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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06:32:01瀏覽528|回應0|推薦4 | |
東施效顰,也必須有幾分姿色,沒有實力,就別亂提(啼)。多學學李明博。 (http://blog.udn.com/stevejiau/6692893) 轉貼 胡念祖 東海和平倡議 誰信? · 2012-08-11 01:15 · 中國時報 · 【胡念祖】 馬總統日前提出五點六十字的東海和平倡議,此一倡議之提出對我國是否有利,或為了鋪陳此一倡議的發表,甚至不惜以海軍一六八艦隊長祭旗,均有待進一步的檢視。 或有論者認為東海問題只集中在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此論點見樹不見林。以中華民國(台灣)為主體出發,在東海上,我國所需捍衛或爭取的重大權益除釣魚台領土主張外,尚包括東海大陸礁層之主張、石油礦區之主張與漁業資源之利用等。 我國在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後,無「法律身分」可以簽署、批准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在一九七○年八月萬年國會時代,「老賊們」即很有遠見地在通過一九五八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時,就以附保留條款方式主張,「大陸礁層界線之劃定,應符合其國家領土自然延伸之原則」,此一原則後來被明文納入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定義之中。我外交部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就大陸礁層所發出之正式聲明中,仍再度重申此一原則與立場。依此,我國向北主張之大陸礁層可直達山東半島。 再者,我政府早在一九七○年十月即宣布由台灣海峽向北至北緯三十二度的五個海域礦區,中共目前開採中的春曉、平湖等油礦區則落於第三與第四礦區中。二○○五年四月時,我海巡署船艦即曾巡弋該等礦區,日本、中共之偵查機與船艦均對我船艦進行偵照。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中共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出「初步資訊」,主張東海大陸礁層直至日本琉球群島西側之沖繩海槽底部軸線,亦即將幾乎全部的東海大陸礁層納入,但日本卻主張以中間線劃界。若我國以釣魚台為基點劃設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則春曉油氣田剛好落於我經濟海域外界線向台灣(即向南)一側之內,與日本所主張東海中間線向中共一側的邊緣。此一巧合的地理位置,使得我國無論是由自然延伸之大陸礁層主張或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主張出發,均有穩固的法律基礎可言。 東海之漁業資源目前在一九九七年中共與日本及二○○○年中共與南韓的雙邊漁業協定之下,已大致形成一可操作的漁業管理機制,雖然我政府一直認為東海海域為我漁民傳統作業漁場,但在東海中、日、韓三個行為者制定此一漁業管理機制時,我國連置喙之餘地均無。 更令人莞爾的是,中日漁業協定中所劃設之南側界線為北緯二十七度,沿襲自一九六○年以後中日間漁業協定,中共稱北緯二十七度以南水域「處於戰爭狀態」的精神。 「倡議」之精神在於提出一創新之構想,並期望其他行為者能夠「追隨」,但東海和平倡議對東海僅有的其他三個行為者提出,日本外相已明白表示無法接受,中共與韓國反應則仍有待觀察。「倡議」之提出亦必須有實質具體行動以為支撐,但我政府海空軍之運動有跨越東經一二三度及北緯二十七度的決心與勇氣嗎?我國在東海局勢中基本上是一個居下風的旁觀者,想法突破現狀都來不及了,為何主張「自我克制」,而自綁手腳及其他政策工作的使用?我國應勇於面對或製造爭議,以尋求對話機會,擱置爭議之後,他國還需與我對話嗎?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是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精神,但整飭海權實力以落實國家在國際法下的主張,又有何錯?中共與東協國家自二○○二年訂定《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來,十年時光的周旋使中共建立了自己的航母,但迄今都還未制定具法律約束力的《南海各方行為準則》,我們又憑什麼認為,其他三個東海行為者會與我國諮商研定東海行為準則?當自然資源所在區域均掌握於他國之手時,他國又為何要與我國合作開發分享東海資源? 以上疑問若能有具體肯定解答,則此一倡議就有其前景,否則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一張紙而已。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社會科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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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