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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2013/07/17 12:09:43瀏覽281|回應0|推薦23
於對街錯罵
為著鼓譟莫名,以及下殺的不明事理
爭辯日晷與青春誰倒影了立體
映入眼簾一把青菜指責落葉
示範正確的養生程序

然一來一往攻防之間
屁聲未稍停息



Copyright(c) 2013 by  Cheng 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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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11。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爭點整理,是訴訟雙方之間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重要的一環。
在採處分權主義之訴訟架構下,法院不得超越原告之聲明範圍為裁判,故原告所未表明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官就不得將其當作審判的對象,也因此如何特定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以及如何予以整理,遂成為自起訴時起應先處理之問題。


(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 創作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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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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