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人道的夜晚
白,安撫我的不安
讓我安身立命的白
他們偏要說是死於非命
安,非他命
微小粒塵的白
熒熒似蛾
渾沌之夜我決定進入那棟華廈
扭斷公雞的頭成為王
以鐮刀開路
以毀敗達陣
富與貧只隔一道粉牆
善與惡也只存乎一心
聖殿裡什麼都沒有
放一把火吧!
窮人的良心能值幾文錢?
我決心搶劫下一列不曾
準時進站的火車
接泊靈魂的列車朝另一月台駛來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2。
竊盜罪乃最常見的犯罪型態,法律相關的細節與討論在此就不再贅述。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條第1項第1款於夜間三字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刪除。
蓋因,以侵入住宅方式犯竊盜罪,對於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不因日夜、夜間有所不同,
且因近年來社會變遷及生活型態改變,侵入住宅犯罪之時機,已非昔日農業社會多為夜間,
故將「於夜間」刪除。)
夜、安、兄、劫、火、車,係昔日補習班老師傳授背誦該法的口訣。
老師教我們,只要記「夜晚,一位吸了安非他命的老兄去搶劫火車」
,保證即可背誦。的確,不再考試了,我至今仍然記憶如新,並引用入詩。
(另,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