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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戀律師草擬的書狀
2011/12/08 13:17:26瀏覽841|回應2|推薦42

情事起訴狀

原告  施練仁    住愛北市風花雪月巷108號
被告  梅礙人    住虎南市疑愛街9弄12號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愛賠償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傾世的愛情,並登報確認三小關係。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結婚。

事實及理由
原告自臉書帳號開通以來,震懾於被告美美大頭照,為追求被告不斷贈送虛擬貨幣與驚世禮物,頻頻按讚,導致食指僵化,且常有不戳不快之感。身心俱創,心藥惘石,原告受到不法侵害,擬請求賠償,因被告拒不回應,原告依冥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情事庭       公鑒


證物: 臉書友誼記錄網頁總覽。
       (兩人自X月開始是朋友,共同朋友X人,讚X則,戳X下)。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乃較常見之民事訴訟類型,蓋凡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皆可請求,惟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 創作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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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eck&aid=5501452

 回應文章

魯夫 :)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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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好
2011/12/12 23:42

真是開了眼界

我也擬過書狀

這樣的書狀倒是頭一回

大人

我有冤要伸哪


紅塵客

成碧(speck) 於 2011-12-13 12:10 回覆:
威武~

靈婆心語 人生待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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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
2011/12/08 17:16

這律師有些精神狀況

法律讀得太好

書狀寫得很妙

就是上了按讚的癮

這是臉書程式設計的錯誤

喝咖啡上癮也算情事傷害?

成碧(speck) 於 2011-12-08 18:19 回覆:
律師也是人,單戀一朵花,也會失心瘋,只是寫起書狀來告人,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