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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15:17:15瀏覽4427|回應2|推薦11 | |
父債子還??? 最近因為很多金融機構合併的關係,還有很多金融機構把不良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討債的狀況非常嚴重,加上前一陣子的卡奴風暴,欠債成為了台灣人的噩夢,但是如果只是親人欠債,其實不用太過擔心,因為我國民法沒有父債子還及夫債妻還的規定。但是從最近的一些案例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因為繼承關係讓子女背負父母親或兄弟姊妹的龐大債務,這輩子都翻不了身的案例,很多孩子出生後就沒見過父親,但是突然出現的債務,卻影響年輕人的一生。. 案例:A女為單親家庭的獨生女,自小父母離異,有記憶後就未曾見過父親,母親也已過世,一直和外婆住,二十五歲的她已跟男友訂婚,正打算享受幸福人生的時刻,突然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扣押每個月的薪水三分之一,她趕緊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誰知道債權銀行到法院用影帶證明她在四個月前曾去參加父親的喪禮,超過拋棄繼承的二個月期限,法院駁回她的聲 請。她在四個月前因為姑姑通知去參加父親公祭,根本不知道父親積欠銀 行大筆債務,拍賣以後還不足一千多萬,沒辦成拋棄繼承,這輩子都無法 脫離債務噩夢。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其實小市民誰會懂得法律規定的內容,有親人死亡,他如果無子女,太太就跟父母一起繼承,如果父母不在世,太太就跟兄弟姊妹一起繼承,以此類推,有配偶的情況下其他很多人都還是會繼承到他的遺產。 註: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如果你是繼承人就必須注意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因為如果他的負債多於資產,繼承人就必須概括承受所有資產及負債,這時候民法提供了兩個減輕繼承人責任的方法: (一)限定繼承:就是以繼承的遺產為範圍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就在這範圍內負擔債務。 1、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多位繼承人中一人申請適用全部繼承人。 3、遺產大於負債者最好辦限定繼承。 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 為限定之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 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二)拋棄繼承:就是遺產及負債都不要啦! 1、『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A女就是輸在知悉父親死亡兩個月內沒辦,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才去辦),通常只要沒人提出反證,你可以說你是收到法院執行令才知悉為繼承人,A女是因為銀行到喪禮去拍V8才被推翻知悉時間的。 2、注意:如果子女及配偶都拋棄的話,兄弟姊妹也可能成為繼承人,不過不用 擔心,拋棄繼承的人要寄通知給第二順位的人,收到通知二個月內再拋棄就 可以了。 3、負債大於遺產最好就拋棄啦!
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 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 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大家對於繼承的規定不太了解,大多數的人都會忘記要做保護措施,尤其親人剛過世,痛苦莫名,真的很難去想到這些事情,可是一個不留意,就可能背負債務,尤其是對於親人的財務狀況不了解的人,至少要申請限定繼承,這樣自己的財產才不會受到影響,許多人在外欠了很多債,不一定都有告訴家人,所以限定繼承實在應該修法成為法定繼承制,但是法律對於債權人也必須保護,如果越來越多不負責任的父母在外欠債,無辜的子女因為忽略了法律的規定而面臨萬劫不復的窘境,也不該是法律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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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