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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2 09:47:32瀏覽968|回應1|推薦1 | |
媒體報導,法官在林益世案的判決書中,以二十五頁的巨大篇幅幫忙「去汙」,而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法官硬抝中鋼的和約是「私人經濟合約」,因此與林益世的「立委職務」無關,「充其量只不過因為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才讓中鋼不得不乖乖配合。 乍看之下,這樣的見解似乎沒有問題;因為從法源來看,「貪汙罪」的立法原因,就是為了防止「國家利益」遭到公務員的不法侵害,因此「民營公司」並不適用。不過這樣的法源脈絡,並不能隨著法官的「私心見解」而任意顛倒,因為「貪汙罪」成立的要件,其重點應該在「國家利益」,而非只是單純地以「民營公司」妄論之! 其實這麼簡單道理,除非法官將書都讀到狗肚子裡去,否則絕對非常清楚,所以才會有些法官乾脆在法庭之上演起大戲,搖頭愰腦地唱出封建帝王發明的台詞:「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這其中所謂的「民脂民膏」,指的就是「國家利益」! 雖然中鋼與其子孫公司已經民營化,但當初設立的各項人力物力與資金來源,都是所謂的「民脂民膏」,而經濟部更是目前中鋼的最大的股東,表示中鋼的利益就是國家的利益,也正因如此,中鋼的採購才會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否則如為私人企業,老闆愛買哪一家就買哪一家,又何必受到採購法的限制? 因此林益世一面索賄,另一面對中鋼施壓讓陳啟祥拿到標案的行為,等於侵吞了國家的利益,就算他擁有「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也不能抹滅其身為立委的事實,而這兩項加起來就是「貪汙罪」成立的關鍵要件。面對如山鐵證,為何本案法官不但視而不見甚至故意扭曲?難道他們不擔心自己或家人子女遭人唾棄?還是早就將不要臉當成家常便飯,因此所向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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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