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 函
了清債務。回復信用。活的尊嚴。死的瞑目
正本受文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董事長聯福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吳院長敦義、立法院王院長金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冲、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惠請發給 貴行代本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影本,以證明 貴行確為「正派經營」無誤。
說明:(人在銀行好修行)
一、本人(王00A100000000)於93年10月間向 貴行申請金額70萬元分70期歸還之簡易通信貸款,並依申請書暨約定書第4條之規定預付借款金額3.15%之信用保險費,以參加 貴行指定產險公司承保之信用放款保險。
二、由於信用卡、現金卡的債務如滾雪球般的累積,94年底終於不堪負荷而成為信用破產的卡奴一族, 貴行的簡易信用貸款也因此而無法清償。
三、感謝 貴行於95年下半年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清償借款之訴,使得本人有機會要求 貴行提供申請書及往來明細,並進而發現似乎 貴行在收了本人的信用保險費後,並未如約定的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信用放款保險。
四、雖然 貴行來函表示有依約定向富邦產險公司投保,並告知投保之保單號碼為93LC00001,但由於 貴行不願提供影本,使得本人不得不懷疑這份保單並非以本人所繳之保費投保,同時,若內容確如 貴行來函所說,則此保單內容對本人來說亦是不利的。
五、本人於93年10月間始向 貴行申請貸款並以信用卡支付保費,因此 貴行代為投保的保單號碼絕不可能是93LC00001。除非本人是向 貴行申辦簡易通信貸款的第一人,而這份殊榮輪到本人獲得是不可思議的事。
六、所謂「若有債務不履行的情況,依保險契約於理賠額度內申請理賠後,依法由保險公司向債務人進行代位求償」,可見投保對本人毫無利益可言。因為只要欠債就要還錢,差別只在返還的對象不同而已,根本失去了保險的意義。代簽這種不合理的契約,怪不得「無須另行通知」要保人了。
七、至於 貴行「惟理賠金額用盡超過理賠部分,則由本行進行債權回收作業」,觀該債權全數由 貴行自行催收,可見即使勉強想為 貴行解釋成未足額投保,也是非常困難的。
八、 貴行如果確有代本人投保、有足額投保、且保單內容有完整保護本人之利益,由於本人誠如 貴行所說「承買該保險契約」,本人當然有權要求取得該契約影本。 貴行自命「正派經營」,想應不致於再行刁難才是。
總聯絡人:王 為 仁