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第 7 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者。
二、現場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者。
三、現場舖設有非農業經營必要之柏油、水泥等情事者。
四、農業用地依法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使用,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要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以一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後,又任意在法定建築面積以外構築水泥柏油道路地面,則變成農地非農用,則農舍即成違規建物即須裁罰. 而農地如果沒經過申請許可鋪設水泥柏油路,真的會被罰款還要被要求挖掉的.

3."農舍外道路"是在圍牆外,未必不在農地上.須申請土地複丈(鑑界)方可論斷,蘇家應該知道.,因為買土地申請建照都會申請鑑界.另外可申購79年度航照圖就知道刨除柏油的路是否為既成道路,如果是,可再向政府申請認定為既成道路,並有農務需求,要求鋪設柏油或水泥.
4.若農地未農用,則會取消免徵田賦,改課地價稅.96年被檢舉後 蘇農舍改繳地價稅
2011-10-12 中國時報 【吳江泉/屏東報導】
 蘇嘉全農舍爭議又被追到是否有繳稅問題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清查發現,蘇嘉全的農舍依法提出申請核准興建,若合法使用,只徵田賦稅,且現行法令免徵,但該建物於九十六年被檢舉違規使用,為此改徵地價稅每年一萬多元;違規如果改正後,即可申請回復免徵,但洪恆珠可能一直未完成改正,所以每年皆有繳交一萬餘元的地價稅。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榖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稅;另外一般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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