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12/09 20:57:34瀏覽406|回應1|推薦14 | |
能不能放棄成見 莫要堅持由上而下的 主從關係 水龍頭之於澡堂 菸蒂之於煙 牛奶糖之於牛奶 眼鏡與眼鏡蛇 時鐘醃了電池 葡萄牙海岸牙口惡露 雙人分享套餐搭配順序宜附屬 以三讀通過議題排放流量數據淡定分析 到底雞生蛋還是蛋生雞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4。 民法第68條(主物與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所謂物,係指人體以外,人力所能支配,並能獨立滿足人類生活需要之有體物或自然力而言。主物,民法上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係指具備獨立效用之物。按法條觀之,從物須具備四個特性:1.從物非主物成分。2.常助主物之效用。3.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所有。4.交易上無特別習慣。例如:汽車與備胎,電視與搖控器。區別主物與從物的實益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故從物以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始足當之。倘僅具暫時輔助他物之經濟目的,或縱與之分離亦不致喪失他物之利用價值或減損其經濟效用者,均難認為係該物之從物。 (詩文中所列之物並非民法上的主物與從物關係,請勿混淆。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
|
( 創作|詩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