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特支費起訴???
2007/02/02 07:55:58瀏覽2742|回應2|推薦14
對於特支費的法律意見瀏覽756|回應4|推薦17
2006/11/16 13:24:48

這是我在去年寫的意見

現在傳說特支費起訴可能性

其實就法律的角度      假發票就已經是不可能沒事的

到底馬市長是否知情或共犯才是重點     

大家可以思考看看

馬市長在首長特支費中出了狀況,其實我並不意外,早再四五月份民進黨市議員提出質詢時,市長及市府的反應就很差,起先拒絕提供單據給議員查核(議員有調閱資料權),我也警告市長室的人要小心不提供清單的後續效果,如果一清二楚為何不願公佈,但他們說都交給審計部了市府沒有留存,我那時就覺得不可能,因為核銷單據一定是放在市府,審計部只是派人來查核,帳冊資料一目了然,而且現在用電腦管理就算單據不在也會有支出費用明細表,電腦列印就可以了解使用狀況,連我小小辦公室同仁都要簽支付明細表請款,每個月帳目我都要檢查,那麼大個市政府都沒有資料,怎麼管台北市那麼多的事情?不提供明細也許有其他的原因,所以當民進黨議員提案要求市府出具單據清冊時,藍軍只有我一個願意連署,因為我覺得議員職權行使本來就不該分藍綠。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提案沒有通過,所以市府也沒有提出來,拖延至今,其實那時候市府就自行清查早發現問題,就不會有今日的風暴!  

    市長室的秘書拿別的發票核銷,不管他的動機與意圖為何,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罪跑不了,市長知情或授意與否會牽涉到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犯要件。小額發票很麻煩,但三千多張共四十二個月,每天也不過三張,這個理由實在不好,且小額發票他都收起來,問題是小額發票是誰拿給他報銷的,是市長還是隨扈?如果是個人生活費(包括市長與隨扈),非與公務有關,那問題就嚴重了,而他不願意拿那些發票核銷的原因是否也是認為那些費用不宜申報?而他拿別人的發票來申報,比如電器用品是別人在用,那錢是誰領出來的?匯到誰的戶頭?錢的流向要清查就可以知道是誰拿了這些錢(因為公庫支出不會給現金,不是匯款就是公庫支票),錢如果給了市長,市長有沒有發還給先墊錢的隨扈?市長應該不會知道這些事,因為我辦公室的支出也是助理憑證支出,我只看結果,但是我的秘書如果拿假發票來報銷處理,難道我會不知道嗎?還有市長犒賞員工的費用有沒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馬市長的清廉在台北銀行魚翅宴風暴時,我曾在議場說:『說馬英九貪污,恐怕沒人會信』,馬市長還當場謝我,但是現在政壇的問題不管藍綠都是推給制度不全,或者是其他的人都是這樣幹的,如果6500各首長都是這樣做,那就全部查清楚!政黨輪替不也是人民不信任原來的執政者的一場公民投票嗎?如果是制度不好,那我為何要選你?你為何不改這些制度?

試圖還原特支費爭議的原因瀏覽173|回應1|推薦10
2006/11/18 00:41:47

    擔任律師有十三年的時間,也因為當律師,知道一些企業在報稅實務上會作的事,在馬市長特支費的問題上,雖然跟企業不一定一樣,但為何要找假發票核銷,金額又與小額發票差了六十餘萬,實在百思不得其解,市政府的說法讓很多人疑惑,我也想了很久,後來套用到企業報稅實務的原理,我有了一些答案。

     一般企業都會有統一編號,所以與業務相關的支出,都會要求廠商在發票上開立統一編號以利報稅時列為費用,所以有些企業不管個人或企業支出,主管或經理人都會極力將各種開支先打統一編號,再交給會計師檢視何者可以報,何種不可以報,惕除掉有問題的部份(例如交際費僅能佔營業額一定比例),如果企業收入太多,稅金負擔沉重,會計師會說可以多找一些費用來報,這時就會有對外買假發票的狀況,甚至有些人會幫忙找(狠多出狀況的上市公司都是這樣掏空的),以利減稅。

    余文應該就是整理發票的人,但他知道何者可以報,何者不可以報,也許他也覺得有些單據不宜申報特支費,所以才主動蒐集別人的發票(比較可以報的),一方面也正式核銷特支費,一方面有不會有單據不符特支費支應規定的問題,所以他去找比較可以符合報銷規定的發票,所以才會有小額發票高達140萬,而核銷單據只有八十餘萬的狀況,但如果實際支出本來就是140萬元,差額的六十萬他說是用市長的罰單獎金支應,但問題來了?如果都是公務支出,為何不湊齊140萬,而只核銷八十多萬?應該是80餘萬已足以符合馬市長每月17萬需單據部份的額度,所以多的部份不用再報。但馬市長42個月每月17萬元的需單據特支費部份,總金額高達700多萬,為何只有這140多萬需要找假發票?有五百多萬都可以用真發票核銷?唯一的理由就是以余文的認知是那些發票報出來會有問題(也許他認為是個人生活用品不應報特支費),所以余文只是一個會計師的角色,小額發票是誰拿出來的人才是關鍵。另外一個關鍵就是我之前提過的,80餘萬領出來應該是馬市長的帳戶,這些錢的流向如何,有沒有按月發還已代墊的人?還有那六十餘萬元是不是按月償還代墊款?資金流向應該是本件爭議最重要的證據。

我無意指涉案情,但從一般企業為減稅常用的方法來看,余文的作法其實並不奇怪,只是他說因為偷懶,絕對不是真正的理由,因為他已經拿真發票報了500多萬啊!再怎麼偷懶,能報的會不報嗎?你如果自己開公司,我相信你去吃飯也會打統一編號吧!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uper33&aid=708927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台灣人民要問﹕何時起訴﹑審判馬英九????
2007/02/06 13:12

台灣人民要問﹕何時起訴﹑審判馬英九????

馬英九強辯﹕他的特別費像“白白的紙”﹔這簡直就像強姦犯耍賴說﹕發生性關係是“兩相情願”。 馬英九的狡辯﹐太可恥﹑太下流了﹗

按照國務機要費標準﹑偵辦速度(4個月)﹐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也拖得太久了(已經7個月)﹐到底何時起訴馬英九﹖﹗

檢調偵查目的就是查明1)犯罪動機﹔2)犯罪證據。


台灣人民早已完成“心證”即--馬英九是【貪污既成犯】﹐一定會被起訴﹗
 

台灣人民要再次確認﹕政黨輪替後﹐黨國體制培養出的司法﹑檢調人員是否又民主的良知﹔還是只有專制的顏色﹖

 

台灣人民不是白痴﹗馬英九詐領∕貪污1500萬元公款﹐己是落網之魚﹐全民靜待檢調收網--起訴馬英九﹗

>>>>馬英九8年詐領∕貪污1500萬元公款﹐叫“預支墊付”﹖﹖﹖

>>>>馬英九詐領∕貪污1500萬元公款在先﹔被抓包後丟掉貪污髒款﹐叫“捐出”﹖﹖﹖

馬英九【犯罪證據】即私人賬戶不明收入--貪污髒款﹐被檢舉並在檢調偵查傳訊後﹐偷偷摸摸吐出髒款﹐卻又被當眾戳穿--馬英九詐領∕貪污1500萬元公款在先﹔被抓包後丟掉貪污髒款在後﹐罪證確鑿﹗

馬英九鑽特支費漏洞8年﹐假發票詐領∕貪污1500萬元公款﹐還申報為私人所得﹐【犯罪動機】即侵吞公款﹐8年如一﹗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馬英九不需要自己貪
2007/02/06 00:18

他只要掩護[許財利們]貪

等選舉[許豬們]再替他出錢

至於[特支假發票案]

馬知情 = 該死;不知情 = 早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