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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與鞭刑
2007/03/21 21:31:56瀏覽1349|回應0|推薦9

    刑罰從古至今都有,只是輕重與程序規定有別,但現代民主化社會早已去除『身體刑』的懲罰方式改為『自由刑』,對於身體傷害的刑罰除死刑以外,大概只有在新加坡這樣的國家才會立法通過。但在人權高漲的現代社會,注重人性尊嚴的刑事訴訟程序法對於犯罪者越來越有保障的同時,相對於被害人或被害家屬的保障或其造成的傷害,是任何刑罰也無法彌補的,就像死刑是否廢除也一直是大家討論的重點。 

    性侵害中最令人髮指的就是多年前有一性功能障礙者以竹竿性侵女童並將腸子拉出體外,加上陳進興隨機入侵住宅多次性侵被害人,所以在刑法修正時大幅修正加重罪刑,並將告訴乃論罪修正為公訴罪,避免被害人被迫和解撤回告訴而受到二次傷害,以遏止性侵害犯罪的猖獗。

    其實性侵害案件大部分是熟識對象所為,但像捷運雙狼本來是要搶劫臨時起意擄人性侵,其惡性更為重大,最可怕的是怕事跡敗露故意殺害被害人,性侵犯對人身安全造成莫大危害,立委提議加入鞭刑,但鞭刑真能遏阻性侵害案件產生嗎?

   首先,犯罪者會犯罪大多是他認為犯罪不會被發現,並不是因為害怕刑責,所以刑責規定的再重,一樣有人犯罪,這是千古不變的定理。其次,性侵害犯罪者其實有大部分是社會心理問題,在台灣這樣的社會中,男性在犯下性侵案件之同時,除了有強烈生理需求外,其實還是以掌控主宰權的心理因素為主,就像有些父母虐兒是因為把孩子當成自己的財產,認為父母有主宰權力,所以鞭刑是傷害身體造成疼痛『身體刑』,是不是真的解決性侵害罪犯的心理層面問題?是需要深入探討及學理研究的,畢竟每一個性侵犯都有其不同的心理層面需要解決,如果他還是要回歸社會,其實要解決的是更高層次的問題,就像國外有些案例不判刑,但要求強制治療,如果沒有醫生同意出院,刑度可能比徒刑更久,終身監禁都不無可能。

    鞭刑也許讓犯人一時疼痛無法再犯案,但犯人以後是否就對社會全然無害?用刑法一律科以鞭刑,犯人被鞭刑後就喪失性功能,他可能以其他的物品(如竹竿)加害被害人,到時又要判什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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