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無因管理
2013/04/11 17:52:15瀏覽214|回應0|推薦16
在白天申請宵禁
家庭聚會簽到點名
替鄰居越過藩籬的塑膠花澆水
遛喬喬最愛的寵物電子狗
剛結束一段與空氣人形的戀情
報廢手機裝好電池再丟棄
12樓住戶在1樓攀岩

他擬好一份遺書
在不曾計劃自殺的早晨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夫妻財產分配*
他,未婚。
他管理12層樓06年份的婚姻與愛情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5。

民法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法律上原因,為他人管理事務謂之無因管理。例如:未受委託而幫出國多日的鄰居澆花或餵食寵物。

(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另,夫妻財產制登記實際上須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 創作詩詞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eck&aid=749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