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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與從物
2012/12/09 20:57:34瀏覽400|回應1|推薦14
能不能放棄成見
莫要堅持由上而下的
主從關係

水龍頭之於澡堂
菸蒂之於煙
牛奶糖之於牛奶
眼鏡與眼鏡蛇
時鐘醃了電池
葡萄牙海岸牙口惡露
雙人分享套餐搭配順序宜附屬
以三讀通過議題排放流量數據淡定分析
到底雞生蛋還是蛋生雞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4。

民法第68條(主物與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所謂物,係指人體以外,人力所能支配,並能獨立滿足人類生活需要之有體物或自然力而言。主物,民法上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係指具備獨立效用之物。按法條觀之,從物須具備四個特性:1.從物非主物成分。2.常助主物之效用。3.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所有。4.交易上無特別習慣。例如:汽車與備胎,電視與搖控器。區別主物與從物的實益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故從物以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始足當之。倘僅具暫時輔助他物之經濟目的,或縱與之分離亦不致喪失他物之利用價值或減損其經濟效用者,均難認為係該物之從物。


(詩文中所列之物並非民法上的主物與從物關係,請勿混淆。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 創作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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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eck&aid=7081465

 回應文章

葉雨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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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9 22:59

如果燈泡沒有鎢絲

如果寂寞沒有燈光

如果等待沒有失敗

如果愛情選擇兩難

那祂不會是妳心靈的主人

~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