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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推理-2-更新
2005/08/14 02:08:19瀏覽1027|回應0|推薦0
法院判決書 http://tinyurl.com/dkbpd

看起來5萬元可能是針對急救過程中處置不當而來,和ACLS似乎較無關,跟記者的報導有段落差。(個人推測,也就是亂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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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的新聞了,現在才注意到,知道以後只覺得很可怕... =.=

保存一下兩則找來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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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醫師行醫療行為救人緩起訴 【台灣日報 】

(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一名不具醫師資格的台北市中心診所助理研究員姚素珍,2002年間替一名已無心跳的林姓病患施以ACLS程序的急救醫療行為,病患因此救活,但因姚女該醫療行為已觸犯醫師法,被檢方偵辦。台北地檢署認定姚女動機在於救人,故予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新台幣五萬元處分金給社福機構。

檢方起訴指出,姚素珍是財團法人中心診所的助理研究員,雖有「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課程的合格證明,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姚素珍在2002年二月十三日,在診所內聽到院內急救廣播,得知一間呼吸照護病房內,一名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當時值班醫師正在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且醫院內人手不足下,基於救人第一心態,姚女則替林某施行ACLS的心臟急救行為,林姓病人因此獲救一命。

但姚女該醫療行為已經觸犯醫師法,遭到台北地檢署偵辦。根據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認定,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出現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不具醫師資格、僅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傷、病患急救。

檢方偵查後認為,姚女是因為情況急迫,對已經沒有心跳的病患施救,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姚女無前科,故予緩起訴,期間一年;另姚女應於緩起訴確定後兩個月內,支付五萬元台幣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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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5.08.12  中國時報
什麼人具急救資格?顏鴻章

貴報昨日報導,一位醫院助理研究員在醫院替病危病患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ACLS)急救後,因為違反醫師法,遭函送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考量當時情況危急與該員救人動機,該員具有本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證明,因不具醫師資格,依法未在醫師指示下,不得擅自執行急救,予以緩起訴處分結案,須繳納五萬元罰金。此案例如確定,影響深遠,值得討論。

在醫療行為中,急救的措施只要是對病患有幫忙且無傷害者,均須受到支持與保障的。美國醫療體系自從一九六六年根據心臟醫學會建議執行:有受過訓練的醫療或專業人員可使用體外胸部按壓方式來改善心臟停止病患救活及存活率後,因而制定標準的心肺復甦術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在一九七三心臟醫學年會共識更建議民眾應接受CPR訓練課程,以便隨時遇見有人突發性心臟疾病發作造成心臟停止後,家人、朋友或其他不認識的路人均可馬上做 CPR(以法律保障施救者免於刑責),來維持心、腦的血液灌流以避免存活者產生腦死或心肌缺氧等併發症。

之後,於一九七九年正式發展高級心臟救命術,每隔六年均會針對過去最新研究成果來討論並制定改善急救方式、藥物、設備及流程;在一九九二年建立以生命之鏈(早期打電話、早期 CPR、早期電擊、早期ACLS)來傳達急救過程中,病患能存活措施或醫療行為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之因果關係的急救理念。

近年來更有研究文獻報導:以民眾早期(心臟停止後三分鐘內)使用心臟電擊器可以救回高達六十%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意味著在良好的教導或指示下,急救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人人皆可行之。目前在美國各大醫院內所有第一線醫療人員,包括醫師、實習醫師、護理人員、醫佐員均須接受ACLS的訓練。

國內過去一、二十年來在急診前輩們極力呼籲下,以CPR推廣教育為出發點,期望達成全民皆能CPR的目標;在醫療人員則推動ACLS急救課程。主要教導所有參與的醫療人員針對急救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臨床狀況,做正確的評估、判斷、治療與處置,其中包括常見臨床急救所需:建立氣管內管、給予強心劑、心臟頻脈或顫動時的電擊或抗心律不整藥物,心搏過緩時體外節律器之使用或藥物給予等醫療行為。每位學員訓練完畢後需經過筆試,實地模擬考試通過後,方可發予合格證書;合格學員均可執行現行ACLS聯委會所認定急救措施。

醫師法第四章第二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四、臨時施行急救者。

根據報導所述該助理研究員的醫療行為,應可歸屬於臨時施行急救者。

假若由非醫師來執行臨時施行急救者之行為是會受到處罰時,所產生的後遺症是:所有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均不會得到法律條文支持(臨時施救者免刑責),衍生的結果是心臟停止救活及存活率下降或近似於零,病患即使救活了也處於植物人狀態,所有醫療相關人員均不願意執行任何可能接觸或直接照顧隨時會心臟停止病患之醫療行為或科別,醫療體系中的急診或重症醫療會有人員匱乏之虞。

本人從事急診及重症醫療體系十餘年,深知急重症醫療體系的醫療是支持台灣所有醫療體系中最後窗口與防線;企盼法界人士與全民的支持,建立更厚實的急診與重症的醫療環境。

(作者為台北榮民總醫院急診部主治醫師,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秘書長)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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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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