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 函
了清債務。回復信用。活的尊嚴。死的瞑目
正本受文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賴主任委員英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湯主任委員金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胡主任委員勝正、法務部施部長茂林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蘇院長貞昌、立法院王院長金平、司法院翁院長岳生
主 旨:銀行放款賺的主要是利息還是手續費?銀行發行信用卡、現金卡,其合約內容、行銷方式有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或民法、刑法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以告訴消費者卡債事件的真相,並還百萬卡奴一個公道嗎?
說 明:(人在公門好修行)
一、年前受委託代理手術中之卡債難友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應訊,原告為美商花旗銀行,案由為清償債務。
二、根據美商花旗銀行在庭上應我們要求所提出之總消費明細表,發現該卡債難友總付款金額659114元中,繳付之利息和為10136元,而繳付之手續費和為44087元,花旗銀行收取之手續費幾乎為收取利息的4.4倍(如附件所示)。若非這是透過訴訟取得的正式資料,消費者絕對不敢相信會有這種離譜的事情發生,相信這案例也絕非只是發生在花旗一家銀行的特例。
三、除了回教國家以外,銀行放款賺取利息是天經地義的事,收些手續費似乎也無可厚非,但是現在收取之手續費幾乎為利息的4.4倍,實在與正常的認知不符。這遠超乎常情的巨大落差,未免令人難以理解,當然也令人無法接受。
四、銀行信用卡、現金卡索取之利息,原本即逼近民法205條約定利率的上限(20%),誰知索取之手續費更是可怕的嚇人,無怪乎卡奴滿天下了。因為這無底洞,根本就不是微利時代生活困難小民的微薄收入所可能填得滿的。
五、銀行收取驚人的高額手續費,沒有違反民法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之規定嗎?
六、只要沒有全額清償,依本金按日計算循環利息,沒有違反民法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規定嗎?
七、銀行推銷信用卡、現金卡時,沒有明白告知手續費的收取方式及循環利息的計算方式,同時,簽名後即收走申請書,使得消費者因誤信銀行的誠信而誤落無法逃生的陷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沒有觸犯刑法339條詐欺罪嗎?
八、銀行收受存款年利率不超過2%,放款年利率卻接近20%。"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沒有觸犯刑法344條重利罪嗎?
九、銀行財雄勢厚、顧問眾多、人脈廣布,就可以為所欲為的魚肉弱勢的消費者嗎?職司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監督管理銀行、調查犯罪的各主管單位能夠依法行政,以本案例為基礎,詳加清查各銀行的違法行為,為我們說清楚、講明白、辦徹底,還沉淪債海的百萬卡奴一個公道嗎?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0952-101305
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上明二街15號
電話:04-24519929
網址:https://city.udn.com/v1/blog/index.jsp?uid=spark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