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4/12 13:00:07瀏覽348|回應0|推薦24 | |
急於處理那些瑣碎的觀感與情緒 認真解釋每一道生物命題 強迫自己接受無謂情狀 他們預設過多標題 愚昧練習無動於衷的下半身 對於結果性傷痛 只能 針對一些藉口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6。 民法第74條第1項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暴利行為,法律設有得撤銷及重利罪等相關規定。所謂急迫、輕率,或無經驗,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參考82台上496號判決) (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
|
( 創作|詩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