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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頭昏???
2007/05/03 15:18:37瀏覽3499|回應1|推薦10

離婚知多少?

黃珊珊 律師

 

筆者擔任執業律師十二年以來,義務法律服務達五萬人次以上,其中最多的問題大概要屬離婚和倒會了。為什麼有這麼多人在離婚時要尋求協助,主要是在我們的教育中一直沒有教學生如何談戀愛,如何才可以結婚,自然更不會教如何才能離婚。自從婦女團體大力奔走之後,才漸漸使國人了解離婚的相關規定,雖然民法修正案有關分居制度可成為離婚原因的規定還沒能完成,但現在社會離婚率高漲,對於現有的離婚制度,每一個人都應該清楚,以防萬一。
我國離婚制度分二種: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願離婚顧名思義,即夫妻雙方合意自行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證人,最重要的是要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才算生效。因我國是採「離婚登記主義」,如果只是寫好協議書而未辦理登記,離婚一樣無效。
當然兩願離婚時,夫妻仍必須約定有關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等事宜,一般而言,夫妻得自由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及財產分配,沒有特別的限制,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原則上法律不加太多限制。
其次是判決離婚,目前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才可以聲請判決離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事由,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而被處徒刑者。 

乍看之下,離婚原因實在很嚴格。不過,該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在無前述十項理由時,有重大事由導致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無過失的一方得請求有過失的他方離婚。

在判決離婚的案例中,有極大部分是因為夫妻之一方無故離家很久,但還無法構成
「惡意遺棄」,通常律師會建議先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待勝訴後對方仍未返家,再以此為由證明對方為「惡意遺棄」,就比較有勝算。另外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對方的行為已達虐待之地步,但現在的法院判決較寬,所以「精神虐待」也因而成為判決勝訴的理由,不一定要累積多少張驗傷單,只要舉證夫妻之間個性不合,無法再共同生活,一樣有機會可以取得離婚勝訴。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原因事實必須由原告舉證,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如果有很嚴重的事情,建議大家還是先留下證據,以免因一時心軟,到真正要請求判決離婚時苦無證據。

請求判決離婚的同時,原告可一併要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及夫妻財產的分配,分述如下:
A.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避免變成父母離婚時的工具,民法在修正時特別針對子女的監護交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必須斟酌父母雙方何者較適合照護子女,且得決定他方探視子女會面的方式。所以實務上,離婚官司中關於子女監護權的部份,法院會責成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的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查,如果有意爭取,最好能證明自己的經濟能力及家中有人可代替照護(如有祖父母)、教育良好(如家中整齊清潔)等有利未成年子女成長的環境。因為如果雙方都無法照護子女,法院甚至有權指定社會局或其他團體擔任監護人(如受虐兒)。

B.夫妻財產的分配:
一般而言,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即適用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在民法修正後對於男女平等有很大的影響,夫在夫妻財產制中不像以前享有絕對的優勢。雖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對各自名下的財產都有管理處分權,但是離婚時,夫妻是站在平等地位的。如果夫妻婚前各有原有之財產,婚後又共同努力增加財產,離婚時即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例如:
夫婚前有一百萬元,妻婚前有四十萬元,夫妻婚後,夫名下有一棟房子價值七百萬元,妻名下有存款二百五十萬元,共計九百五十萬元,雖然所有權各自歸屬,但如二人離婚後,夫妻得先取回原有財產,夫取回一百萬元、妻取回四十萬元,剩餘八百一十萬元,夫妻各得請求二分之一,亦即四百零五萬元。
也就是說,夫妻雖然財產登記不一,但均享有剩餘財產(扣除原有財產)一半的請求權。所以,各位不必擔心房子登記在何人名下,離婚時當然享有一半的請求權。但實務上有時也會發生有過失一方脫產的情形,所以小心的留下相關證據,也是必要的。例如婚前財產如何證明這是你的嫁妝,如果舉證不出來也可能無法主張為原有財產。

C.損害賠償請求權: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請求有過失之他方賠償。無過失的一方亦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精神賠償)。但要注意的是,請求者必須舉證自己的損害為何。

D.贍養費:
我國與西方國家不同,一般判決離婚沒有高額的贍養費。民法第一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付相當之贍養費。所以必須要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者才得請求贍養費,但是,在爭取監護權上,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很難爭取得到監護權,其間是有相當的矛盾。

依我國目前民法現制,兩願離婚的規定太寬,判決離婚的規定又太嚴,所以常出現像王羽抓姦這樣的情形,造成很多怨偶離不成婚,最後發生悲劇,有待立法改進。現在司法界一直在討論分居制度,仿照英美國家,分居幾年即可自動離婚,以避免造成夫妻各居一方,有名無實的長期不確定狀態,但是分居做為離婚理由也可能讓更多不想負擔家庭責任的人拋家棄子,故意離家出走,倒楣的是在家守著的另一方。有許多婦女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多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更有助於兩性在婚姻關係中的穩定,而非發生問題時,像無頭蒼蠅到處亂投醫。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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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2007/05/13 16:05

我想...如果離婚這麼多爭議,如果換個角度想...

嚴格限制結婚的成立要件如何呢?

不是有所謂的家庭教育法...好像...結婚從嚴,離婚從寬...或許有不同結果~ 


~[欲訪南柯伊人影;輕離弦音十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